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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九 乐记(2)


  凡音者,生于人心者也。

  音由人心之喜怒哀乐而生,则即情以体之而贞淫见矣。

  乐者,通伦理者也。

  “伦”,各为类也。“理”,相生之条理也。乐之成也,虽极乎变,而皆由伦理通之,则循其伦理以察之,而乐之得失彰矣。

  是故知声而不知音者,禽兽是也;知音而不知乐者,众庶是也。惟君子为能知乐。

  呼则前,叱则却,禽兽之知声也。一激一扬,一唱一和,歌谣之中五音存焉,众庶之知音也。合其伦理,审其通变,以征其心政,惟君子能之。

  是故审声以知音,审音以知乐,审乐以知政,而治道备矣。是故不知声者,不可与言音;不知音者,不可与言乐。

  知声者或不能知音,而音在声中,审声而音察矣。知音者或不能知乐,而乐者音之通,审音而乐叙矣。乐审则因其和怨哀思而知政之得失,以治人之情而图治之道尽矣。

  知乐则几于礼矣。

  “几”,近也;言礼之精意亦不远也。乐以知政之得矣,推礼之合否,知乐则亦知礼矣。

  礼乐皆得,谓之有德。德者,得也。

  喻其微而得之于心,非徒外修其文也。

  ▲右第四章。

  是故乐之隆,非极音也;食飨之礼,非致味也。(食,禅吏反。)

  “隆”,盛也。“极”,亦致也,谓备其美。“食”,馈食;四时之常祭。“飨”,大飨,祫祭也。

  《清庙》之瑟,朱弦而疏越,壹倡而三叹,有遗音者矣。(越,户括反。)

  谓不极音也。《清庙》之瑟,谓禘祫而升歌《清庙》,以瑟和之也。“朱弦”,练丝弦,张之柔缓而声浊,“越”,瑟底孔。“疏”,刻令两端相通,使音迟也。壹,“专”也。“倡”,发句。“叹”,引其余音。一人专歌而三人叹之,声不尽矣。“遗”,不尽也。

  大飨之礼,尚玄酒而俎腥鱼,大羹不和,有遗味者矣。(“大羹”之“大”,他盖反。和,胡卧反。)

  谓不致味也。“腥”,生也;三牲及鱼,皆以生者献也。

  是故先王之制礼乐也,非以极口腹耳目之欲也,将以教民平好恶而反人道之正也。(好,呼报反。恶,乌路反。下同。)

  “口腹耳目之欲”,或顺或逆,流激而成不正之好恶,以和平冲澹养之,则好恶各安其节,而人所以异于禽兽者,反其天则矣。

  ▲右第五章。

  人生而静,天之性也;感于物而动,性之欲也。物至知知,然后好恶形焉。(好,乌报反。恶,乌路反。下同。)

  “欲”,谓情也。“知知”,谓灵明之觉因而知之也。人具生理,则天所命人之性固在其中,特其无所感触,则性用不形而静。乃性必发而为情,因物至所知觉之体分别遂彰,则同其情者好之,异其情者恶之,而于物有所攻取,亦自然之势也。

  好恶无节于内,知诱于外,不能反躬,天理灭矣。

  “灭”,亡失也。好恶本性之所发,而吾性固有当然之节,惟不能于未发之时存其节而不失,则所知之物诱之以流。斯时也,大本已失,而惟反躬自修以治其末,则由外以养内,天理犹有存者。苟其不然,纵欲以荡性,迷而不复,而天理亡矣。

  夫物之感人无穷,而人之好恶无节,则是物至而人化物也。人化物也者,灭天理而穷人欲者也。(夫,防无反。)

  心存乎所嗜之物,则物之形不舍于心而心徇之。不知有己而惟见其物,是失其所以为人者,而化为所嗜之物也。“穷”,极也。“人欲”,谓一人之私欲。

  于是有悖逆诈伪之心,有淫泆作乱之事。是故强者胁弱,众者暴寡,知者诈愚,勇者苦怯,疾病不养,老幼孤独不得其所,此大乱之道也。

  “胁”,挟持之。“诈”,绐也。“苦”,凌虐之也。灭理穷欲,各求逞其私,而成乎大乱矣。

  是故先王之制礼乐,人为之节。

  建中和之极,胥天下之贤愚贵贱,而皆可秉以为节也。

  衰麻哭泣,所以节丧纪也;钟鼓干戚,所以和安乐也;婚姻冠笄,所以别男女也;射乡食飨,所以正交接也。礼节民心,乐和民声,政以行之,刑以防之,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则王道备矣。(衰,七雷反。“安乐”之“乐”,卢各反。冠,古乱反。食,祥吏反。)

  “射”,乡射,大射。“乡”,乡饮酒。食飨,皆以厚宾客之来觐问者。“食”,主食。飨,主饮。“四达”,谓行于天下。“不悖”,互相为用也。先王忧人失其性而制为礼乐以为之节,又以政刑辅之,所以遏人欲之横流,而存其天理也。

  ▲右第六章。此章承上章“平好恶”而言,推礼乐刑政之所自设,以著先王立人道之意,可谓明切矣。顾其所论性情心知之际,偏为下愚牿亡天理者而言,而未能推性情同善之原,概以感物之动为欲,而归罪于知,则抑不知喜怒哀乐之本涵于未发之先,逮其已发,而天理之节固存而不昧,则因知发见,要以效其所性之正,非知之诱人迷性而为人欲之倡也。迷其本而但咎其末,则与释氏所云“知见立知,即无明本”,庄周所谓“随其成心而师之”者,意旨无别。此圣学异端之大辨,不可以毫厘差者也。

  乐者为同,礼者为异。

  比众音而成乐,秩庶物而成礼,体之同异也。翕大神而和之,辨等杀而差之,用之同异也。

  同则相亲,异则相敬。

  礼乐作而亲敬行,仁义之用著矣。

  乐胜则流,礼胜则离。合情饰貌者,礼乐之事也。

  过其情之谓“胜”。同而不饰则逐物而失己,异而不合则矜貌而损情,惟礼乐并行则敬而情有以合,亲而貌有以饰,无二患矣。

  礼义立,则贵贱等矣;乐文同,则上下和矣;好恶著,则贤不肖别矣;刑禁暴,爵举贤,则政均矣。(好,呼报反。恶,乌路反。)

  “礼义”,礼之义也。“乐文”,乐之比音以成章者也。二者之功效虽殊,而推其情以达于事,乐之同也。和其所和而不和其所不和,好恶于斯而著焉,好恶著则亲贤而远不肖,乐之所以通于贵贱之等也。礼之别也,刑赏因之以立,刑以禁暴,爵以举贤,人心悦服,其政之均平,礼之所以成乎上下之和也。二者之功一致,仁义之所以并行不悖也。

  仁以爱之,义以正之,如此则民治行矣。(行,胡孟反。)

  政均而爱溥,贤不肖别而劝沮以正,仁义并行,而民无不兴起以治其行矣。

  ▲右第七章。旧说《乐记》全书二十三篇,盖汉河间献王所辑。今存者十一篇,自第六章以上为乐本,此章以下至第十二章为乐论,自第十三章至第十七章为乐礼,自第十八章至第二十二章“先王著其教焉”为乐施,自“夫民有血气心知之性”至第二十三章之“君子贱之也”为乐言,自“凡奸声感人”至“则所以赠诸侯也”为乐象,自第二十七章至第三十章为乐情,其魏文侯、宾牟贾、师乙各自为篇,而第三十三章以下四章为乐化。今按篇内杂记乐之事理,初无前后分别与所题篇名之义相应者。要此篇为周末汉初诸儒所传论乐之旨,初非一家之言,则旧说之名篇立目固有不相当者,而司马子长《乐书》已杂引《记》文,互有同异,是其出于河间献王之所作亦未可信,故悉置不用而别为章名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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