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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南师范的学校公有运动


  (一九二二年五月八日)

  学校公有运动

  要校长或少数教职员不能利用特权,以排斥异己,引用私人,把持位置,吞噬公款,必须学校公有。

  要校长或少数教职员不能任自己的方便或性癖,以常时改变学校用人行政的根本计划,使学生受损失,必须学校公有。

  要教职员间,教职员学生间,完全无阴私猜忌,以真心的协力进行校务,必须学校公有。

  要外力不能倾轧排斥学生表同情的教职员,使其可以安心作长久的计划,必须学校公有。

  要教职员不靠结交外援或求校长欢心,以保全位置,庶免分对付校事的心力,必须学校公有。

  要学校用钱及用人,能使大家供献最好的意见,使进行得最经济而有效力,必须学校公有。

  要不良的教职员,不能借情面要约以滥竽充数,要不良的学生,不能借群众嚣躁以破坏校事,必须学校公有。

  什么是学校公有

  (以下十二大纲,是我的意见,经过与川南师范一部分教职员讨论的结果,我拟用这为我在任何地方,负全责办教育的条件,但我并不固执这个意见的任何部分,苟能本于这样理想,有别样更妥善的办法,更所赞成。)

  一、学校校务各方面的大计划,以及校款支配的大计划,其拟定与修改,均由校务会议教员议决,全校必须遵守。

  校务会议,由全体职教员(事务员以下不在内)与总共同数目的各级学生代表组织之,议案遇必要时,用无记名投票法,以多数同意的为议决案。

  二、关于各方面校务,除遵守校务会议议决案外,余由各主任在校务会议容许之范围中,负责处理。

  凡非主管的职教员(连校长在内)所发布的命令,或主管的职教员发布的命令,有违反校务会议议决案的,其命令作为无效。

  三、学校款项出入,均须事务主任于购物单或发货单及收据上盖印乃得登账,凡未经事务主任盖印的出入款项,须责令会计赔出,事务主任盖印于违反校务会议议决案的出入款项,由事务主任赔出。

  四、由校务会议互举七人(不拘系学生或职教员),组织经济委员会,每日轮值查核用款,遇发现有须商议事时,得自召集会议,或召集校务会议商议之。

  五、校务会议之会员任何人之连署,即得召集会议。会议时须有四分之一以上的人列席乃得表决。但查系故意不出席希图牵制议列案的,当除去不计。

  六、凡校内公认应办各事,均须经校务会议议决办法,用费由学校列为正式开支,不向教职员募款。

  凡不愿受校务会议约束的事务,无论何人无捐助的义务。

  七、教职员均须就其才性所近,分任学校若干限定的职务,以便由全体职教员负责进行。

  八、教职员任课任事及薪金,均不过多为原则,以便有时预备功课检阅成绩,及课外自修。

  教师参考及自修用书,尽量由学校用校款购备,用后归还学校为学校所有。

  薪金约以每周任课一点,月薪四元计算。课外工作,惟过于繁重的酌加津贴,津贴不得过二十元。

  九、学期终了的前五周,各级学生对于不愿学校续聘的教职员,得以本级三分之一以上的人连署说明理由,递送校长处,校长即应据此召集教职员会议,(被告之教职员不受通知不得列席。)由此会互推监视投票员三人,到该级监视对于该教职员的投票。

  学生对于教职员投票,系用无记名投票法,当堂开票。若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不续聘的,即不得续聘。此外除教职员自己辞职外不得无故加以撤换。

  教职员会议中,若有愿为被告教职员向学生解说的,可于投票前偕公举的监视员到该级申说,但不得同时充正式监视员。申说以后,仍由该级举行投票。

  十、凡教职员不续聘的,由校长于学期终了前四周,书函通知。若接到通知,不愿继续上课的,最后一月的薪金,只能将已经上课之实计钟点核发。

  应续聘之教职员,亦于放假前四周,将职务条件之将续聘合同函达其处,于放假前一周愿就续聘的,须将附送的合同存根,签字寄还,否则作为不愿就续聘的表示。

  十一、须新聘教职员时,任何教职员均得举荐所知,凡经荐人的教职员,与被荐的新教职员,每月均须少支薪水十元,至学期终了若新教职员决定续聘时,此少支的薪水,分别发还,若被学生投票决定不续聘时,此少支的薪水完全没收。

  新聘教职员若异常不称职时,学生于学期中间得照以上规定,要求即与投票。投票结果若三分之二以上主张立即撤换的,再提出教职员会议投票,若教职员半数以上赞成学生意见的,当立即撤换。其应得薪金,只就已经上课之实计钟点计算,而减去每月应少付的十元核发。荐人的教职员,亦须捐六十元于校中,于薪金中扣除。

  学期中间,学生对于教职员此项投票,若提出于教职员会议,少数人赞成学生意见的,学生不得固执己见,有普通学校喧嚣各弊。即令所投票之教职员,确有必须更换之理由,亦只能俟放假前五周再行提出,彼时若有三分二以上主张撤换的,校长即当撤换。

  新聘与续聘之教职员,均须两方商定职务条件,规定合同,既经签押,彼此不得失信。对于学生重大的惩罚,或除名,由教职员提出办法于校务会议,学生代表得于会议时代为申说辩护,最后由教职员投票,对于该办法若有三分二以上赞成的,即为有效。

  恽代英 拟一一,五,一二,[1]于泸州。

  关于学生对教职员投票事,我亦觉得不十分稳当,但我以为两弊权轻,果能于学生投票手续规定得严整,不使他受教职员暗示的影响,亦不使他彼此间有胁迫诱惑等事,似乎比靠校长等少数人,或非正式的咨询少数学生,比较还好得多。

  马纯武先生意见,以为在放假前五周,由学生将该级教职员分别名次,并加等第与简单评语,由校长收齐后择其公认不良的,令学生投票决定去留。我想这个意思亦好,不过应规定学生品评教职员时,由校长监督,不使其彼此有胁迫诱惑的事,校长亦不得表示自己意见,投票后校长应迅于该周内将学生公认为不良的教职员检出,而召集此外的教职员开会商议投票等事,此种办法所怕是校长还可以有上下其手的地方,我们为普遍学校设法,所以觉得比较还有缺憾。

  代英又志

  载《中华教育界》第十一卷第十一期

  注释

  [1]系指民国十一年五月十二日。

  (1)该文前的编者按说:“川南联合师范学校,一年来力谋改革,最近该校教务主任恽代英君,更提出‘学校公有运动’一文,主张财政公开,用人须得学生同意,颇能力矫历来校长中饱校款与任用私人之弊,兹将原文录后,以供一般留心改革学校行政者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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