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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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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录谢觉哉院长六月八日在北京片会法院系统座谈会上的讲话)(一九五九年六月八日) 在座的同志都是作法院工作的,法院工作主要是审判工作。我想就审判问题讲几句话: 审判工作是什么?要达到什么目的?须首先认识清楚。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人民民主制度,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祖国、自觉地遵守法律。” 第一款中所说的:“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这是我们的行动,这行动要达到下面所述目的。不仅如此,法院的活动,还要达到教育公民忠于祖国、自觉地遵守法律的目的。每个作司法工作的同志,要常常想想我们平时所做的工作都达到了这个目的没有,如果忘记了这点,就会使我们的工作做不好。 怎样达到这个目的?这主要应该靠我们在日常的审判工作上用功夫。“审”是把案件的事实审查清楚;“判”是在搞清事实的基础上,做出裁判。“审”是审客观事实,是什么就是什么,不是凭审判员脑子想怎样就怎样。“判”是根据党的政策方针,在一定的法律范围内考虑量刑幅度。量刑幅度有时要宽有时要紧;同时,我国地区辽阔,同样的罪,在不同地方,可能判不同之刑。这些都是必要的。但是,尽管如此,审判工作仍必须在一定法律范围内进行。我们法律虽不完备,但也有了不少,如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等。其中就有这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这样的量刑幅度,有相当的伸缩性,现在有一种情况值得引起注意。就是我们虽然说“依法判决”,但在判刑时有时又不注意依据具体法律条文,判决书上也不写。可能有人感到,我们的法不完整不好依,埋怨没有专门的机关去立法。资产阶级学者也是主张立法、司法要分开,说立法是一回事,司法是另一回事。其实,不论是封建统治阶级或者资产阶级他们所立的法也是积累了几十几百年的压迫劳动人民的审判经验而制定出来的。我们现在的判一般也是有法可依的,当然还不够。这就需要依靠我们不断地积累经验。经验也只有在实际工作中,才能积累得到。因此,司法机关,也要注意到立法,使可依据的社会主义的法,逐渐由少变多。我们知道,客观事实是判的对象,搞清事实是第一步工作;在搞清事实的基础上,依靠党的政策和法律来判是第二步。判,只要思想明确,立场观点对头,坐在桌子前头就可以判。而审则要费大力,有时费了大力还不太清楚。旧时代受人称颂的官,就是因为会判案。凡是判案好的,主要是由于情况了解好,那时的糊涂官很多,说他糊涂就是不了解情况。我们公安、检察机关都是做了解情况的工作,审判机关是了解情况的最后一关。我们审,就是在公、检部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经过这道手续,也是为了更好的弄清事实,所以我们司法工作首先应注意审这一步。有很多事,一看就清楚,但也有些事情不易搞清。其原因,一是当事人不说实话,只说对自己有利的话,也有的连当事人自己也搞不太清。即使当事人说了实话,我们在审查情况时,还要认真对证。要看正面,也要看反面、侧面。要弄清事实的前因后果及其相互联系。如有可疑之处,即应调查。一个会问案的人,也应该是很会调查的人,多调查一次就能多发现一些情况。 下面说几个故事: 拿我们学过的《聊斋志异》上叫《胭脂》案子说罢,胭脂的父亲卞老头,被人杀死,经过了三个审讯阶段,才找出了真正的凶手。第一阶段县官凭原告指名和死者身旁拾到的一只绣鞋判了鄂秋隼死罪,不能说县官是糊涂。但第二阶段,济南府知府见鄂秋隼是个文弱书生,不象杀人凶手。经过详细审讯了与这案有关系的王氏,才知道是宿介冒名去胭脂家调情,骗取了绣鞋,于是释放了鄂秋隼,定了宿介死罪,人都称赞知府问案如神。但是仍然判错了,到第三阶段,学使施公经过反复研究,证实了宿介抢去胭脂的绣鞋是事实,但绣鞋遗失以后,又被毛大拾去,这才真正找出了凶手毛大。这里,可以看出审案不是容易的,要反复对证,一点也不能疏忽马虎。 又如大家看过的昆曲《十五贯》,戏里的况锺是明朝有名的人。这个人的品行是值得我们学习的。他本是个监斩的,给他的责任只是在监斩时“验明罪犯正身”。但他发现罪犯一是淮安人,一是无锡人,怎么能够通奸呢?当时如果他的笔一点,就把人杀了,但是他点不下去,最后下定决心要搞清这个案子。当时5更要斩,迟延不得,就去都督衙门击鼓,那个督爷还是不让他去管。况锺要交出印信,宁肯不作官也要管,督爷才允许给他一个期限要他负责查清。在现场调查时,发现了撒在地上有半贯铜钱,问邻人,知道死者家无隔宿之粮,哪有铜钱抛落地上。这半贯钱按理应是死者丢的那15贯钱之内的,可是现在的这个凶手身上的15贯钱并未缺少分文,可证明现在定的这个凶手熊友兰不是真凶手。同时,在死者房里又拣到一个骰子,经群众证实死者是不赌博的,由此,推测杀人凶手可能是个赌徒。又经过调查访问,最后,找到了真正的凶手娄阿鼠。这出戏告诉我们,只要肯用心,很难的案子都可以判清的。 最高法院马副院长在陕甘宁边区工作时曾审清了一个曲子县苏发云兄弟3人被该县司法处错误认定谋财杀人的案。这个案的情况是:曲子县天子区出了一个无头命案,后来在苏发云家中发现在炕上、地下和斧头上都有血迹,该县司法处便认定是苏发云兄弟3人所为,经多次审讯都不承认,不能定案。马副院长当时是陇东专员兼高等法院的分庭长。那年秋天,专署全体干部在轿子川秋收,刨洋芋(当时有几个犯人在一起劳动)。马副院长担洋芋往山下走,苏发云抢着把担子夺过去担上,说他的案子冤枉。苏说:“我们兄弟3人当时不在一起,怎么会杀了人,实在是冤枉。请专员派人或亲自到当地去调查一下就知道”。经调查结果证明:苏发云家离现场有20多里,如果是在苏家杀死的,以时间计算不能把尸体移送这样远;其次,苏发云与被害人孙某同行以后分路都有人证明;此外,查明苏家炕上的血是产妇生小孩的血,地下的血是有人害伤寒时流出的鼻血,斧头上的血是杀羊的血;最后查明孙某被害,原来是一拐骗犯杜老五所为。 情形与这相同的案子,我在华北人民政府工作时,也审核过。 马副院长处理的案件,我只知道“刘巧儿”一件,苏发云的案子,我当时也在边区工作都不知道。可见值得学习的例子,到处有,也许你们每人的经验中都有值得我们学习的。我们要从这些审理案件的经验中学习,以锻炼自己的审案能力。 还有一点:判决书写的话一定要恰如其分。我在陕甘宁边区帮助审批死刑案件时,批错了一个死刑案件:绥德分区某县判处了一个抢劫犯,县、专区、高等法院都批准了死刑,我在审批时,本来考虑这个犯人年轻,可以不杀,但看到判决书上写着他抢的次数很多,还写着:“米脂县一带群众对该犯莫不恨之入骨”。我看了感觉这人民愤很大就批准了死刑。案子批下后,该地区专员同志又下去做了调查,发现该犯在坦白运动中假装积极,觉得越坦白的多越好,就将该地区发生过的抢劫案件都包在他自己身上了。审判书中,又做了夸大。其实他只抢过一次,经教育后并未再抢。这案以后纠正过来,没有判他死刑。这说明,我们的工作,包括写判决书、审批案件都是很复杂的。首先要有高度的责任心,有对党对人民绝对负责的精神;其次,要有正确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学习唯物辩证法,我们每个人都可以当况锺,当包公。我们希望提高判案质量,如何提高呢?注重按照党的方针政策来判,这是很重要的,但首先还是要注意掌握好案情。 以上几个例子,无非是说明搞清事实是非常重要的。也只有这样做,才能达到法院组织法上所讲的目的。不然的话,犯了法的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就会给人一种侥幸的心理;相反的,没有犯法的人却犯了法,这样如何能达到上面所说的目的呢?当然,教育公民忠于祖国,自觉地遵守法律,还需要依靠党和政府的各方面的工作以及进行法律宣传等等,但审判工作做得好与坏,关系也是重大的。我们做法院工作的人,一定要负起这个责任。首先是院长、副院长要亲自掌握案件情况,一个法院的案件当然不可能都要由院长办,但院长一定要晓得全面情况,也要亲自办一些案子。《三国演义》上司马懿听到诸葛亮日食2升(那时的升很小),罚20大板以上的案都亲自处理,说诸葛亮“食少事烦,其能久乎?”这倒不是说现在法院领导同志都要学诸葛亮的样。但领导同志,经验多,水平高,能看出一些别人不易看出的问题,看出一些可以做为经验教训的问题,应该亲自处理一些案件。我们不要犯事务主义,但也决不可犯官僚主义。毛主席教导我们要学会“解剖麻雀”,“麻雀虽小,肝胆具全”。亲自办理一些案子,就会了解其中道理,指导工作,这是一点。其次,负责任的问题不只是上级说了时,我们要负责任,而是要我们自觉地负起责任。负责任,是忠心耿耿为人民服务,听党的话。我们审的案子要经党委批准,但也是根据我们司法机关审查的事实和意见批的,如果我们提的不正确,党委批了,出了错,这我们也要负责任的。我们不能这样设想:反正有党委负责,我们就可以不负责或者少负责,那是不对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认真的研究党的方针政策,使党的方针政策在审判工作中,具体的体现出来,然后又请求党的批准。 上面说过的审,是查清事实,而事实往往又是很复杂的。判,是依据党的方针政策进行判断,没有一定的政治水平是搞不好的。我们要安心工作,做得越久就会做得越好,不安心工作就不可能做好。要努力学习:一是在实际工作中即是在审判过程中学习;二是学习文件,主要是党的方针政策,特别是毛主席的著作。不断提高我们的思想觉悟和认识水平。 (载1959年6月8日第12期《人民司法》署名:谢觉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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