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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民党与农民运动(4)


  总理审定之农民协会章程

  此章程系民国十三年总理审定,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农民部所颁布。兹照录全文,以资办理农民协会时有所遵循。广东省农民协会系中国最先(成)立的省农民协会,依其工作经验,或广东特殊情形对于此章程稍有修正(此章程末条原许其有修正权),兹将其比较重要修正之点附录以资参考。末附广东全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所决定之农民自卫军组织大纲,与广东省农民协会所颁布之农民协会组织手续,因为亦是农民运动中重要文件。

  研究问题

  一、在无农民运动之地方,如何开始推行组织农民协会?

  二、加入农民协会有如何限制与如何必要的手续?

  三、非农民亦可加入农民协会或代表协会中之农民出席讨论会务否?

  四、农民协会组织系统如何?广东省章程对此点有何修正之处?

  五、各级农民协会候补执行委员之职权如何?

  六、省县区代表大会若干时间开会一次?用何种手续可以召集临时代表大会?

  七、乡农民协会可以干涉各种地方事务或诉讼否?

  八、会员对于执行委员会有服从义务否?如确认该会有不合之处,应如何对付?

  九、农民协会会费应有限制否?

  十、农民协会会员可在他种机关中发生党团作用否?

  十一、广东省章程与总理审定原文略有出入,组织农民协会时可依照广东省章程(办)理否?

  十二、农民自卫军如何编制操练?

  十三、各县农民自卫军可相互出兵援助否?

  十四、农民自卫军应受何人指挥?

  十五、组织农民协会之前何以须有宣传之工作?

  十六、省农民协会对于下级协会有如何的权力?

  前文

  农民协会为本三民主义解放劳动阶级之意志,集合全国受压迫之贫苦农民而组织之。其目的在谋农民之自卫,并实行改良农村组织,增进农人生活。其会章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所称为农民者如左

  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雇农、农村之手工业者及在农村中为体力的劳动者。

  第二条 各级协会组织之程序:

  先由任何农民联合同居一县之有会员资格者五十人以上发起临时县农民协会,各发起人最先须依章填写(志)愿书,开一发起人会共同审查资格,得发起人总数之过半承认者方得为会员。开组织会选举本章程所列县农民协会各项职员成立临时县农民协会,临时县农民协会成立后即着手分别组织本县各乡农民协会,有三个区、乡农民协会成立即组织区农民协会,三个区农民协会成立后即组织县农民协会,接收临时县农民协会之任务。五个县农民协会成立后即组织省农民协会。最先成立之省农民协会兼摄全国农民协会职权。俟三个省农民协会成立时即组织全国农民协会。

  广东省章程:乡民协会须占全区乡数三分之一以上成立,省执行委员会认为有组织区协会必要时始组织之。又区之范围狭阔者,得在区之下组织分区。又三个区协会以上成立仍须省协会认为必要时始组织县协会。

  第二章 农民协会会员

  第三条 凡居住中国之人不论国别、性别,凡年满十六岁而愿履行第四条所列入会手续者皆为本会会员。但有左列条款之一者拒绝之。

  (一)有田地百亩以上者。

  (二)以重利盘剥农民者。

  (三)为宗教宣教师者如神甫、牧师、僧、道、尼、巫等类。

  (四)受外国帝国主义操纵者。

  (五)吸食鸦片及嗜赌者。

  广东省章程加一条款如下:“与农民处于利益相冲突的地位者”。

  第四条 入会手续。

  (一)填与入会志愿书。

  (二)承认遵守本会章程。

  (三)承认恪守本会纪律。

  (四)缴纳入会金与月费。

  第五条 凡农民入会之许可应由该乡会员全体大会过半数之通过,若非农人请求入会必须会员全体大会四分之三通过,但无论何种新会员入会均须经区农民协会执行委员会之批准,始能正式发生效力。

  广东省章程:农民入会只须会员三人介绍,所在地乡协会执行委员会批准,无须区协会批准之规定。

  第六条 开除会员须由所属乡农民协会之纪律裁判委员会判决,经本乡农民协会全体会员大会四分之三之通过行之。

  广东省章程与此规定。

  第三章 会员之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农民协会(会)员在各级全体会员大会中,均有发言权、表决权及控告权,但所控告之案件,无论文书或口头,必须经过大会之审查,始能向上级提出。又如控告该会职员,或呈请查办军队骚扰,官吏土豪专横等事,亦必由大会讨论通过,始能向上级提出。

  广东省章程:遇特别情形未便召集大会时得由执行佶[委]员决定向上级提出。

  第八条 会员于大会缺席时不得由他人代表发言。

  第九条 会员对于自己提出之议案不得参加表决。

  第十条 会员有依章选举或被选举为农民协会职员及代表之权。

  第十一条 会员须遵守本会章程与纪律,并须服从本会之决议案,如有违背及破坏之者,均受纪律裁判委员会之审判。

  第四章 农民协会之组织

  第十二条 本会以乡农民协会为基本组织,自区协会层级而上,其组织系统如下:

  (一)全国农民协会代表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

  (二)全省农民协会代表大会——全省执行委员会。

  (三)全县农民协会代表大会——全县执行委员会。

  (四)全区农民协会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全区执行委员会。

  (五)乡农民协会会员大会——乡执行委员会。

  第十三条 本会之权力机关如下:

  (一)全国代表大会,但闭会期间为中央执行委员会——管理全国。

  (二)全省代表大会,但闭会期间为全省执行委员会——管理全省。

  (三)全县代表大会,但闭会期间为全县执行委员会——管理全县。

  (四)全区代表大会,或委员大会,但闭会期间为全区执行委员会——管理全区。

  (五)乡会员大会,但闭会期间为乡执行委员会——管理全乡。

  第十四条 各下级会执行委员会须受上级会执行委员会管辖。

  第十五条 各级会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须选出执行委员,组织执行委员会,执行会务,并选出候补执行委员。

  第十六条 各级会开执行委员会时,候补委员亦得列席,但只有发言权。

  第十七条 各级会之执行委员遇故缺席或离任时,即以候补委员依次充任。

  第十八条 各级会执行委员会均得聘请专门家为顾问,但区会以下不得过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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