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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实践测验之编制方法


  编制实践测验所经之步骤如左:

  (一)调查某业是否可用实践测验。

  (二)搜集所需之测验资料。

  (三)初次测验所备之资料,受此测验之专家至少三人,已卒业学徒时期之职工至少三人,学徒至少亦须三人。

  (四)经初次测验之后,将所备资料加以修正审定。

  (五)末次测验所编制之资料,受此测验之人数须较初次为多。

  (六)统计测验资料之结果,并审定各种职业能力程度之标准,作实施实践测验之根据。

  观上述之步骤,知与口试测验图画测验之编制步骤大同小异。兹特将其异点抉出,其特殊困难之点,亦加以研究,备实施实践测验者采择焉。

  (一)调查某业是否可用实践测验 调查之要点须注意此业之知识与其手工技能有何关系。若知识与技能有密切之关系,则口试或图画测验尚焉;若此业之内容偏重手工技能,则实践测验较为适用。故此种调查所须观察之事如左。

  (1)此业职工所用之设备,材料,与工具。

  (2)所成之产品。

  (3)进行工作之程序,如处置材料运用工具等等。此项又可分为二层:

  (a)计算此种程序中之要点,并注意其详细情形。

  (b)将此种要点分成种类,例如何者应为学徒所知,何者应为专家所知等等。

  至此种调查之资料,可于左列数种之根源得之:

  (1)向专家征求意见。

  (2)向雇主征求意见。

  (3)参考关于此业之书籍,如教本或公司目录之类。

  (4)参观关于此业学校之实际训练方法。

  (5)观察关于此业之实际工作,如往厂店实地调查之类。

  (二)搜集所需之测验资料 上节所述之调查方法与根源,同时亦可用为搜集测验资料之方法与根源。根据此法观察厂店中之产品与工作进行程序之后,如认此业可用实践测验,即将有关此业之紧要资料,作为编制实践测验之用。惟从事编制之时,须与各实业机关之专家商榷,加以审慎之选择。盖吾人固已言之,欲择一种工作以概括或代表某业之要素,其困难较欲择二十问句以概括或代表某业之要素为尤甚,故非加以极审慎之选择,实践测验将失其功效也。大抵一种工作不能适合下列之条件者,皆在不取之列:(1)此种测验能区分种种不同程度之职业能力;(2)能用稍简单之设备实施此种测验;(3)此种测验可用客观态度实施,并可用客观标准甄别。吾人选择实践测验所用之工作时,须以此数点为去舍之标准。

  大抵专家所能贡献之最有价值之指示,乃关于此种工作究竟能否用以测验关于此业之能力程度。至此种工作能否适合客观的测验之条件,须由编制者决定,专家无能为力也。故在实践测验方面,编制者与专家之各有其贡献,彼此相辅相成,与口试测验图画测验无异也。

  既得相当工作用为实践测验资料之后,即须从事编辑,作为暂时测验之根据。此种根据之内容须详载所用之材料工具,受验者须知,及测验者须知等事。其详细格式见下章。

  (三)初次测验所备之资料 既将所搜集之资料编成一定之格式,即须进行测验此种资料之能否适用。此种测验之方法,乃依所规定之内容与工作,使受验者实行。应此测验者至少须有专家三人,已卒业学徒时期之职工三人,学徒三人。此种初次测验之效用甚多。其最要之效用,即吾人由此可以发觉所备资料是否具有区分不同程度之能力。其次可以诏示应需之大约时间。此外且可藉以改良所需之设备,材料,或工具,藉以决定所拟之受验者须知,是否适当。最后并可指示此种资料能否适合客观的测验之条件。如以上所述各层皆能满意,则可进而实行第四步骤矣。

  (四)经初次测验之后,将所备资料加以修正审定。 测验以上所述之九人成绩,皆须详细纪录。编制者即根据此种纪录及实际所造成之产品(此指有产品而言,无产品者听),将所备资料加以修正。凡已证明无区分不同程度之能力者,皆在删除之列。其余或有所更改,或须增加新资料,皆依初次测验时所得之经验为之。既加修正鉴定之后,乃将所得之受验者须知,应需之设备,及测验者须知等事汇编成秩,作为末次测验之根据。

  (五)末次测验所编制之资料。 应此末次测验者仍为各具以上所述三种程度之职工,其资格与选用方法,已于口试测验法一编中详述及之。惟人数则较初次测验为多。大抵学徒须十五人,已卒业学徒时期之职工须十五人,专家须十五人。测验之时,关于所费时间之长短,职工工作之情形,以及其他可资参考之资料,皆须详细记载。所造之产品亦须各系签条志明。此种记载即为最后审定所备资料之根据。

  (六)统计测验资料之结果,并审定不同程度之职业能力标准。 统计所测验之结果而审定各种不同程度之职业能力标准,此其方法,随测验法之不同而与之俱变,吾人所能言者,仅能及其普通情形,不能拘泥一法而概括一切也。譬如口试测验之统计方法,其决定标准之程序甚属固定,凡属口试测验皆用同一之方法,实行者依此固定之方法统计可矣;若在实践测验法则其情形乃大异,其统计与审定程度之方法随业而异。其间大有运用特殊抉择力之余地,读者试阅下章所举之例证,即知此言之非妄也。虽然,其统计与审定方法之普通情形亦有可言者,试申述之。用统计方法而审定程度之标准,其目的乃欲抉择一种实践测验所用工作之要素(寻常系指所造成之产品所应具之性质),将此要素悬为标准,再加以所需时间之限制(即造成具有此种性质产品应需若干时间),即能明白区分三种程度之职业能力,同时且须能合客观的甄别之条件。吾人何以能知其能否适合客观的甄别之条件乎?由先拟定给与分数之有标准的方法,使人据此实行测验,然后视各个测验者依此规定所给与之分数能否符合,既能符合矣,则已能适合客观之性质。一种测验中各要素之分数依此决定之后,即可编成,作为测验之根据。惟一种测验中所用之工作,其所含之要素有属最要者,有属次要者,其抉择固不易,而其分数支配之多寡,尤须斟酌尽善。决定此种最要次要之支配方法,可用统计图表为之,其格式与口试测验中所用者相似。所测验之五十五个职工,其程度既于未验前为吾人所知(即由实业机关选派业已分成等级之职工,详见第二编口试测验),如此种测验之判断确能与其实际之职业能力符合或极为相近,则此实践测验之必有□力,可断言矣。(原文此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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