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远书城 > 邹韬奋 > 最难解决的一个问题 | 上页 下页
叔嫂


  第七编 法律

  叔嫂

  我看过了前两期贵刊“读者信箱”里的《热吻后的烦扰》和《县长的随身姨太太》的两件事情,我不觉发生了我自己的一桩很可悲可惨,和很不足以请先生指导的事情,便在我心中跃出了。我系一个曾受中等以上教育的人,述在下面的事实,自己觉得很为不是,但是出于被动的地位,请先生原谅。我们家里是住在苏州的木渎镇,系大家庭的制度,家严一人,家慈已故,兄弟四人,姊妹三人,我系兄弟中的顶小一个,兄长三人均早已成婚,惟我则因求学和服务的关系,尚未订亲。我的三位嫂中,有一个是很注情于我,我以和她称谓叔嫂,万不能有所缠绕,始则设法推却,藉词拒绝,继以我年近二十的一个青年,能不被情欲所惑?遂致被情魔所迷,不能自主,我俩之爱情,因之而遂达沸点。我兄(她的夫君)虽有生育不全,及不顾赡养的几个缺点,然我终以人伦攸关,她虽屡云愿意和我私奔,但我终未允她,以是种种,她的悲哀状态,更甚于前。若或和她私奔,即或不为人所知,虽能过得甜蜜的日子,而在我兄则既无再娶能力,又无伴彼之侣,设或发生意外,我又将何以自慰耶?处此进退两难之我,实有朝夕不安之情景。用是直言,述此实情,以求先生指示。

  杜国桢

  答:细读来函,很看得出杜君和他的那位嫂嫂确有可悲的背景驱遣他们走入彷徨的路上去,所以我们只有惋惜,不忍责备。我们试先从法律方面研究,依国民政府最近颁行的《中华民国刑法》第十五章《妨害风化罪》第二百四十五条载:“四亲等内之宗亲,相和奸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上所谓“亲等”之计算,从己身上下数,以一世为一亲等。例如本身向上数至“父”,“父”为“一亲等”,由“父”上数至“祖”,“祖”为“二亲等”。如由本身向下数由“子”而“孙”等等,亦同。如由“一亲等”的“父”往下旁数至与本身同世之“兄弟”,“兄弟”属“二亲等”。嫂嫂虽属旁系亲,与“兄弟”立于同一地位,故亦属“二亲等”。叔嫂关系既属“四亲等内之宗亲”,在此宗亲关系未解除前,结合便是犯法的行为。在这种关系之下,就是“私奔”,也逃不出法律的制裁。不过仅就法律而论,如那位嫂嫂和杜君的阿兄正式离婚,则叔嫂“四亲等内之宗亲”的关系解除,举行正式结婚是法律所不禁的。

  讲到正式离婚,就法律言,“不顾赡养”原可构成离婚的理由,但既是“大家庭的制度”,“赡养”是混在一起的,似乎不甚充分。不过杜君所谓“生育不全”不知何指?如是在生理上没有做丈夫的资格,那只须有相当的医生证明,却是法律上可许离婚的一个很充分的理由。倘若这位阿兄是没有做丈夫的资格,就是硬抓住一个心里对他极不满意的名义上的妻子,也是得不到什么“伴彼之侣”的愉快生活,也终要闹出毛病来的,反不如离婚来得直截了当。

  就是法律上的问题解决了,就是离婚的目的达到了,杜君能否和离婚后的她“过着甜蜜的日子”,那全要看他自己的能力怎样。为什么呢?因为这件事总算是一件很非常的事情,恐怕家族亲友为传统观念所笼罩,都要引起一种反感,杜君势必为他们所不齿。在这种状况之下,如杜君可以不靠家族的协助,不靠亲友的帮忙,或就职远方,或在经济上已有实力,而可以自己维持自己和自己小家庭的生活,则在不犯法的范围内,可以说没有什么问题,否则便要趋入很为难的境况了。有否这样的胆量和能力,这是要杜君自己审慎决定,旁人不能凭空悬揣而妄作主张。


梦远书城(guxuo.com)
上一页 回目录 回首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