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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民党与农民运动(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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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全国农民协会 第十九条 本会最高机关为全国代表大会,常会每年举行一次。但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或有省会三份[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时,得召集临时全国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全国代表大会常会日期及重要议题,须于三个月前通告各会员。 第二十一条 全国代表大会之组织法、选举法及各地方应派代表之人数,由中央执行委员会规定之。 第二十二条 全国代表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接纳及采行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其他中央各部之报告。 (二)修改本会章程。 (三)决定对于农民运动之计划。 (四)选举中央执行委员及候补委员,并决定其员额。 第二十三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职权如下: (一)对外代表本会。 (二)组织各下级会,并指导之。 (三)组织中央机关各部。 (四)支配会费及财政。 第二十四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每星期至少开会一次。 第二十五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互选委员长一人,副委员长一人,秘书一人,执行日常会务。 第二十六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得分设各部,分配职务及组织法,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之。 第二十七条 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执行委员会应召集各省执行委员会,及其他直辖县、区、乡执行委员会,开联席会议或代表会议一次。 第二十八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须将其活动经过情形通告各省执行委员会及直辖县、乡会,每月一次。 第二十九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得遣派中央执行委员于指定地点帮助该地农民组织农民协(会)。 第六章 省农民协会 第三十条 全省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但遇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或所辖县执行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请求时,得召集临时全省代表大会。 第三十一条 全省代表大会组织法、选举法、及人数,由省执行委员会审定后,经中央执行委员会核准施行。 第三十二条 全省代表大会接纳及采行省执行委员会及该委员会内各部之报告,决定本省务进行之方策,选举执行委员及候补委员,并选派赴全国代表会议之代表。 第三十三条 省执行委员及候补委员之人数,由中央执行委员会规定之。 第三十四条 省执行委员会之职权如下: (一)互选委员长一人,副委员长一人,秘书一人。 广东省章程:互选常务委员五人,执行会务,无委员长秘书等名称。 (二)设立全省各县、区、乡会,并指挥其活动。 (三)组织省执行委员会内各部。 (四)支配会费及财政。 广东省章程加一项如下:“设立办事处以便指挥各县协会工作。办事处设主任一人,书记一人,委员一人,办事处之主任须为省执行委员或候补委员。” 第三十五条 省执行委员会每月须将活动经过情形报告中央执行委员会一次。 第三十六条 省执行委员会每星期至少开会一次。 广东省章程:省常务委员会每星期至少开会一次,全体执行委员会至少三个月开会一次。 第三十七条 全省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执行委员会应召集各县执行委员会及其他直辖区、乡执行委员会开联席会议或代表会议一次。 第七章 县农民协会 第三十八条 县代表大会每半年举行一次。若遇执行委员会训令,或所属各区执行委员会三分(之)一请求时,得召集临时全县代表大会。 第三十九条 县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或有该县会员半数之请求时,亦得召集临时全县代表大会。 第四十条 县代表大会之组织法、选举法、及人数,由县执行委员会审定后,经省执行委员会核准施行。 第四十一条 县代表大会接纳及采行县执行委员会及该委员会内各部之报告,决定本县会务进行之方策,选举县执行委员及候补委员,并选派赴省代表会议之代表。 第四十二条 县执行委员及候补委员之人数,由直辖上级机关执行委员会规定之。 第四十三条 县执行委会互选委员长一人,副委员长一人,秘书一人,执行会务。 广东省章程:县执行委员九人,候补委员四人,并互选常务委员五人,执行会务。 第四十四条 县执行委员会设立全县各区、乡会并指挥其活动组织该委员会内各部(但须经省执行委员会之核准)支配会费及财政。 第四十五条 县执行委员会须每两星期将其活动经过情形报告省执行委员会一次。 第四十六条 县执行委员会每星期开会二次。 第四十七条 县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执行委员会应召集本县内各区执行委员会及其他直辖乡执行委员会开联席会议或代表会议若干次。 第八章 区农民协会 第四十八条 区之高级机关为全区会员大会,但因乡离区太远,或会员多不能召集时,得召集全区代表大会每半年举行一次。若遇上级机关训令,及所属乡执行委员会三分之一请求时,得召集临时大会。 广东省章程:区代表大会每三个月举行一次。 第四十九条 区代表大会之组织法、选举法、及人数,由区执行委员会审定后,经县执行委员会核准施行。 第五十条 区会员大会或区代表大会讨论会务之范围如下: (一)接纳及采行区执行委员会之报告。 (二)选举该区执行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与选派赴县代表会议之代表。 (三)核计及批准乡执行委员会之决算。 (四)训练会员之工作,并帮乡会设立各种学校及其他文化机关。 (五)讨论及批准乡农民协会本任期内之进行计划。 第五十一条 区执行委员会之职权如左: (一)指挥本区内各组织之活动。 (二)召集全区会员大会或全区代表大会。 (三)组织与批准本区内之乡农民协会及各种机关。 (四)保管本区会员之登记与履历。 (五)发给本区会员证书。 (六)支配会费及财政。 第五十二条 区执行委员及候补委员之人数,由直辖上级机关执行委员会规定之。 第五十三条 区执行委员互选委员长一人,副委员长一人,秘书一人,执行日常会务。每星期开会二次,并将每星期内活动经过情形报告县执行委员会。 广东省章程:区执行委员七人,候补委员三人,互选常务委员三人,执行日常会务。 第五十四条 区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区执行委员会应召集本区乡执行委员会或区执行委员会或乡执行委员会委员长开联席会议若干次,解决重要问题。 第九章 乡农民协会 第五十五条 农民协会为本会最低最重要之基本组织,会员人数须在二十人以上。 广东省章程:会员人数须在该乡成年农民三分(之)一以上,由省执行委员会或由省会委托其他代理机关,如各路办事处组织之。如果自行组织,必须在[向]上级协会报告,经省执行委员会之审查批准。 第五十六条 乡农民协会为农民直接之机关,应亲向民间实行左列任务: (一)实行协会之议决及口号。 (二)宣传三民主义之农民政策并从事于三民主义建设的工作。 (三)说明农民与工商间经济之关系及联络扶助之方法。 (四)提倡合作事业。 (五)厉行禁止烟赌。 广东省章程文为:“提倡各项建设事业,如举办农民学校合作社,改良农业水利交通之类”。 第五十七条 全乡委员大会每月由乡执行委员会召集一次,决定本会会务进行计划,选举该会执行委员,并选派出席区大会、县大会之代表。 第五十八条 乡执行委员会委员至多不得过三人。 广东省章程:乡执行委员会委员三人,候补二人。 第五十九条 乡执行委员会之职权如左: (一)互选委员长一人,副委员长一人,秘书一人。 广东省章程文为“互选书记、宣传、组织、各一人。” (二)指挥乡会员之活动。 (三)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 (四)创设农民学校,或冬期学校、夜学、及其他文化机关。 (五)调查及统计乡中农民生活及教育之状况。 (六)征求新会员。 第六十条 乡执行委员会每星期开会二次,并将两星期内活动经过情形报告区执行委员会一次。 第六十一条 在各小乡会员不及二十人者,得组织一小组,互选组长一人,受附近乡农民协会之管辖。其会员有千人以上之大会,得设特别区会。 广东省章程:会员不及三十人者,均得组织小组,千人以上亦须分组以便训练。 第六十二条 农民协会遇有特别事件,得组织特殊团体以处理之。其大要如下: (一)农民自卫团。 (二)农业改良部。 (三)雇农部。 (四)佃农部。 (五)手工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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