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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维埃俄罗斯之经济问题(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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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会之经济政策决议案 前一函关于“食粮课税法”,“小工业之非集权制”,“自由商业”等,已就理论及事实略加说明。俄劳农政府的新经济政策从第十次共产党大会之后,原是零星片断逐渐以法令公布实行的,现在(一)则因政策的进行渐趋于明显,范围亦渐扩充,应当有一总括的规定,以为行政的标准,——所以召集第四次全俄国民经济苏维埃大会及全俄职工联合会大会;(二)则因新经济政策的进行太骤,而内容太曲折,很引起党内党外一般人的疑虑,应当有一郑重的声明,解释新政策的意义及其与共产党党纲的关系,——所以提前召集全俄共产党会议。现在这三大会的经济政策议决案都已公布了。记者前几次通信所述,可以借此作一结束。至于新政策的成绩如何,且待三四月后,俄国实际生活上的经济状况到如何地步,那时自然可以知道。 (一)全俄国民经济苏维埃大会及全俄职工联合会大会联席议决案(并有“劳动国防苏维埃”的代表列席表决): “最高国民经济苏维埃之新经济政策” 这一议决案,内容大约如下:“以‘食粮课税法’代‘食粮均配法’之令,就是苏维埃政府所应当采的发展农业及保证大工业的新经济政策之表示。食粮、原料、燃料来源之缺乏,使苏维埃政府不得不特别注意于提高农业的生产力,以达到增加需要品的生产,发展大小工业的目的。因此不得不先定处理食粮、供给、交易、劳动力之具体办法。……”这是总叙,下分五节: (1)国有工业 一,国有工业仍为国民经济之基础。 二,国有工业发展当赖企业之改良,劳动生产力之增加,供给及统计方法之改革。燃料、五金、矿产等原料之准备,运转之改良,机器及一切工具之制造,乃为国民经济之必要条件。然欲实行上述各计划,必先使工人之供给条件有如此之可能性;工力之改良乃现今最要之职务。工人职员之数,当即速裁减,同时即可改良所余工人之供给品。所有国家的资本,当全用于发展国有工业。 (2)小工业及手工业 三,国家专利及于一切最必要之原料,禁止自由市场,大足妨碍小工业及手工业之发展。现时小工业及手工业之发展,颇足以助农业之发展,如农具制造、修理等,尚非国有大工业能力之所及。故当另行设法,使小工业及手工业得充分发展。 四,小工业及手工业之自由筹备原料以应其生产需要之权,由最高国民经济苏维埃及其他经济机关协定之。 五,小工业及手工业得自由出卖其制品及承受定购。 六,国家定购小工业者及手工业者之货物时,完全依契约的形式行之,若在特别状况中,小工业及手工业者有承受国家定货之义务。国家定货之义务的承办均由各地国民经济苏维埃办理。 七,各地方国民经济苏维埃当整顿手工业者而组织之,并发展其团体,此不妨碍政府之生产计划,可利用大工业或中工业,以助其组织。 八,小企业、手工企业、职业协作社之登录办法,当集中于国民经济苏维埃,且当特别注意于发展职业协作社。 (3)需要品之生产 九,军事状况中,中央政府一方面注全力于军需品之制造,一方面占运输机关及主要工业为军用。因此人民之日常需要品,仅居生产计划中之第二地位。现今则当以农民工人之需要品为前提。必需筹备国家的“货物基金”,以备与农民交易纳税所余之食粮。故除燃料之采取及筹备,及主要工业之提倡外,凡普通的需要品如食盐、纺织工业、皮革工业等,苏维埃政府当竭力保护之。 (4)物产的货物交易 十,自由买卖之权既实行,工业原料之筹备制度当完全改订;筹备原料之法令当以货物交易行之,或向生产者购买。 十一,前行食粮均配法时之“法定价格制度”今当废止。每一区域均当有货物的平价,国家亦根据此平价筹办食粮及原料,付农民以相当之交易品或生产品。货币的价值由国家机关规定之,于发给农民货物及向市场或生产者购买原料时同等通用之。…… 十二,原料之筹备当取“非集权制”之办法。食粮委员会为筹备原料之库藏机关,交易用之原料之筹备,当集于协作社机关,直接由最高国民经济苏维埃监督之。 十三,工厂得向农民私人或协作社以契约定购食粮,但不当因此减少国家的生产。 (5)企业之出租 十四,最高国民经济苏维埃及其地方机关,准以企业出租于私人、协作社、共同劳动社。其条件由最高国民经济苏维埃指令规定,人民委员苏维埃批准之。 (二)全俄共产党会议议决案: “新经济政策” 共产党会议本以解新经济政策的疑点及规定经济行政的原则为目的。共产党中有一部分人以为新经济政策废“食粮均配法”不过是暂时的办法,因为农民反抗,所以借此暂时缓和他们的感情罢了,有一部分以为自由商业及小工业出租制不是社会主义国家中所应当行的。此次会议,列宁详加解释:“俄国现在并非已经成功的社会主义国家,而是正要努力用适当于俄国现时的经济组织之办法,以达过渡于社会主义之目的,所以新经济政策是在此特定时代(现时)中经常的办法。”这是新经济政策决议中最注重的一点。其次,以发现现行经济政策有因太集中而发生的弊病(官僚主义),办事太迟缓,故政策中注重于改革全国集中的计划为地方的计划——即以按各地方的经济状况立适当于一地方的全体计划为标准。这是新经济政策的行政原则。现在议决案既已为党员完全承认,以后经济政策的进行,就要按照这原则去办。议决案共十二条,兹特译如下(可与前函参观): 一,新经济政策,为党员及政府职员所当认真办理之根本政策。此一政策为现在时代中经常的办法。 二,新经济之要点为货物交易。农民工人间之正当的相互关系,于此由资本主义至社会主义之过渡时代时,两阶级经济联合之巩固的形式,除“农工业间有制度的货物交易或生产品交易”外,无由建立。实行货物交易,一部分亦以奖励农业之故。…… 三,以协作社为货物交易之根本机关,承认食粮委员会与协作社订立契约,并付以第一次之货物交易基金,令其执行国家机关所委办事宜而受其监督,——为正当之政策,务使协作社得充分发展小工业。保持协作社之信用。货物交易事宜集中于协作社之手,以防止货物交易中之无政府状态(各回避国家之监督等)。从此可不侵犯正当的自由商业。研究市场。 四,维持私人的协作社的企业,此等小企业本可暂不求国家供给其食粮燃料及原料。国家企业可出租于私人、协作社、共同劳动社、公司等。地方经济机关有自由订立契约、出租企业之权,不必预得高级机关之允许。但必呈报劳动国防苏维埃[4]。 五,审查工业之生产计划,有必要时,当以日用需要品及农民家用品之制造为标准。扩充各大企业之独立建议,管理财政的或物质的富源,均由国民经济苏维埃批准之条例规定之。 六,发展物产报酬法之制度,实行集产供给法之试验。试行更正当之食粮分配法,以达提高劳动生产力之目的。征集发明节省工力机器、原料燃料、房屋等方法之提议。严禁浪费等弊。 七,征收食粮税以速而无遗为原则,当整顿征收机关。欲达此目的,必以共产党之特权保证食粮机关。(食粮机关之重要职务,全由共产党人任之),食粮机关仍保存其集权制。 八,今年度预定计划之大纲常如下:以食粮课税法及货物交易法所收食粮,不当少于四万万铺德[5],以为振兴大工业及实行电气化计划之基础。 九,(略) 十,中央机关对于地方机关之建议,当切实注意维持,而负特别之责任。由本会议(共产党会议)中之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职员提出于最近之行政期会,拟定关于此项之法令公布之。 十一,本会议委托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及其他党务机关努力宣传解释新政策之意义于人民。 十二,全体党员当极力注意于研究解释中央地方之各种经济建设上之实际经验。——于报纸上,会议席上,不论其为苏维埃机关、为党务机关、为职工联合会机关,此后均当特别注意于此。[6] 一九二一,六,七,莫斯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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