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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民党与农民运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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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政府对于农民运动第一次宣言 本政府为代表全国国民之利益,贯彻三民主义,实行国民革命,故在革命期间,本政府有督促全国国民加入国民革命运动之使命,而其特别之任务,尤在于督促占全国国民大多数之农民使之加入国民革命运动。 中国自开国以来,以农业经济为立国之基础。自帝国主义侵略以来,农业经济之上层建筑物,如小商店、家庭手工业等皆为之破坏殆尽,而代以外国之大工厂、大商店,输进外国货物于全国各商埠市场,而吸收中国之现金。同时又以关税政策阻碍中国国内出产品之输出,使中国产业界陷于萎靡不振之状态,而对于居中国出产品最大宗之农产品,更日见零落衰微。故田产之价格,平均几不能保持原状,一切物价则突飞增涨,农民以有限之收入应生活程度无限之增高,结果收入不敷支出,使自耕农、佃农、相继沦落而为兵匪流氓,贫困日甚,骚扰日多,中国国家根本遂以动摇。而帝国主义者,欲达其以经济灭亡中国之目的,复笼络北洋军阀,以延长中国之战祸,北洋军阀更藉此勾结帝国主义,企图以武力统一中国,而完成其万世家业之野心,十数年来,兵灾遍于全国,一切军费负担,无非直接间接取之于农民,于是农民益陷于水深火热。而乡绅之把持乡政,为富不仁者之重利盘剥,贪官污吏之横征暴敛,盗贼土匪之焚杀掳掠,无时不闻祸国殃民,一至于此。 本政府根据农民目前所受之痛苦,认为应督促一般农民之自觉,引导其团结于国民革命旗帜之下,为全国国民大联合之奋斗。兹对农民运动有应为规定者如左: 一、农民欲达到解除上述种种之压迫,应即时组织农民协会。此种农民协会之性质,为不受任何拘束完全独立之团体。 二、农民协会在目前战争过渡期间之重要工作,为防御土匪兵灾起见,特许其在一定计画之下,组织农民自卫军。办法如下: (1)得按照军队纪律及义务军办法组织之。 (2)非农民协会会员不得加入为农民自卫军。 (3)农民自卫军得解除村中非会员之武装。 (4)农民自卫军当受政府之绝对的监督,但政府不得以农民自卫军充作别种攻击或非本村直接防御行动之用。 三、农民协会与其各级中之各部,均有警告、控告以及代理地税之征收,及解决地税问题之权,但无直接行政之权。在控告时,乡农民协会及区农民协会控告于区官署;县农民协会得控告于县官署;省农民协会得控告于省长;全国农民协会得控告于大元帅。他如向军事长官控告,亦得按此程序行之。至于各农民协会(乡、区、县、省)与合[各]该地之官厅有问题不能解决时,该农民协会应请求其较高一级之农民协会与其所在地方官厅解决之。 四、各级农民协会及农民自卫军有使用农旗之特许权。农旗之制式为于青天白日满地红之国旗红幅上加绘一犁,旗之正幅另备一黄幡,上书中华民国某省某县某区某乡农民协会字样。 五、各乡中之农民协会为基本组织。每一乡农民协会须有十六岁以上之会员二十人以上方能成立。但人[农]民入会之时,有左列条款之一者,皆得拒绝其为会员: (一)有田地百亩以上者,(二)以重利盘剥农民者,(三)为宗教宣教者如神甫、牧师、僧、道、尼、巫等类,(四)受帝国主义操纵者,(五)吸食鸦片及嗜赌者。 六、各级农民协会之组织,对于契约承受财产等均得享有法律保护权。 七、农民协会对于横暴官吏,有请求罢免之特权。但此等请求,如反抗行政官、司法官或军官个人等,必须经过会员全体大会四分之三通过,地方或中央审查委员审查后,始能执行。审查委员会之主席为检察官,委员为农民协会代表二人,工会、教育会、商会、国民党代表各一人。此审查委员会之判决,应由政府机关执行之。 八、农民协会得派代表至各地方或中央政府各机关之农务会议讨论各种农业问题,如整理水利,救济灾荒,信托贷款,及农民教育等。 九、农民协会之章程根据三民主义规定之。 以上所举,均为中国农民目前应努力之点,亦为农民运动所应注意之点。本政府唯有根据主义,作切实之辅助,及诚恳之指导,使我全国农民从痛苦压迫之中,达于自治自立之地位,以完成三民主义之工作,特此宣言。 革命政府对于农民运动第二次宣言 本党第一次大会宣言:“农民运动”即主张以全力助其开展,辅助其经济组织,使日趋于发达,反抗不利于农民之特殊阶级,以谋农民之解放,而期增进国民革命运动之实力。并于党纲对内政策上,明白规定“严定田赋地税之法定额,禁止一切额外征收,如厘金等当一律废绝之。”“清查户口,整理耕地,调整粮食之产销,以谋民食之均足。”“改良农村组织,增进农人生活。”“由国家规定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征收法及地价税法;私人所有土地,由地主估价呈报政府,国家就价征税,并于必要时,得依报价收买之。”本党政府自应遵照上列最低限度之党纲,以行使政权。中央执行委员会农民部即依据是项政纲,颁布组织农民协会章程,以促进农民自身之团结,并由政府发表第一次对农民运动宣言。未及匝月,各地农民协会,即已次第成立。迄今为时未及一年,在广东已十五县有协会之组织,为区至五十余。于此可见农民要求解放之情形,如何迫切。然在此萌芽时期,一切反动势力,凭藉余威,横肆毒害,故凡有农民协会组织之区,即有富地豪绅仇视摧残之事,捣掠会所,杀害会员之案屡见。广宁、花县、东莞诸县,则尤彰著,于地方官吏,及驻防军警,有时亦竟漠无所视,甚至有与劣绅土豪互相勾连,戕贼农民因缘为利以自肥者。凡此举措,均与本党主义及政纲背道而驰。依本党纪律,绝对不容许党员或在党政府下服务之官吏、军人,有此违反“主义”,背叛“党纲”之行动。兹更复郑重宣言,阐明本党拥护农民利益之义蕴,以为一般未深喻本党主义者告,亦为一般服务于政府官吏军人告。 本党目的,在实现“三民主义”;而“三民主义”之实现,在有群众力量以拥护之。故本党主义,实建在群众基础之上。查占有全国人口八成以上之群众,厥为农民,且全国原料食物之供给,俱为农民是赖。目为国本,今昔皆然。矧在我国,尤关重要。故本党主张,凡农民之缺乏田地,沦为佃户者,国家当给以土地,资其耕作,并为之整顿水利,移殖荒徼,以均地力,盖必如是,然后最大多数之群众,得有所利,必如是,然后农民得资以为生也。今日我国农民之状况为何如耶?近年以来,农业户数及耕地面积,日益减少,荒地面积,日益加多。据最近调查:全国业农户数,较前年减少达三千余万户,耕地减少达四万万余亩,荒地则增加无数万万亩。此可惊之数目:一方面表示全国生产力之减退,兵匪流氓遍于原野,重为农累,一方面证明农民生活之不安定,因而影响及于工商。如不急谋救济,则此种现象,必将危及国本。此不能不分析其所以致此之由,而急求解决之道也。 所感受之痛苦,不止一端。如不肖军队之骚扰苛抽,贪官污吏之横征婪索,土豪之鱼肉,乡绅之凌侮,盗匪之掳掠,天灾之荐至,凡此均足使农民生活不安,而渐趋于穷困之境。然此一时现象,非其主因,将来东江余孽肃清,盗贼匿迹,吏治澄明军纪整顿,凡诸苦况,悉可蠲除。惟有田租过重,实为农民永远之致命伤!观上调查所得,近年田户锐减之数,可为明证。夫土地本由天赋,而以养人,“天下为公”,不应专属。农且欲求土地之使用,莫善于自为地主,而自力耕耘。至地主不自耘其田,不劳而坐获多额之租,实为不当之利。有资本者,若以田地收入无多,不置田产,则土地仍在,农民得而耕,耕而获利,则耕者多,而惰者少,农业发达,则以操劳;若因买得土地,勒收贵租,而田产副业,又以不敌外国物产无限量之输入而日渐趋于崩坏,农民不堪,必舍耕作。则地成荒坏,国以立贫!查广宁、花县等田租,佃四主六,九龄稚子,即操作田间,六十老翁,犹荷重郊野,禅不蔽体,食杂芋薯;称贷输租,责偿倍蓰,高利盘剥,吮血吸膏。其他各县,大都如是。故近日减租之案屡见,是诚农民万不得已之要求。苟田主减租若干,倘不致累及生计;若农民耘作过苦,所得不足以为生,则强者必将弃农为匪,弱者亦将失业而为乞丐流,虽有善者,无从施治。此岂独农民之不幸,抑亦国家根本之大敌也。农民协会组织,在植乡村自治之基础且以互相扶助,救济失耕;使农民自觉,或不为地主土豪所喜,然重田兴业,为政府职责所关,苟再有从事仇视及摧残者,政府必从严办,不稍轻贷。 于此,更有应为服务于政府之军人官吏告者:农民协会之性质,为完全独立之法定团体,乃根据政府对农民运动第一次宣言,及中央党部颁发之章程而设,与商人组织商会、工人之组织工会无殊。近日反对者故作谣言,谓为实行共产,实为中伤政府之一种手段,自应厉行禁绝,并须在各该辖属地方,善为解释,毋使妖言焚惑,妨碍本党政策施行。如有不遵奉党纲保卫农民(利)益者,政府即应褫夺官职,永不叙用。 本政府为实行历使[史]上之使命,谋最大多数人民之最大幸福起见,对于农民利益,自当意图拥护,党纲之规定,既如上述。凡吾党势力所及之地,当必以全力赴之,特再郑重宣言。 国民政府对农民运动第三次宣言(十五年九月) 两年前革命政府曾向农民作第一次宣言,不久又曾有第二次之宣言,今国民政府更以诚恳之态度,对农民作第三次之宣言。当总理在生之时,国民党及革命政府已提出其重要目的,在领导中国全体民众,尤其是农民群众参加革命,以推翻帝国主义及军阀,致中国于自由、平等。盖深知我国欲求弭内乱,御外侮,铲除一切之敌人,非与我受痛苦被压迫之民众联合不可也。以是之故,革命政府曾于第一次宣言中,勉励农民使扩大其力量,革命政府欲使农民改善其生活状况,于是与以组织各级农会及武装自卫之权。 自第一次宣言后,农民组织颇有进步。然政府施行此种政策之结果,非仅使农民阶级独享其利,实使全国民众博受其益,而尤以革命政府所得之援助为多。自农民组织团体之后,对于政府社会有绝大之援助,其重要者,即反对一般反动及贪利之军阀是也。东江之役,政府讨陈令下,各县农会纷纷而援助东征军,或断绝陈逆与香港之交通,或阻碍其党羽之行动,故政府能于最短期间肃清逆党。在南路战事中所得农民之援助,亦不亚于东江。杨、刘之役,各县农民复一致奋起援助政府讨平叛逆。廖部长被刺后,各县农民及其他阶级民众,纷纷通电誓为廖部长复仇,打倒一切反革命分子。东莞及宝安县农军,更以实力协助政府,略如不述。试观广东今日之能实行统一及国民革命基础之日臻巩固,亦可知其收效之宏伟也。农民之参加国民革命,不仅此也。彼等并曾极力援助吾人反抗帝国主义之斗争,拥护香港罢工,即其明证。盖农民对于香港罢工,除召集各种会议,予罢工工人以精神上之援助外,并实行参预对香港帝国主义者经济绝交之行动也。因农民曾实行参加国民解放运动,遂成为革命主要势力之一。且农民曾在反对军阀斗争中,屡显其能,且曾屡次为此种斗争而牺牲其性命,此足为其有政治觉悟,及愿效忠于国民政府之表示。农民与政府既能若此密切合作,则政府政策适当,可得一完满之新证明,而吾人国民革命之毕竟成功,与孙总理主义之终当实现,亦可获一保证矣。然农民虽曾尽力与国民政府以伟大之援助,并不惜牺牲为吾国自由及独立奋斗,而彼等所受之痛苦与艰难,则仍一切如故,未尝稍减。农民除受尽帝国主义者之经济侵略,及残酷地主与其他压迫阶级之经济压迫所生之痛苦外,生活程度之高涨,高额之田租,反动军阀及帝国主义者构成之战事,复时降祸灾于农民之家庭,而痛农民苦况遂不堪问矣,现今广东之势力日渐扩张,此种情形,对于农民之担负亦有绝大关系焉。农民以政府之协助获得组织农民协会最微之权利,于是土豪劣绅、贪官污吏,对于农民协会仇视甚深,有势不两立之概。陈、邓、刘、杨诸叛逆虽曾经讨灭,而反动官僚及小军阀遍布全省,每思伺隙而动,以恢复其既失之地位,利用土匪,杀戮农民,欲以消灭农会之组织,以致各属土匪围攻村乡之事,时有所闻,乡民缺乏自卫能力,往往为匪所害。反动派等不但欲破坏农民之组织,以减少国民政府之势力,且直欲根本打破人民与政府之合作。故政府特于第三次宣言中,明白表示政府自始至终行已往之宣言,尽力保护农民之利益,协助其组织之发展。于此宣言之中,国民政府敢决然再宣言于民众曰:国民政府当永远领导民众与人民之公敌奋斗,务求革命成功而后已。迨国民革命成功,国民政府势力扩张之后,国民政府当意图为农民改良其经济状况,当遵先总理之遗嘱,设法解决土地问题,务使农民能自由使用田土,同时政府当援助农民奋斗使其能减低借贷之利,率及免除不合法之盘剥。政府复当援助农民反对贪官污吏,参加乡村统治权,以改善农民之政治状况。国家之贫富,视乎农民之贫富而定,故一切不平等之事件,影响于农民者当清除之,农民亦当继续压[奋]斗援助政府肃清内外敌人。此时政府当联(合)各阶级如农民、工人、商民及智识界,共同奋斗,以期得到最后之成功,贯彻先总理之三民主义。国民政府万岁!国民政府与人民联合万万岁! 附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关于农民运动问题之重要决议,见十五年九月八日《广州国民日报》。 (一)由国民政府发表布告,恳切说明本党及政府提倡农民运动,奖励农民协会之旨。 (二)撤换违反政府扶助农民宗旨之县知事数人,应由国民政府令省政府分别办理。 (三)军队于地方不相宜者可更调,如有奸淫抢掠等事,应查办,由总司令部办理。 (四)土豪劣绅,指名查缉,由省党部调查,交省政府执行。 (五)各县农民协会应由中央党部派得力党员前往指导。 (六)军队在地方剿匪,应据党部、农民协会及地方官确实报告,由总司令部严定军令办理。 (七)解决民团与农团冲突问题,由总司令部团务委员会、中央农民部、省农会、民政厅、农工厅及各军政治部、组织委员会,筹商解决办法,由政治会议决定之。 (八)中央党部承认农民运动因进行时间尚短,有多少缺点,故训令中央农民部竭力改正此等缺点。但此等缺点于为初期运动所不免者,则不能利用之以攻农民运动之本身。 C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农民部致省署之公函 请通令禁止联团强迫农民协会加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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