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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林准的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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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高院总结工作经验,是总结全国审判工作的经验,但重要的是通过高院本身的审核或审判所得来进行,否则难免隔靴搔痒。 审查地方的总结报告,应互相比较找出其中的特点和矛盾进行分析、推理,而不应该只是人家说什么就跟着说什么。 总结经验必须先已取得了经验,在积累的个别经验上进行总结,经验到处有,取得并不难,虽然不是象伸手在地下拾石子一样,不要动脑筋、想办法。没有取得经验,它的本身就是经验,比如曾经高院核准了的近才发现错误的某人命案子,打头没有发现错误,自然没有取得经验,现在发现了,怎样发现的?必然有一些经验;高院当初审核的为什么没发现,我不相信原来的案卷就没有一点破绽可以看出来。 谢觉哉 七月二十二日 (1)林准当时任谢觉哉的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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