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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有关学习方面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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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九年六月十三日) 我来谈些有关学习方面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学习是为了什么? 大家知道:学习是为着搞好工作。工作呢?就是体验和学习到的东西在工作上发挥出来。这当然是个普通的常识,大家都知道的。这个问题之所以还要提呢?因为经常有这样一说:把学习看做学习,把工作看成工作。这个问题在毛主席的著作上曾讲过多少次,他说:马列主义者就是要把理论和实际结合。他曾经提出一句话,大家都不止念过一次的,叫做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就是要我们从学习中去取得,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就是我们所作的工作。这两项东西要结合起来,难处就在这里,怎么样结合法,结合以后一定是产生新的东西,而不是把原来的东西搬到现在的事实上,相结合就是要使马列主义的普遍真理在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工作中开花,产生出新的东西。党中央和毛主席的一步进一步的革命历史都反映了这个真理。我们现在学习,主要是把学习到的东西如何应用到我们的工作上来。我们都是作司法工作的,有司法行政工作和审判工作。我们所学的东西无论是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或者是各兄弟国家的司法工作的具体经验怎么样与我们国家司法上的具体实践相结合,这是我们学习的目的。这里所要讲清的一个问题,就是学习和工作是一件事。不少人把学习和工作当做两件事,于是那个学习就没有作用了。我们要称赞某个同志或者自己考验自己到底有没有进步,问题不是在我们读了多少本书,当然书是要读的,多读了几本书,不足以称赞你这个人很能干很进步。问题是看你在工作上作到一些什么成绩出来。我们中国共产党的里边有许多人,他所以今天成为我们党的领导者,成为人民的领袖,就是在于他们做了不少的工作,取得不少的成绩出来。所以我们要明了这个目的,明白了这个目的又怎么做呢?我想我们作司法工作也同作其他工作一样,不只是把我们现在担任的职务当一个工作来做,而且要把我们担任的职务当做一门学问来做。假如只单纯的、形式化的、只把我们的工作当个工作做,那就会发生这样的问题:就是要我们这个工作应付过去就算了,不受责备就算了,至于如何在这个工作上求深、求得超过人,超过一般想象,那他就不管了。假如当做一门学问来做,那情况就不同了,就是说这件事情虽然不是我管,或者不是我直接管,但是我为着搞成这件事,我在这些方面就要晓得,就有兴趣去搜罗去研究。我们做司法工作的,就是有一些东西不是我们司法部门所管的,是各个部门所管的,如外交、经济、各种建设、社会上的各个方面,我们都要关心它,对它要有兴趣,因为只有把那些东西都晓得一些,我们才能把司法工作搞得好。因为我们司法工作在社会上不是孤立的一个东西,他是反映了各个方面的情况,要求我们怎么样来认识这些东西。所以我们除开学习是为了搞好工作以外,还要把工作本身当成一门学问来看。有些工作很干燥,如果不把他当做一门学问,那个干燥的事情就没有味道。这样来搞工作也就使得我们的学习不是离开工作孤立的学习。离开工作的学习可能成为教条主义者,成为一个书呆子,不能消化。一同工作联系起来,学习就很生动了,也许同志们在学习中就有这种感觉,觉得有些味道,但是不一定就那样做。所以我们要提倡这一点:学习是为着工作,工作增加我们的学习。所以要把工作当做一门学问来搞。 第二个问题:学习的环境。 有些人讲:要学习就要给我个适应学习的地方,这是不错。做法院工作的,是再好也没有这样的学习环境,学习机会。为什么呢?我们不是讲吗?你要学习,你就要接近实际,就要接近专政。关在书房里学习是没有用的,关在“象牙塔”里学习是不接近实际的。做法院工作是最接近实际的了,因为法院主要是审判案子,这个案子是社会上发生的,产生的。这个社会上为什么产生这件案子,为什么那件案子里边又有那些复杂的情况,这就是社会生活的具体反映。经常我们做社会调查,社会调查是怎么样的调查呢?到了那个地方访问访问一下,看一看外面的情况,找几个人来谈一谈,做调查不外是这些事情吧,但是那种看的,那种调查的里面,可能有不真实的成分。比如我们经常也出去视察,你想一下子跑到那里就看到真的呀!?人家知道你去视察,他就要事先布置一下子的,这个例是清楚的。不是有这样的笑话吗!有人到人民公社参观,看到食堂里做的这一顿饭特别的好,可是食堂里没有人来吃。有人说:“你把这参观饭吃掉那怎么得了!”当然视察是可以看出许多真的,但是也不一定都是真的。反映在我们刑、民诉讼里的案子,那都是实在的,他们是出了这件事的,是实际生活中的真实东西。例如我们看到马副院长处理的刘巧儿的案件,就知道那个地方的婚姻还不自由,买卖婚姻还存在。刘巧儿那件事是发生在陕甘宁边区政府建立以后,就知道这种情况。我在陕甘宁边区政府时候,从审核死刑案件中我倒有这样的感觉,有很多死刑案件是奸杀案件,奸夫和奸妇谋害亲夫的案子,那个情况在那个时候也是非杀人不可。我那时候想到,你们做妇女工作的人们,为什么不宣传一下:如果你这个女人不愿意跟这个丈夫,你就提出离婚,可是你不提出离婚,和奸夫把亲夫谋害死。结果常常是男的女的都处死刑,你们再想过夫妻生活也过不到了。你假如提出离婚,一方面坚决离婚还不是可以批准离婚吗?可是他不晓得他可以离婚。这就可以想到那个时候对婚姻法的宣传还不够。今天是否还会有这类案件,恐怕有的地方还是会有,比较进步的地方这类案子应该是没有了。我们从审判案子里,不仅可以看到社会上的情况,可以看到社会上的生活富裕不富裕,也可以看到那个地方文化程度高不高,也可以看到其他部门的工作做的好与不好。比如说抢劫案,我是不晓得现在的,过去我在陕甘宁看过一些抢劫案,抢也抢得很少,赃并不多,并不象《智取生辰纲》那样有10万贯的珍珠宝贝,抢走东西就算了,为什么一定要把事主打死呢?这个情况可以看到那个地方为一点点的东西去抢就杀死人,这也可以看出那个人的野蛮,同时也可以看出那个社会穷得很。所以说我们任何一个案子都是反映那个时候的社会情况,于是使我们增加许多知识。也可能有这样的人,他办案子办了多少年,你问他这个地方社会上存在什么问题,他答复不出来,原因是他没有在那里边去学,没有从案件里去考虑,只是把这个案子办完了就算了。否则做法院工作的人为什么不懂得当地民情和那个地方存在的问题呢?我们通过审判案件,应该提出那个地方哪些工作值得我们注意,哪些地方的工作应该加紧。如果我们把它当做一门学问来做,就应该知道熟悉民情,熟悉地方的各个方面的情况,做法院工作就最便利了,因为他看出了东西。这是一个方面。主要方面,从判决案件上面还有许多东西可学了。第二个问题我就讲这一点。 第三个问题:我们司法工作上担任一些什么任务? 我们在一些文件上都说到:我们要破资产阶级的法律,立社会主义的法律,破资产阶级法律我们这些年来做了很多工作。司法改革,把资产阶级法律观真正的批判了一下,破资产阶级法律观就为建设社会主义法律和法律观奠定了基础。但不只是破了资产阶级法律,社会主义的法律就完备了。社会主义法律倒底是些什么呢?我们今天是否把法律都立起来了呢?我看每个同志都很难直接回答。你们说立起来了没有呀?只能回答立了一些,但还不完全。答复只是这样。如果立不完全,破也就不能那样完全。还要立法,要立社会主义的法。谁来立?这个问题资产阶级的法学家说:立法是议会的事,现在讲就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事,我们法院是司法的,你立了法,我来司,至于立法的事情我们不管。这个问题资产阶级他们经过若干年积累了他们统治的经验,造出他们一些法来,他们于是分出个立法、司法来,所以你立法,我司法。今天我们就很难这样说。因为不管是封建阶级的法也好,资产阶级的法也好,都是他们统治了几百年甚至上千年的结果,写出他们的法律,他们那个时候也没有分。他们的经验,就是在司法过程里审判经验中所得到的。那么,很难设想我们社会主义的法,不是需要我们司法的经验积累起来制成法律。如果说我们的法是要依我们司法积累的经验去制成法律,那我们司法工作人员对于法的制成都负有基本上的责任,当然不完全是我们的责任。否则,立法者有什么根据呢?人民代表大会是立法的,但是他主要的是一个法律经他们通过后就成为正式法律,权力在他们那里。但并不是所有法律条文都是他们制定的。所以立社会主义的法虽不是我们司法工作的单独责任,但是我们做司法工作的同志应该负有很重要的责任,就是总结我们的经验。如果我们不这样做,那就是我们的责任没有担负起来,中国的法要立完全,那就不知道要到什么时候。如果我们要这样做,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各级人民法院都这样用心,我们总有几万干部,大家都这样用心的话,我看可以搞个名堂出来,可以提出很多好的意见出来,归结起来,加以选择,就可以了。在这个地方我又回想了一下过去,我们的司法不是中央政府成立以后才有的,在根据地的时候,建立了地方政府,也就有了地方的司法。我们过去做过的许多事,经过党中央和毛主席总结出来就成了新的道理。比如说:关于肃反问题的法,就是一方面有反必肃,不主张多杀人,而主张把一些人重新改变过来,这也是不久以前提出来的“有反必肃,有错必纠”。在斗争中间抗拒从严,坦白从轻。还有些罪犯应该杀的,当时没有杀,看当时的政治环境,看这个人杀了有益处呢?还是没有益处。有的时候有些人认为这个人可以不杀,但按政策讲这个人非杀掉不可。比如大家记得在延安杀过一个姓黄的军官,他就因为一个女同志和他谈恋爱,后来那个女同志不理他了,他就一枪把那个女同志打死了,据说这个姓黄的军官还好,在战斗里并不差的,但是我们把他杀了,为什么要杀他呢?那个时候我没有在延安,我估计要杀他的道理是:当时正是全国青年向往延安的时候,他们不了解共产党到底是个什么样子,一个女人同他谈恋爱不同意了就用枪把她打死,如果不管,那就影响太坏。我们在改造犯人方面也创造了一些新的东西,比如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资产阶级法律上是没有的,这是创造。管制在旧法律上也是找不到的。抓到人要劳动改造吧,最近又创造了一个劳动教养。对那些不够判刑但是有些坏习惯的人需要改造一下,就把他送去劳动教养。所以说我们过去党中央提出的许多的办法,许多的东西都是根据了好久的实际经验得来的,开始我们并不懂得这样做,在战争中间教会了我们。可惜的是那个时候的案件并不象现在这样多,但也总有一些。我们碰过些钉子的,在每一次碰钉子中间都学到一些东西。这些经验都是党中央和毛主席手里总结出来的。正如今天党中央告诉我们的东西一样。但是这些指示比较原则化一些。还有一些我们国家新建立的一些制度、手续。如:诉讼方面、教育犯人方面。这些方面还是要我们来做。我想我们几年来的司法工作,积累了许多经验,作了许多事,这些事是怎么处理的,那也就是经验。我们现在的缺点是没有用最大的力量把他总结起来。我们作是作了,可惜不知是怎么做的,所以写不出来。董老那天告诉我,他说他当了几年院长,每年人民代表大会开会的时候,法院组织法规定一条,法院要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所以最高法院院长在每次开人民代表大会时候,就要去说一次话,讲一讲这一年司法工作做得怎么样,但是每年写这篇文章就有些困难。想一想我们是否没有东西可写?绝不是,而是我们平时没注意很好地把这些经验累积起来,因此在写报告的时候就费力了,提不出在司法工作方面有些什么问题,或者须要制定出一个什么法律出来;有的现在的手续不完备,到底将来应该怎么办。这些问题如果我们提出来有困难,别的机关就更难提出,他们没有管这些事。比如对反革命有个“惩治反革命条例”,三反反贪污提出了个“惩治贪污条例”。对于一般刑事案件怎么办?最近起草一个刑法草案,我是没看这个东西,以后在人民代表大会上念过一下,最后再没有翻印出来,到底这个东西好不好,对于我们今天办案有没有帮助?如果有,根据我们的经验觉得“有”好。认为草案里边有些什么不足,根据我们的经验需要补充。我们可以提意见,当然我们不能决定,让常委会去讨论决定。但是我们的意见一定是很实际的,因为我们是管这事的。这样看来,我们对于立社会主义的法是负有责任的,当然全国司法机关的人员也负有责任。最高法院是最高吗,再往上没有了,你应该提出,所以这个任务我们不能不管。尽管人家并没有责备我们没有作这个事,今天也没有个命令要我们这样做,但是我们在具体工作中应该总结出一些东西来。立法工作不是由我们立,从实际经验上看应该这样做。这是第三点。这是我们学习的目标。不要把我们的智力,能力估计得太低了,要看得起自己。如果我们看不起自己,那个能看得起自己呢?比如说我们是最高法院吗?没有那个比我们再高了吗?我们应该看得起自己。看得起自己就有办法了。人啊!总怕是对自己的力量估计不足,认为这个事情不是我们搞,不要多管闲事。那样子不好。尽管我们拿出来的东西并不一定好,但是总比不拿出来好,总比没有东西拿出来好。 第四个问题: 法院审判达到一个什么目标?当我们审核一件案子,就应想到,审核这一案子对于达到法院组织法上所规定的任务有多少帮助,总是或多或少有点帮助,有的案件可以起的作用更大。这样才符合“审判”两个字。“审”是什么?是审查事实、审查犯罪的事实和情况。“判”是根据这个事实、依据我们党的方针政策,依据法令来进行判决。案件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要我们去了解,要我们去搞清楚;事实有许多容易弄清楚的,但也有许多不易弄清,这就要求审判员运用智慧,从各方面,从党的方针政策、从群众路线,从其他许多调查研究方面弄清事实。“审”是比较麻烦的事,“判”要有立场观点,这个立场观点要看你自己掌握了。“审”费力是比较多的,公安、检察机关都也是“审”,他要搞清事实不是审吗?法院法庭首先是要审,审查事实是要费很多力的。过去旧社会里边,所谓会作官的人,首先表现会审案子,查的清楚、判的清楚。 法院组织法这个文件,我们每人手里有一本。第三条大家都已经看过的了。问题是如何实现它。我们现在有许多文件提到:提高审判质量。这次开片会,大概有不少地方强调这件事,现在不是说审判质量可以不要提高了,问题是如何去提高?在提高的问题上,我们最高法院要负多大责任,只叫人家提高,自己并不提高,这是不好的。这就要求我们做司法工作的同志,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就是通过审判达到上边条文所说的目的。仅仅有高度责任心还不够,如果这件事情没有办好,这个责任心是空的。要求我们多学习、多用心,处处关心,处处关心,智慧就来了。那天在片会上我讲了一些例子,现在不再举了,我想还讲个例子: 我小时候喜欢看有关这些问题,现在还记得一些。前清末年,有一个人叫段光清,作知县出身,作南京的县台,即按察司(管打官司的事),这个人很会问案,人家都称他“段神仙”。他的故事很多,有这样一个故事:南京的江宁县,一天,有一个重要的犯人,寄押到江宁县监牢里,那晚上这个犯人跑了。这个县官就慌张了,与大家商量(因这个犯人跑了就等于县官丢官了),但是想不出办法。于是有人提出去找“段神仙”,看他有没有办法。县官跑到段神仙那里,见了段光清,县官就跪在地上求救,说他办事不周,犯人跑了,请大人救救。段神仙听了就说:“让这样重要的犯人跑了,你怎么那样糊涂呀!跑了又有什么办法呢!”这个县官跪久了,段想了一阵说:“你现在不要回衙门去,就在我这带几个人去,不要坐轿子,骑马要快,出东门10里路一个庄子,马上包围,这个犯人在那庄子里,可能还在那剃发(前清犯人是不让剃发的),到明天天亮就没地方捉了。”县官马上带人围了庄子,搜出这个犯人,真的还正在剃发。县官很感激地问段:“大人你怎么知道他在那个庄子,还在剃发呢?”段说:“这有什么奇怪,说出来一点也不奇怪,不过你们不关心。你们搞到官作了,只知道计划自己怎样高升,如何弄钱,不关心这些事,我就关心了一下。按道理,犯人寄押在你们那里,你们应该过一下堂的。可是你们没问。”“我是过了堂的,在审他时,见着犯人穿得干净,一看案卷这个官司已拖10几年了,为什么还穿的这样干净?就问他:‘你家是否有钱的?’犯人说:‘没有’。‘那么谁供给你钱呢?’‘是我岳父家’。后来他就说出他岳父家就在东门外10里那个庄子,那时他没想到跑,所以说了实话,他现在跑出去了,我想不跑到那里还跑那里去!跑出后要剃发换装才能往别处跑。”现在一查,果然查准了。 我想我们作审判工作的人要处处关心,无论一个事情与我这个工作有无直接关系,如若关心,有时就能用着。这样的例子,在小说上还能找到很多。我想我们所处理的案子中也能找到的。 少奇同志在党的八次代表大会上政治报告里有一整段是讲人民民主专政的问题,我只念其中一段:“在今后,我们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仍然必须同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进行坚决的斗争。但是如上所说,这一斗争必须严格地遵守法制,并且应当根据目前的新情况,进一步实行宽大政策。党中央委员会认为,除极少数的罪犯由于罪大恶极,造成人民的公愤,不能不处死刑以外,对于其余一切犯罪都应当不处死刑,并且应当在他们服徒刑的期间给以完全人道主义的待遇。凡属需要处死刑的案件,应当一律归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这样,我们就可以逐步地达到完全废除死刑的目的,而这是有利于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的。”后来人代大会决定,凡判死刑的案件经最高法院核准。 在这个文件里,他讲了“应当根据目前新情况进一步实行宽大政策”。因我们的政策、刑法是根据情况来的。新情况是什么?即我们国家比较稳定了,反革命分子作恶、犯罪分子作恶也相当少了一些。所以,杀是杀那些罪大恶极、为人民所公愤的,至于其他可以轻一些。现在我们提出:少杀、少捕、少管,“三少”是根据新的情况来的。我们法院的工作,并不是我们法院根据自己的经验提出了一些什么好的办法,而常常是根据党中央的指示。比如说有个数目的控制,杀人不要超过那个数字,我们于是就这样作。为什么中央采取这个方法?不采取这个方法,对于我们法院的判决就没有把握,可能多杀一些。可能少杀一些,我们质量的提高要从这上面来想。 文件上还提到凡处死刑的案件,应当一律由最高法院判决或核准。为什么这样作?过去归高级法院核准即可执行,现在要经最高法院核准才可以执行。问题不是简单的多一层手续,而是要求我们审判得更好些,多一次审核,即多有一些人来看这个问题,看到底适当不适当。我们这里是最后一道关。这一关批准了就要杀人了。中级法院批准不忙于杀人,高级法院批准还不忙于杀人,我们批准就要杀人了。要求我们符合党中央的报告中的规定,要求的更好、更高。我们应研究一下。因我们直接审判很少,就是审判人家审判过了的案子,不要把这件事情看得太随便。看的太随便,就会对党所交给我们的任务不会完成的好。就不能达到审判上要达到的目的。 我们在学习上面,每个同志应该对自己有个要求,要求什么?就是要要求我们自己一日有一日的进步,一月有一月的进步。那么怎么办呢?今天作了一件什么事,审判了一件什么案子,或者不是审判案子,而与这有关的情况,不论是见到的或听到的,对我们很有启发,把它记录起来。再有自己认为作了一件比较好的事,当然别人不一定认为好,我们也把它记录起来。过半年后,考察自己在这方面有什么比较值得讲的东西,自己就会有了进步。搞半年就有几件事,搞1年就有上10件事。这样作有好处,因为一个人的学问,一个人的知识,一个人的能力,都是一步一步来的,一点一滴积蓄起来的。不可能经过一个晚上,第二天早晨爬起来就是很能干的人了。我们自己要求自己要严格,积累知识不是为了名利,而是为了搞学问,搞好工作。这样经过半年、1年或者2年、3年,你还不成为一个强有力的干部吗!这个事不坏的。所怕的是一天一天过去,我这个人还是原样子,脑子里没有新东西。事实上并不是眼睛没看到新的东西,耳朵没听到新的东西,问题就是这个人自己不留心,甚至于自己作过的好事也都忘记了,这是不好的。 我到法院来工作,坦白地告诉你们,我是不能作多少工作的。作这个工作,也是免免强强的,本来是该退休的人了,所以不可能帮助法院作多少工作。但是,我们法院工作是集体主义,大家来作。希望我们全体同志,真正在各方面多留心,作出很光辉的成绩来。我相信,我们一定能作到。只要我们肯干,我相信一定能作到。 (根据会议讲话录音整理) (1)这是谢觉哉在最高人民法院全体干部会上一次讲话的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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