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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实践测验法所根据之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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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实践测验法 第一章 实践测验法所根据之理由 所谓实践测验法,乃用实际之工作或职务以测验职业智能之程度。其进行时所用之材料与工具,视各专业之所需要而定。其进行程序与实际之工作无异,所不同者,有一定之标准与时间耳,就严格言之,口试测验与图画测验亦未尝不可视为实践测验;盖应口试或图画之测验,其所实践者属于用脑考虑方面,应实际工作之测验,其所实践者,偏于手工技能方面,其内容虽异,而其实践或有所作为则同也。惟本篇所用之“实践”意义,乃专指在一定条件之范围内,从事与实际职业相同之工作。 实践测验法较与职业界寻常所用甄别人材之方法相近。寻常所用甄别人材之方法,大概先与受荐者谈话,就其所自述之智能程度,委以职务。惟既委以职务之后,其办法亦可分为两种。一则遽任以实际之职务,视其二三日内之成绩,决其有无相当之技能。一则仅试以可为代表之特殊工作。此一特殊工作之成败,即足表示其全部之职业能力。前法为职业界所常用,后法则较新,用者不及前法之多。然比较观之,即后法实较前法为善。盖用后法可在较短之时间,测验职业智能之程度,使无实际能力者早即知难而退,此其利一;不至虚掷材料或损坏机械,此其利二;有一定标准与时间之工作,易作客观之评判,此其利三。所谓实践测验,即利用科学方法,使后法益臻完善者也。 以上所述之三利不过与寻常试用之方法比较而言耳。若就实践测验之自身言之,则其利益犹不止此,请申言之。职业能力之要素有二,一为知识,一为技能。惟职业之性质不能尽同,有则知识与技能相辅并进,测验其知识之程度,即可间接测验其技能之程度;有则几完全仅有技能程度可言,而知识程度不能视为技能之表征者。如职业之性质属于前一类者,可以口试或图画测验之;若属于后一类者,则舍实践测验莫属矣。试以英文打字术言之,程度低劣之打字者与打字能手之区别,乃在其实际打字之能力,不在其所有之知识。盖口试或图画测验所能发现者如打字机上各键之位置,及各种公文之格式等等,程度低劣之打字者与打字专家两方面皆能知之。惟以打字机付之,令作实际之工作,则专家之速率与成绩可于顷刻间与程度低劣者迥异矣。故欲测验诸如此类之职业能力,实践测验乃其唯一有效之方法。 实践测验除上述之一大优点外,尚有一优点,即与实际工作之性质无异,使受验者一方面深信所用之测验法不涉虚枉之弊,一方面对于测验结果,无论其成败,无所怨怼。凡属完善之测验职业智能方法,一面须力求与实际工作之情形切近,一面须使受验者满意以去,胜利者因此益知自身所长,失败者亦因此而自明己身之短,泯其侥幸之心。实践测验则甚能合此条件者也。 以上为实践测验法所根据之理由。然实践测验亦有其困难之点,此困难之点非他,欲择一适当可为代表之工作或职务,作为测验资料,实不易易。口试测验关于每种职业之问句,普通为数约二十问,已须审慎选择,始能概括一种职业能力之要素。 今实践测验仅测验一件工作之成绩而即须视为全部职业能力之表征,则其选择之宜审慎更可想见。或谓实践测验何必限于一件工作之成绩,何以不能以多件工作合成一种测验?庸讵知因时间与经费之限制,一种实践测验往往仅容测验一件工作。盖在口试或图画测验法,测验二十问句,仅须十分钟至十五分钟;今行实践测验,即最简单之内容,一件工作当须一小时至三小时。苟一种实践测验包括多件工作,非有二三日之时间,茫无头绪。不特设备之费过巨,测验后从事分析结果之时间亦嫌过久。且时间过久,亦不宜于客观的甄别,此英国军队实行测验职业能力后之实际经验,非想象之辞也。故实践测验法宜仅选择一件工作为测验一种职业能力之表征。其实在表面视之仅属一件工作,而在实际上一件工作亦包括各种工具之运用,种种材料之判别,及其相关联之种种工作程序,凡此种种皆足表示职业能力之程度,所宜特别注意者,须慎加选择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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