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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意鄙人


  兹有一难题亟待解决,因仰先生高明,特以请教。鄙人受雇某店,迄今六载,极得东翁重用,但翁染嗜好,常不出店,凡有要务,必就其寓而商,因与其第五妾相识焉。妾本良家女,以贫被嫔为妾,虽因年少貌美,最得主人宠爱,但尝延师读书,颇明事理,且有志气,深恨嫁伴衰翁,郁郁不乐,间尝对鄙人泄言及此,辄洒珠泪;近且属意鄙人,曾一再表示,如肯容纳,甚愿孑身相从,俾离苦海。鄙人心怜其遇,极表同情,且因未娶,拟允其请,若将来牺牲一切,亦所甘心。但有两问题未能十分明瞭,不得不审慎思虑而后行:(一)法律问题,即使我等如愿逃脱,在国内现行法律中未知是否有罪,倘或主人行文相捕,未知可否根据相恋理由反驳;(二)道德观念,此事本乎拯救弱女一念,行其心之所安,原不能与诱拐同论,但想逃后在一般社会必有责鄙人为绝对忘恩负义者。且若主人因此愤恨而死,未知鄙人应否负道德上之责任?

  郭 中

  答:这件事郭君提出“法律问题”与“道德问题”,可谓扼要,关于此事的“法律问题”方面,上海本年一月间发生过一件事情,可供参考,大概情形如左:

  北四川路欧嘉路口开设兴隆汽车行之卞鸿声,年近四十,其妾卞朱氏则年只念一岁。卞有学徒沈森林,年念三岁,与之发生暧昧,由汽车夫潘欧仪、孙连三往告卞。惟卞之车每晚做跑狗场生意,故须在午夜一二时归家,遂带沈森林同往,而前晚(一月十五日)沈森林未去,至半夜一时许,卞归家入房,则沈森林已在内,卞即偕潘欧仪、孙连三捉奸,扭控五区三所。昨日(一月十六日)解送地方法院,当奉黎检察官开庭预审,卞鸿声称乃妾与学徒通奸,现有潘欧仪等为证。检察官云:“现行法采一夫一妻制,如果是妾,则丈夫没有告诉权。”卞朱氏即声称“原有本夫,在宝山路开煤炭号,因与卞鸿声于未嫁时即姘识,故后来请律师登报与本夫脱离夫妇关系而从卞,昨晚并不与学徒通奸,因一人寂寞,唤学徒来谈谈。”沈森林亦否认通奸,当据潘欧仪、孙连三等证称“我们去捉奸,他们袜尚没有穿好!”问官当问原告“该妾是否系勾诱而来?”卞答“是”。检察官遂大加申斥,以自己诱奸有夫之妇而作妾,虽被告等无耻,然原告自己本人亦非安分,法律不为不正当结合之人保障,一场趣案,就此告终。

  这个案子里的情形,和郭君的事实固然不是完全相同,例如那位“第五妾”非由“勾诱”而来的“有夫之妇”,郭君也并不像这位“沈森林”之实行了“发生暧昧”,但有一点很明瞭的,就是丈夫对妾无告诉权。这一点似可供郭君的参考。不过我们不赞成“逃脱”,那位“良家女”如年在二十足岁以上,依法婚姻有自主权,倘若她果有嫁给郭君做正式夫妇的决心,应该具有勇气光明磊落的和那位“东翁”设法脱离关系,然后光明磊落的和郭君举行正式婚礼。那位“良家女”既不愿做妾,而郭君又“未娶”,如男女两方诚有彻底的了解与信任,出于两方本人自愿而正式结婚,这是光明正大的事情,男女两方均应理直气壮,以光明磊落的态度和百折不回的勇气做去,即社会里面的腐化分子不免发生反感,只须自问合理便是,依法依理,都不怕没有话说,若鬼鬼祟祟的“逃脱”,自居于“贼伯伯”的行径,倘若“东翁”硬说你们俩偷了多少东西卷逃,出赏捕拿,反而引起社会的怀疑。事情不正当就不该做,如认为正当该做的事,便不应这样鬼鬼祟祟。

  其次要谈到郭君所提起的“道德问题”。如果那个“第五妾”原来和那位“东翁”很要好,而郭君用“勾诱”手段分拆他们的结合,则郭君对于他,照常情说,诚不免内疚。倘若是那位“第五妾”自己感觉精神上的痛苦而求援于郭君,郭君自信能负得起卫护她一生幸福的责任,不是因她目前“年少貌美”而取悦一时,那末“本乎拯救弱女一念,行其心之所安”,固不能与“诱拐同论”,在记者认为非但无损于道德,而且含有义勇。

  “东翁”对“第五妾”既最为宠爱,一旦听说她要脱离关系,“愤恨”必不能免,不过他既娶了五个妾,专一真切的情爱大概是他所不知道的,不过气一顿罢了,“死”大概是不会有的。郭君如果真是出于“拯救弱女”的动机,“东翁”不自量而“死”,亦顾不得许多。婚姻应绝对出于两方自愿,如果那位“良家女”不愿从他,他便不应该强迫她,强迫便是他的错,他不自反省自己的错而气死,那只得说是该死!

  不过最后有一点我却要请郭君注意的,就是郭君在决定实行之前,请先自问有无实行此事的能力与勇气。我在上面所说的话是平心静气,用超越传统观念的公正眼光看去的。在不免受传统观念的拘束而胸中先具有偏见的人听了也许不免摇头,而且我颇信社会中有此反感的人们也许不少。换句话说,郭君如实行此事,也许要引起“一般社会”——至少是郭君所接近的社会——的反感。最先爆发的当然是“东翁”要请他卷铺盖,使他陷于失业的困境。这种困境,郭君自己有无能力应付?在现今社会组织之下,欲享到愉快的家庭生活,不得不有相当的经济自立能力,这是事实,无庸讳言的。郭君即得和“良家女”“有情人得成眷属”,但拖她同受失业之苦,也不是办法。这一层郭君来信并无供给我们研究的材料,特提出促郭君的注意。所谓“能力”是指物质方面而言,所谓“勇气”是指精神方面而言。这种事情大概必不免受“一般社会”的反感,我在上面已经说过,所以就是物质方面已无问题,没有勇气的人也不敢反抗“一般社会”的逆流。

  我们自己是合理的事情,原不畏反抗“一般社会”的逆流,但要反抗,必须具有相当的能力与勇气,然后才有胜利的希望。郭君此事能否获得胜利,我以为也须看他自己有无实行此事的能力与勇气。权利与义务常须并行,要享到相当的权利,必须负得起相当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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