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远书城 > 邹韬奋 > 最难解决的一个问题 | 上页 下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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鄙人读了贵刊第七期先生答复陈蕴玉女士之言论,不由我不佩服得五体投地了;可惜在下未能早聆教诲,以致恩与爱分不清楚,竟轻易地把爱当作了报酬的礼物,真是一失足成千古恨,虽觉悟未晚,然而名誉已从此牺牲了呢!我且将我一段惨败的报恩主义的爱情简略地写点在下面,请先生看了下一个公允的批评,省得后人蹈我的覆辙。 一九二八年的春天,我正在某中学念书,因我反对校长太激烈了的原故,竟被他诬陷而下了狱。在狱中的时候,一日有一位我素不认识的同乡素梅女士写了封信来安慰我;她对我的患难似乎抱了深切的同情和怜恤,因此我和她便开始通了信。从此以后,她有时候买些食物来狱探望我,有时候她替我做些紧要的事情;总之,我在狱中一年余,她待我比亲骨肉还要好,我当然感激万分了!并且我曾听一位同乡说,她是一位未曾结婚的童养媳,深深地受了婚姻的痛苦,很想努力奋斗,找一条光明的出路;所以我除感激她的深恩外,对她的凄凉的身世也抱了无限的同情。 我俩自从患难中相遇以来,经过的时间足足有两年多,然彼此往来,兄妹似的,纯为一种高尚的友谊,丝毫没有其他心情的。到了一九三0年四月的一天,在狱中也曾沐过她的深恩的石父兄到我校来闲谈。他说刚才接到素梅女士一封信,她和他讨论婚姻的问题,他问我有什么意见。我说我和她纯粹是一种友谊,对于她的婚姻问题不愿参加任何意见。他不觉愕然地久之。他说我总以为你俩已发生爱情了呢。我大吃一惊!连忙追问他是谁说的。他笑着说,外面有许多人都这样怀疑你了,你还不知道吗?我回答他说这完全是一种谣言,也许她向人故意宣传呢,千万不可相信。他便说她心中的确很爱你的,只是不敢向你要求呢;你如肯爱她,也未始不是一件患难中的纪念。他说她依然是一个纯洁的处女,今年和我同年——二十四岁,性情和体格都很好,生活也能独立。他叫我写封信去试试看,他也给我写封信去。经他这样一说,我不觉生出了一种好奇心,以为她在患难中来同情我们,原来是怀有一种作用的。她并不希冀我其他的报酬,只一心一意想攫取我这纯洁的灵魂。我实在不满意她,第一相貌太丑陋了,第二她是一位童养媳。但因为她既对我用了如此的苦心,而我心中也实在感激她,终于情愿牺牲一切,将一颗纯洁的心灵来酬谢她的深恩。所以我虽不满意她,但既表示相爱了,在书信中我也故意写得热烈些,好使她能够得到强烈的安慰。 我俩因为一个在上海念书,一个在杭州念书,天各一方,只是在书面上卿卿我我,表示些爱情罢了。到了九月底,我因赴杭诊病,和她又见了一次。她这次才告诉我她已正式和王某结了婚,但并非出自本人的意思,完全由父母作主,从小就在王氏家中养大的。她说她今年已三十岁了,身体很衰弱,肚子常常会痛得死去活来。我听她这样一说,宛如头上浇了一盆冷水,对她已万念俱灰了! 我为了恩与爱的问题,足足思量了半个月,我觉得为了良心问题就牺牲了一生的幸福终不情愿,并且我如受了万分的痛苦,即使和她结了婚也没有幸福可言的。假使我现在勉强维持下去,将来也许有决裂的一日;与其决裂于将来,何如退而维持友谊于现在?退一步言,我即使将就她,那她离异的事情也不是轻易办得到的。即使她离异的手续办得成功,以学法政的我而煽惑她去离异,不但要受尽社会的攻击,也许在法律上要罪加一等呢!以良心而论,她从小在王氏家中养大,以及正式和王某结了婚的,她都想抛弃他,试问她是有良心的女子吗?我不过在患难中受了她许多同情和怜恤,现在也不过通过几封信,又并未和她订过婚,我今发现了阻碍,想退而和她维持友谊,怎能说我没有良心的呢?况且依照恋爱的原则来说,一个人在未订婚前,是有恋爱的自由的。我根据了以上的原理便决定退而和她维持友谊。她的一切手段都失败了,便服安眠药自杀,幸经家人发觉得早,终于救活了。这样一来,我的婚姻问题在故乡闹得满城风雨,社会上的舆论总说我是一个忘恩负义的青年,我实有点不服气,现在请先生来下一个公允而正确的批评吧!只要先生说得有理由,即使你骂得我体无完肤也是甘愿,丝毫没有怨恨的。总之,这是一幕惨败的报恩主义的爱情,她险些儿牺牲了第一生命,我也险些儿牺牲了第二生命,啊啊!真危险呀! 王绳祖 答:恩与爱固然应该要分清楚,但是王君的事实与陈蕴玉女士所述的事实根本上有一个要点不同,所以这两件事不能相提并论。他们根本上不同的一个要点在这里:陈女士的事实,据她自己说“我单只感激,并无丝毫爱意”,又说“答他无论如何,不能作终身伴侣的”,又说“我对于他的爱情始终不敢接受”,照此说来,她始终对某医生不曾丝毫表示过爱,也不曾接收过对方的爱,不但如此,她并且一开始即老老实实的声明不能作终身伴侣,这种态度是如何的显明,对方那位某医生如再不明瞭,或自寻苦恼,责任当然应由对方自负,在陈女士可以丝毫不负责任;王君的事实则不然,他自己说“表示相爱”,“在书信中我也故意写得热烈些”,他和素梅女士已“在书面上卿卿我我,表示些爱情”,照此说来,他确对素梅女士表示过爱,确曾接受过对方的爱,这种态度也是很显明的,素梅女士见他有这样确切的表示“相爱”而信任他,现在因王君反复而使她感觉苦痛,其此责任应全由王君担负,素梅女士的悲痛实有她的正当的理由,并非像那位医生之自寻苦恼者可比。 记者在本刊第五卷第一期的“信箱”里答复徐伟成君《热吻后的烦扰》一文,曾有过这几句话:“异性朋友就是心里蓄有选择终身伴侣的意思,但也应分清楚两个时期,一是方在选择的时期,一是已经决定的时期。在选择的时期内,备选的对象当然可以不止一个,就是只有一个,在选者此时如仍有不十分称心的地方,还可以静待其他比较的机会。不过有一点很重要的,就是尚未决定而在游移考虑的选择时期,不可过分亲热……在选择的时期,你不中意这一个,却中意了那一个,你换了中意的而远了不中意的,还不至伤及被远者的心。若既入了决定的时期,有了决定时期的行为,一旦弃其旧而新是谋,便要使被弃者伤心。”(其详请参看该期原文)我常以为这两个时期,一是选择时期,一是决定时期,必须分清楚。倘若尚在选择时期,即贸贸然做出决定时期的行为,或已在决定时期而犹存有选择时期的态度,都是自寻烦恼,作茧自缚。人到底不是一件东西可比,你对于一件东西,高兴要时就说要,说要之后,忽而不高兴,尽可把它丢开,那个物质的东西毫无感觉,当然可以让你随意要不要,并没有什么困难,因为在这件物质并不受你什么影响。至于人,或女子,是有思想有感情的动物,你在尚未决定要她的时候,就应该表明态度,勿使她误会,假使随随便便的瞎亲热,甚至表示相爱,一旦不高兴而说声不要,在她的精神上固不免大受刺激,异常难过;在你自己的良心也不见得如何舒服。所以我再三说明选择时期与决定时期要分清楚,这样对人对己,都可避免许多烦扰与痛苦。王君与素梅女士虽尚未有订婚的形式,然他对她的确表示过“决定”的态度,这是听他在这封信里所说的话而可无疑的,但他虽自己跑进了“决定的时期”,而却仍不免存着“选择的态度”,未曾把这两段分别清楚,这是他自己自寻苦恼,同时还害素梅女士无限伤心的原因。 王君以为素梅女士:“从小在王氏家中养大,以及正式和王某结了婚,她都想弃他,试问她是有良心的女子吗?”愚意这全是落伍的思想!她不幸做了童养媳,受强迫嫁与王某(乃前夫,非本信作者王君),如今她能设法跳出这样非人的生活,以爱上了王君而以终身相委,离开机械的压迫的生活而想迁到恋爱的自由的生活,这正是她有志气有思想有胆量的可敬行为,她初不料王君对她所表示的爱不是出于至诚而要三心两意的,但这点不能怪她,只能怪王君对不住她。至于王君所提出的处女非处女,也是落伍的思想,懂得恋爱真谛的人,处女并非绝对的条件。王君起先听朋友传语说“她依然是一位纯洁的处女,今年和我同年——二十四岁,性情和体格都很好”,后来在杭和她相见,听她说“已正式和王某结婚……今年已三十岁了,身体很衰弱,肚子常常会痛得死去活来”,因此王君“对她已万念俱灰了”,处女非处女的一点,上面已说过,不赘述,至于性情和体格,王君从前非未见过她,应有相当的观察,难道到了后来听她自己说起才这样的大惊小怪?至于年龄,也大概看得出,若以三十岁的年龄,而在王君从前见面时视为二十四岁而不生疑,直至她自己后来说起才“万念俱灰”,也是不近情理的事情。至王君说“一个人在未订婚前,是有恋爱的自由的”,这句话的正当解释是说一个人在未订婚之前,未对任何女子表示过愿为终身的伴侣,在此未决定的时期里,要选择那个,当然有自由权;但如果虽未有订婚的形式,而确已对某一个女子确切表示过愿为终身的伴侣,乃以未曾正式订婚为藉口而以恋爱自由自恕,在法律上虽无罪名,在良心上实有缺憾。 记者虽根据事实的研究,认为王君实在对不住素梅女士——不是说他受了她的恩一定要爱她,是说他既非至诚要爱她,不应贸贸然表示爱她,表示后又忽然变卦,使她气得死去活来,极人间之惨苦;但我却无意劝王君一定要迁就和她结婚,因为王君对她的态度既如此,就是勉强结了婚,在王君固痛苦,在素梅女士也不能享到安乐,不如在未正式订婚结婚之前作罢,免得多种将来的恶因而遗更多的恶果。既承王君许我批评,我乘此机会老实批评一番,希望以后这样害人伤心的事实可以少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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