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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四六年十月(1)


  十月二日微晴

  松龄同志来谈审委工作,应审计独立,编预算,领导各级会计,设审计、会计、统计三科,财厅只为收入与支出机关,金库独立。

  外蒙古宪法规定之国家机关:最高执行机关为大呼拉尔(呼拉尔,蒙文“会议”的意思)。出席大呼拉尔的会员,由各阿曼克(省)的呼拉尔选出。大呼拉尔由小呼拉尔召开,每三年至少一次。大呼拉尔的特别会议,可由小呼拉尔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召开。大呼拉尔选出小呼拉尔之会员。大呼拉尔休会期间小呼拉尔为政府最高机关(小呼拉尔每一会员代表一万人口,外蒙人口一百万,小呼拉尔会员约百人)。小呼拉尔的常务委员会每年必须开会一次。小呼拉尔选七人为主席团。小呼拉尔休会时,主席团为政府最高机关。

  政府之经常事务由部长会议处理之。部长会议对小呼拉尔之主席团或会议期间之大呼拉尔或小呼拉尔负责。

  地方政府由阿曼克、首都及更小地方单位的人民呼拉尔推行。各级呼拉尔之会员由其所属下级呼拉尔之会员中选出。

  外蒙经济制度的特点:土地族有,牲畜及可移动的住宅私有。

  十月三日晴昨夜降霜

  俊语:全民炕上烤焦,一人庐山歇凉。(陈瑾昆)

  江西有几百里路无人烟,国民党打算在此办集体农庄,因为地权问题已解决。(王维舟)

  只看见掠眼的东西的旅行者是可怜的,他的眼睛必须知道如何去寻求潜藏在阴暗中的事务。(爱伦堡)

  十月四日阴

  刘健群说:“不打共产党,国民党定没落;打,虽无把握,也许出现‘奇迹’。抗日战争,有甚把握,打下去,不也胜利了吗?”

  “奇迹”,确是太多了:一个“东方的最大法西斯”(印度波斯语),居然列为反法西斯的四强领袖之一;西班牙的阿诺斯,因为美国知道他曾和纳粹合作,不敢到巴西去当大使,而中国要和纳粹会师,天山的将军却大摇大摆出席联合国参谋长会;夺我国土灭我人种的民族仇人要爱;尽忠报国、百战功高的将士要杀;叛官降将要重用,……“奇迹”实在太多了。

  然而反动派梦想的奇迹,却永远不会实现的。

  外国的墨索里尼分尸了,外国的戈林等上绞架了,外国的吉斯林枪毙了,中国的墨索里尼、戈林、吉斯林等就能特别幸运。这在广大人民已经起来了的今日,是不可能想象的。

  汪精卫、陈公博、褚民谊、王克敏之流,他们是熟读古书的,他们知道卖国有罪,却从没有大卖国贼及身受到处罚。儿皇帝不也是皇帝吗?不也可传他一代、两代吗?又他们也许读过张邦昌的表文:“孔子应佛肸之召,志在尊周;纪信乘汉王之车,意存诳楚。”于是留下一张后门,和当时尚在抗日的蒋介石勾勾搭搭,蒋介石也乐得有此一手。你走“曲线”,我走“直线”。“直线”胜了,走“曲线”的是地下军,是“诳日”的;“曲线”胜了,走“直线”的“早有此意”,此间也早已虚位以待君。这比张邦昌更现实。如果陈公博的辩诉长文不被烧掉,将是一极宝贵史料。然而蒋介石为着自己,不能不把知心朋友断送。

  这说明甚么?说明终汉奸梦们的“奇迹”不会有。公开的投降日帝国主义的卖国贼,不可能有奇迹。难道公开投降另一帝国主义的卖国贼,又会有甚么奇迹吗?

  十月六日晴

  邀张老、李老、子宜重审宪草,发现弹劾议长、常务委员的规定不妥,有了罢免就够。恐失败的党派借此捣乱。又第三章第三节法院,以只说高等法院为合章法。

  十月七日

  在交际处座谈美军退出中国运动,到数十人,我为主席,决定:

  1.举行要求美军退出中国运动周,从双十起。

  2.组织运动周工作委员会。

  3.发电报。

  4.商请解放区代表大会,筹备从速召开解放区人民代表大会。

  十月十日阴

  举行美军退出中国运动大会。

  十月十一日阴

  边宪草经过六次修改,前天把草案送西北局,算交了卷。今后修改可能不多了。

  中华民国陕甘宁边区宪法草案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陕甘宁边区为中华民国地方自治最高单位之一。

  第二条陕甘宁边区政府为地方自治之民主联合政府。

  第三条陕甘宁边区政府设于延安。

  第二章人民之权利义务

  第四条陕甘宁边区人民不分民族、阶级、党派、宗教及团体,在政治上、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陕甘宁边区人民有身体、思想、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居住、迁徙、通信等之自由。

  第六条陕甘宁边区人民有获得土地之权利,其保证为已实行分配土地区域分得土地之人民,保有其分得土地之所有权;未实行分配土地区域,实行减租保佃及依法征购地主超额之土地,分配于无地或地少之人民。

  凡分得土地后,若将土地所有权转让他人者,不得再向政府作获得土地之要求。

  第七条陕甘宁边区人民有获得工作之权利,其保证为推行进步的经济政策,继续发展生产,使已经没有之乞丐与失业现象不再发生。

  第八条陕甘宁边区人民享有一切正当营业之自由。

  第九条陕甘宁边区人民有服文武公职之权利,不因民族、阶级、党派、宗教或性别等关系有所歧视。

  保证文武公职人员之物质生活及文化生活。其因年老疾病或家庭负担重者加给津贴,服务年久退休者给退职年金。

  廉洁奉公,守法负责,完成任务,适时检查与改进业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一切文武公职人员应尽之义务与责任。

  第十条陕甘宁边区人民因天灾人祸、老幼残疾无法维持生活者,有获得救济之权利,其保证为社会救济事业与政府救济事业之发展。

  革命将士之遗族有受生活保障与优待之权利。

  外来之难民、移民、乞丐等一律帮助其获得职业。

  第十一条陕甘宁边区人民有受教育之权利,其保证为普设各种公私学校,公立学校免收学费给贫寒学生以膳宿等费,并实施广泛的社会文化教育与在职人员的业务教育。

  第十二条陕甘宁边区人民为保护民主自由,有组织自卫武装之权利。

  第十三条妇女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及社会生活各方面,均与男子平等;婚姻自由,实行一夫一妻制,养育子女多者,有获得政府津贴之权利。

  第十四条一切为伸张正义与争取自由而遭受迫害之本国或外国人民来边区者,均有受庇护之权利。

  第十五条将来之民主国宪所规定之人民权利义务,陕甘宁边区均充分实施之。

  第十六条本宪法的列举及未列举之人民自由权利,均受宪法之保障,不得以法律或命令侵犯之。

  第三章陕甘宁边区政府

  第十七条陕甘宁边区政府,由边区议会、边区行政委员会、边区高等司法机关构成之。

  第一节边区议会

  第十八条陕甘宁边区议会为陕甘宁边区之立法机关及监察机关,由陕甘宁边区人民直接选举之,对陕甘宁边区人民负责,其职权如左:

  一、议决边区各项基本政策及法规。

  二、选举边区行政委员会之委员、主席、副主席及高等法院之正副院长。

  三、议决对行政委员会提出之各厅、处、部之主管人员及高等检察长名单之同意案。

  四、检查边区行政委员会、高等法院及公营企业之工作。

  五、议决对边区行政委员会委员、正副主席、各厅处部主管人员、高等法院正副院长、高等检察长及公营企业主管人员之弹劾案。

  六、议决对边区行政委员会委员、正副主席、各厅处部主管人员之不信任案。

  七、议决边区人民武装及公安事项。

  八、议决边区国民经济建设计划。

  九、议决边区财政预算审核决算。

  十、议决边区税收及其他收入。

  十一、议决发行地方公债。

  十二、议决边区文化教育及卫生计划。

  十三、议决人民请愿事项。

  十四、议决有关边区地方自治之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议会选举议长一人,副议长若干人,从议员中选举常务委员,在议会休会期间组织常务委员会,正副议长为当然委员。

  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任何政党之党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议长副议长、常务委员失职时由大会议处免之。

  第二十条议会得设各种专门委员会,各种专门委员会得对有关之任何机关或个人提出调查或检查之事项。该机关或个人必须负责提供该委员会所要求之一切文件及材料,或应召出席该委员会会议,接受调查及征询。

  第二十一条议会常务委员会在议会休会期间之职责如左:

  一、处理议会委办有关立法及监察之事项。

  二、接受人民之诉愿。

  三、派代表列席行政委员会会议。

  四、向行政委员会及其所属各部门提出建议与质询。

  五、督导各种专门问题委员会之工作。

  六、依法召集边区议会。

  第二十二条行政委员会委员、正副主席、高等法院正副院长之选举,须有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之赞成,始得成立。

  第二十三条议会对于边区行政委员会委员、正副主席、各厅处部主席人员之弹劾案或不信任案,及对于高等法院正副院长及高等检察长之弹劾案,均须有议员十人以上之联署始得提出,经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之同意始得决议。

  弹劾案成立后,依法追究被弹劾者之责任,被议决不信任之人员即须辞职。

  第二十四条议会议决案移送行政委员会,如行政委员会有异议,得提交议会复议。议会复议如仍维持原案时,行政委员会即须执行。

  第二十五条议会每三年改选一次,每年开会一次,但经常务委员会之决议,行政委员会之提议或全体议员五分之一之请求,得召开临时会。

  议会每次开会会期,由当时具体情况决定之。

  第二十六条议会任期满时应即改选,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改选时,须经常务委员会议决延长之。

  议会任期已满,所属议会未选出常务委员会时,前届常务委员会继续行使其职权。

  第二十七条议员在议会内之言论,对外不负责任。

  议员除现行犯外,非经议会或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得逮捕;议员为现行犯被捕时,行政委员会即须将理由报告议会或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议会之组织法另定之。

  第二节边区行政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陕甘宁边区行政委员会,为陕甘宁边区之行政领导执行机关,对陕甘宁边区议会负责,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织之。

  行政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之任期与议会同,连选得连任。

  陕甘宁边区行政委员会之委员中,任何政党之党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三十条行政委员会下设民政厅、财政厅、建设厅、教育厅、公安厅、保安司令部、审计处、民族事务处等,分别掌管该部门之工作。

  第三十一条左列各项须依行政委员会之决议行之。

  一、关于执行中央政府交办及陕甘宁边区议会决议之事项。

  二、关于批准所属各厅、处、部之工作计划事项。

  三、关于经济建设计划事项。

  四、关于文化教育卫生计划事项。

  五、关于编制预算决算事项。

  六、关于税收事项。

  七、关于筹划公营事业事项。

  八、关于选举事务事项。

  九、关于组织与指挥地方武装及公安事项。

  十、关于行政机关科长以上人员及公营事业主管人员之任免及奖惩事项。

  十一、关于干部教育与考核事项。

  十二、关于对议会之工作报告及提案事项。

  十三、关于公产之保管及处理事项。

  十四、关于行政区域划分事项。

  十五、其他应行讨论之事项。

  第三十二条行政委员会主席职权如左:

  一、对内对外代表边区政府。

  二、签发议会议决之法案,领导执行行政委员会之决议,颁发布告命令并检查其执行。主席签发法案颁发布告命令时,由副主席及有关厅处部之主管人员副署之。

  三、召集行政委员会会议,开会时为主席。

  四、处理日常政务,主席处理日常政务时,由副主席辅助之。

  主席因公外出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主席代理之。

  第三十三条行政委员会在执行政策或制定政策时,得召集各种会议——如工厂代表会、劳动英雄会、模范工作者会、社会贤达座谈会及财经、文化、司法、人民武装等各种专门业务会议,邀集各有关人士参加,以听取人民之意见。

  无论何人,得用任何方式向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及意见。

  第三十四条陕甘宁边区划为若干行政分区,每分区设立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代表行政委员会督察所属各县政府之工作。

  第三十五条行政委员会及所属各厅处部之组织法,另定之。

  第三节边区高等司法机关

  第三十六条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高等检查机关,为陕甘宁边区高等司法机关。

  第三十七条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一人及法官若干人组织之,院长副院长由陕甘宁边区议会选举之。高等法院院长副院长之任期与议会同,连选得连任。

  第三十八条法院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或党派团体等之干涉,其任免由法律保障之。

  第三十九条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公开,实行人民陪审制度。民事及轻微刑事,得由人民调解之。

  人民诉讼,无论口头或书面均得为之,并免除诉讼费。

  第四十条边区高等检察机关,对边区各级政府、部队、团体公职人员以及边区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

  各级检察机关仅属于边区高等检察长管辖,独立行使其职权,不受任何干涉。

  第四十一条监狱采教育主义,并授犯人以生活技能。

  第四十二条法院及检察机关之组织法,另定之。

  第四章县乡自治

  第四十三条县政府由县议会、县行政委员会、县地方法院构成之。

  县议会为县之立法机关及监察机关,对县人民负责之。县行政委员会为县之行政领导执行机关,由县议会选举县长一人(设副县长之县亦由议会选举)及行政委员若干人组织之,对县议会负责。

  县行政委员会之委员中,任何政党之党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县地方法院,县检察机关为县司法机关。县地方法院院长由县议会选举之。

  前章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地方法院适用之。县地方法院之审判,受高等法院之监督;县检察员由边区高等检察长委派之。

  第四十四条县自治法由县议会制定之,但不得与边区宪法相抵触。县议会在不违反边区法令之下,得制定平行法规。

  第四十五条乡为地方自治之基础,得制定乡自治公约。

  (中华民国陕甘宁边区宪草案:

  一、乡政府由乡长及乡代表组织之,乡长由乡民直接选举或由乡代表会选举之。

  二、村选出之乡代表会代表,即为各村之行政负责人。)

  第四十六条县乡政府之预算决算,须提出于县议会或乡代表会通过与批准,自给经费不足之乡或县,请求上级政府补助之。

  第四十七条等于县之市及边区政府直辖区,适用县之规定;等于区或乡之市,适用乡之规定。

  第四十八条县得划分地区,设立区公署,辅助县政府,推进所属各乡之自治事宜。

  第五章少数民族

  第四十九条聚居于边区境内一定区域之少数民族,设立民族自治区。其区域相当于县者,适用县自治之规定;相当于乡者,适用乡自治之规定。

  第五十条少数民族有权使用其民族语言文字,保持其信仰风俗,及办理其民族文化教育事业与人民自卫事业。为促进蒙、回民族经济与文化之发展,各级政府应予以有效之帮助。

  第五十一条少数民族得单独进行选举,并可减低其居民人数比额及扩大其选举单位,使其能选出参加各级议会及代表会之代表。

  少数民族应有代表参加边区行政委员会。

  第六章选举制度

  第五十二条边区议会议员,县议会议员,乡代表会代表,均由人民依普遍、平等、直接、秘密投票之方式选举之。

  凡被选举人如不称职,得由选民以多数之决定罢免之。

  第五十三条凡居住边区境内之人民,年满十八岁者,不分民族、阶级、性别、宗教、党派、职业、财产及文化程度之差别,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唯经法庭判决褫夺公权及有神经病者除外。

  第五十四条每届选举时,各级政府应向人民作工作报告,听任人民检查其工作,接受人民之批评与建议。

  各级议会或乡代表会开会前,各级议员及乡代表,应向其选民征求对议会或乡代表会之提案,与对行政及司法机关之意见。

  各级议会或代表会休会时,各级议员及乡代表应向其选民报告工作。

  第五十五条现有不识字公民之投票,得以当地人民公认为合于自由表达其选举意志之方法行之。凡因公认之事实不能赴投票场所者,以当地人民信任之方法,就其住所投票。

  第五十六条在各级选举中,各民主党派、民众团体及任何选民,均有单独或联合提出竞选纲领及其候选人名单,实行竞选之自由。竞选及选举之自由,不受任何干涉。凡在竞选及选举中,实行威胁利诱等行为以取得选票或破坏选举者,除所得选举作废外,一切参预非法活动之人,均须依法治罪。

  第五十七条根据本章规定,由边区议会制定选举法。

  第七章经济与财政

  第五十八条私人经济、合作经济、公营经济皆为法律所保障,公营经济应帮助私人经济与合作经济之发展。公营经济实行民主管理,并受人民监督。

  第五十九条贯彻土地改革,组织农业合作,提高农业技术,发放低利农贷,推广植棉、造林、水利、畜牧、垦殖等,以增加食品与原料之生产,保障人民丰衣足食之生活。

  第六十条发展手工业及机器工业,提高工业技术,开发煤铁油盐等资源,改善交通建设,达到普通用品自给,并使边区逐渐工业化。

  第六十一条实行贸易自由,取缔垄断投机,调节进出贸易,扶助人民经济之发展。

  第六十二条发展信用合作,禁止高利盘剥,保障正当债权。银行之主要职责,在扶助农工商之发展。

  第六十三条实行劳动保护法;适当的改善劳工生活,劳资协议订立生产计划,提高劳动生产率,保障资方之合理利润。

  保障外来投资之安全,奖励地主投资经营工农商业。

  第六十四条奖励劳动英雄及模范工作者,改造游惰者,使之参加生产,厉行节约,禁止浪费,奖励储蓄。

  机关部队人员在公私兼顾原则下、进行合作生产,以培养劳动观念,减轻人民负担,改善本身生活。

  第六十五条财政公开,厉行预算决算制、会计制、金库制、审计制,严惩贪污,实行合理税制,贫苦人民免税。

  第八章文化教育卫生

  第六十六条边区文化教育之一切建设,均依民族民主科学大众之原则,与生产及社会生活相结合,以普及与提高边区人民之文化水准与职业技能,并培养各种建设人才。

  第六十七条普及初级教育,扩充中等教育,推广职业教育,充实师范教育。

  第六十八条改进与提高边区之高等教育,凡有相当学历或实际经验者,均得享有受高等教育之机会。

  第六十九条推广社会教育与补习教育,开展识字运动,组织各种文化活动,以扫除文盲与愚昧现象,使失学之青年成年受到最低限度之公民教育。

  第七十条改进环境卫生,预防疾病传染,推广医药设备,发展体育运动,保护母性、儿童,以增进人民健康,增加人口繁殖。

  第七十一条保障学术研究自由,尊重科学技术与艺术人才,奖励一切科学之发明与发见,及优秀之文学艺术创作,保护一切有关历史文化之古迹与古物。

  第九章宪法之施行修正及执行

  第七十二条本宪法经边区议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出席,出席议员三分之二赞成通过,由边区行政委员会公布即发生效力。

  第七十三条本宪法有边区议会议员六分之一或五县以上县议会之提议修改时,经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出席,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之赞成即得修正。

  第七十四条本宪法解释之权属于边区议会,议会休会期间属议会常务委员会。

  十月十二日阴晚雨

  至西北局商讨备战事,闻张家口失守。

  昨天接乔木同志信,提议为诗圣杜甫建纪念亭或碑。

  延城南关外杜甫川口有唐左拾遗杜公祠,祠系依石凿洞,祠内石龛犹在,有“北征遗范”木匾,门有石刻联:“清辉近接鄜州月,壮策长雄芦子关。”为陈炳琳题。祠旁石壁刻“少陵川”大字,道光癸卯知肤施县事西粤陈炳琳重立并书。没有碑既说“重立”,可知以前是有的。

  把上面引的杜甫几个故事说明于下:

  唐明皇天宝十五年,安禄山打进长安,杜甫先生带了家眷,跑进北山,在鄜县山里借了一间窑洞住下。他是六月到的,八月听到肃宗自立,一个人跑去,经过“沦陷区”被贼兵抓住了。到明年五月(肃宗至德二年)才脱险转到凤翔,见了肃宗,满想得到效力“抗胡”的机会,不料因为上疏救房琯,几几把头送掉。有人对肃宗说:杜先生名太大,杀不得,肃宗乃贬他做县尉,许他还鄜州看看妻子。《塞卢子》、《月夜》、《北征》、《羌村》诸诗,是这时候做的。

  《塞卢子》,说那时贼踞长安,史思明、高秀岩率大兵去打太原,崤函空虚。如果在延安有精兵万人,塞卢子关而入,直捣长安,可得收复长安之功。这个战略对不对,且不去研究,只杜先生这时急得很,说胡兵跑得快,不快做,机会会失掉的(“谁能叩帝阍,胡行速为鬼”)。

  《北征》——至德二年返鄜州作的,里面说:胡人尚在造反,我心里非常愤恨(“东胡反未已,臣甫愤所切”),说军队不抵抗,致一半同胞遭到杀戮(“潼关百万师,往者败何卒?遂令半秦民,残害为异物”)。这和蒋介石的不抵抗主义,从黑龙江退到贵州,千百万人民遭到日寇残害一样。至于他的妻子呢?那《月夜》诗所想念的那位露出雪白的膊子,梳着云状的髻子(“香雾云鬟湿,清辉玉臂寒”)的夫人,现穿着补巴加补巴的衣向他啼哭(“经年至茅屋,妻子衣百结,恸哭松声回,悲泉共幽咽”);那可爱的小儿女,只穿一件长才及膝的补巴衣,没有裤子穿,没有袜子穿,也没功夫洗脸,他看了非常难过。小孩子揪他的胡子,他是一句话也说不出(“生平所骄儿,颜色白胜雪;见爷转面啼,垢腻脚不袜。床前两小女,补绽才过膝……问事竞挽须,谁能即嗔喝”)。抗战时蒋管区的作家、学者,不也都是过着杜先生的生活,饥寒交迫,妻小不保吗?统治阶级仇视正人,从古到今是一样的。然而杜先生仍是忠心耿耿,希望唐政府把胡人打出去,巩固他那“煌煌太宗业”。杜先生冒险去找肃宗,经历很险,他准备不生还的,似乎走时就和他的夫人说过。他夫人也估计他不免一死,所以他一回来,他夫人还疑在作梦(“妻孥怪我在,惊定还拭泪;世乱遭飘荡,生还偶然遂……夜阑更秉烛,相对如梦寐”——《羌村》)。杜先生为民族的决心和勇气于此可见。

  至于唐肃宗为甚要杀杜甫?疏请莫罢免房琯有什么罪?——房琯用“车战”败于陈涛斜,大概是位古板先生;但也有说房琯败伏是受了“监军”的牵制所致——统治阶级的脑筋,有是常人所不能想到的。正在和胡人战争,却不许热心抗胡的人存在。杜甫之免于死,也正同于蒋记政府的黑名单,杀不了的暂且撩下。不同的是:

  现在侵入中国的美帝国主义(以前是日帝国主义)是蒋介石的干爸爸,唐时侵略中国的胡人安禄山,却是唐明皇的干儿子。

  从来有名的诗人总比有名的文人可爱,因为诗人大抵敦厚、正直,不易为利所诱、为名所惑,一句话:有真性情。所以他能代表人类的义愤、正气,甚至也能写出一点被压迫阶级的呼声,就是写家庭、朋友、男女,也多能一往情深,发人深省。杜甫是我国诗圣,我们崇拜他的作品,更崇拜他的人格。他有极崇高的人格,也就能锻炼出他伟大的作品。

  照乔木同志的提议,我主张把杜祠修葺一下,于明年的诗人节开个纪念会,怎样纪念,容再商议。

  我乡有位诗人岳蔗坡先生,遗嘱以杜诗集置棺内。他的诗造诣很深,也是个好人。我常想为他做点纪念,曾写信和乡里的几个朋友商议,迄未得复,大概蒋管区的人,“救死不给”,没有心情来搞这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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