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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明帝纪(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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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平十四年[71年] 夏四月,故楚王英自杀,以诸侯礼葬之。上遣中黄门视英妻子,慰劳楚太后,悉释诸与英谋者,而封燕广为折奸侯。 初英狱起,内及京师诸侯,外连州郡豪杰,坐死及徙者以千数,而系狱者尚数千人。颜忠、王平辞及隧乡侯耿建、朗陵侯臧信、灌泽侯刘鲤、曲成侯窦建①。御史寋朗治其狱②,奏建等未尝与忠相见,诘验无实,为平所枉,疑〔天〕下无辜者众③。上曰:“建等未尝见平、忠,何故引之?”朗曰:“所犯不道,冀引建等以自明。”上曰:“若四侯无事,何不出之而轻系邪?”朗曰:“考之无事,恐海内发其奸者,故未奏之。”上怒曰:“吏持两端,巧为其辞。将下捶之!”朗曰:“愿一言而死。”上曰:“谁共作章?”朗曰:“臣独作之。”上曰:“何以不与三府议?”朗曰:“臣自知当族灭,不敢多污良善。”上曰:“何故族灭?”朗曰:“臣考事一年,不能穷尽奸状,反为罪人讼,自知无状,虽族灭不恨。夫陷人死地,复无忧责,是以考一连十,考十连百。公卿每朝,陛下问得失,皆言‘天下之恶,祸及九族,陛下大恩,裁止于身,天下幸甚’。归舍皆仰屋窃叹,虽口不言,指挥可知,皆谓多冤狱,莫敢言者。今建等无验,而陛下杀之,诚愿留神有察,得其情实,使刑有不怨,死者不恨。故臣冒死恳言,诚不敢为私。”上深纳朗言。自幸洛阳寺,出者千余人,天下即大雨。 ①《范书》寒朗传作“护泽侯邓鲤”、“曲成侯刘建”。胡三省曰:“邓鲤、刘建无考。”王先谦曰:“案袁宏纪作灌泽侯刘鲤、曲成侯窦建。刘玄传:“玄三子求、歆、鲤。求为襄邑侯,鲤为寿光侯。求卒,子巡嗣,徙封灌泽侯。然则灌泽侯乃刘巡,非鲤也。窦建亦无考。” ②“寋”原作“寒”。《通鉴考异》曰:“《范书》作“寒”。陆龟蒙离合诗云:‘初寒朗咏徘徊立。’《袁纪》作‘寋’。按今有寋姓,音件,与《袁纪》合。今从之。”可知宋本本作“寋”,今本《袁纪》皆作“寒”,乃校刻者依《范书》而改。今复其旧。 ③据《范书》补。 是时楚狱系者数千人,天子盛怒,吏治之急,自诬死者甚众。于是有司举能治剧者。以袁安为楚郡太守①,安之郡,不入府舍,遥至狱所,案验无实者,条上出之。府丞、掾吏皆叩头争之,曰:“不可!”安曰:“如有不合,太守当坐之,不以相及也。”遂别具奏。会帝感悟,即报许,得出四百余家。顷之,征入为河南尹②。召入见,上问以考楚事,名簿甚备,安具奏对,无所遗失,上以为能也。问安:“本自何为官?”对曰:“臣本诸生。”上曰:“以尹故吏也,何意诸生邪?”安为河南尹十年,号为严明,然未尝加罪鞫人。常称曰:“凡士学问,上欲望宰相,下则牧守,锢人于圣代,尹所不为也。”其下闻之,皆自激厉,名重朝廷。 ①袁安碑曰:“十三年十二月丙辰,拜楚郡太守。”载河北第一博物院半月刊一九三三年第二期。而《范书》系于永平十四年,与《袁纪》同。张宗芳释碑文曰:“以上皆就楚事终言之,非为安叙官阀也,不得以诸书为误。且按刘义叟长历,永平十三年十二月癸卯朔,丙辰乃十四日,庸知安非是日被命,至明年始上任邪?” ②袁安碑曰:“十七年八月庚申,征拜河南尹。”当以碑文为是。《范书》作“岁余”,亦误。 安字邵公,汝南〔汝阳〕(宛)人①。严重有威,州里敬之,为县功曹。奉檄从事,从事因安致书于令,安曰:“公事邪?则有邮驿;今因功曹,是有私也。”辞不肯受,从事瞿然而止。举孝廉为郎、谒者、阴平长、任城令②,所在吏民畏而爱之。 ①汝南无宛县。《范书》本传作“汝南汝阳人”。偃师出土之袁安碑亦然。《袁纪》作“宛”,明系刻误,故正之。 ②袁安碑曰:“永平三年二月庚午,以孝廉除郎中。四年十一月庚午,除给事谒者。五年四月,迁东海阴平长。十年二月辛巳,迁东平任城令。” 夏五月,封故广陵王荆子六人为列侯。 诏曰:“执金吾鲂侍卫历年,数进忠言,其还爵土,封为杨邑侯。”封窦融孙嘉为安丰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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