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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同学之罪过


  读贵刊“每周大事纪”内本埠新闻“××××”一段,鄙人阅读之下,不胜惊讶而为之惋惜,盖×女士与鄙人乃文中所言某大学高中部同班同学也。(以下有删节)女士之大腹,实为同班男同学曾某之罪过。女士与曾某平日均喜研究数学,两人常相聚而研究之,积日长久,便发生了爱恋。大腹便便,开除归去,家庭中自有一番责备。今番另考××大学,又不录取,雪上加霜,自更灰心。盖女士既未与曾某订婚,而家庭方面又极力从中阻止,又何得造次,以致有此惨剧。×女士素极端庄,天性聪明绝顶,学识既佳,才干又好,曾在全校讲演会中夺得冠军,一时为诸同学所敬佩,今女士如此轻生,实可惋惜。且其所以致死之原因,亦成为今日之重大之社会问题,我不敢加以批评,主笔先生对于答复一切之问题,均甚恳切,而令我万分的满意,今将此事真相贡献与先生,请批评。

  白 红

  答:记者得到此信阅后,为之怃然惆怅者久之,此种事在一般俗人闻之,不加以分析的研究,也许要认为是女士自己造出的不名誉的事情。我想到这一点,因为深悯女士遭遇之不幸,不忍于她死后,再公开提起这件事,徒增俗人对女士的不谅解,所以这封信我原不想发表。但既而又想,女士既不幸受屈而死,我认为非她自己之咎,其咎实在办教育的人与做家长的人平时缺乏指导青年的责任心或能力,而致酿成这种惨剧;女士既死,诚不能复生,而在一般办教育与做家长的人倘仍无相当的觉悟,则继女士之后而再蹈覆辙之危机,或仍不免,则此事殊有提出略加研究的必要。惟我终不忍于女士死后以近于个人的私事而直率露布女士的姓名与校名,故虽将此信的事实提出讨论,而来信中所提及之新闻标题及女士姓名校名,均代为删去,以“×”号代之,意在专重事实的研究,不愿于女士死后再因此事而提到女士个人的姓名,因为有人也许认为这是关于个人不名誉的事情。

  这当然也不是什么有名誉的事情,不过我不愿归咎于天真烂漫的无知青年,却要尽我心力提起办教育的人与做家长的人的注意,以为他们平日对于青年应有亲切的相当的训育与指导。做师长家长的人平日对青年固不应作不合理的压迫,但也不应作不合理的放任。即就此信中所述之×女士而论,据信中所说,“女士素极端庄,天性聪明绝顶,学识既佳,才干又好”,她是一位可敬可爱的贤淑聪慧的女子,是无可疑的;又据信中所说,她和曾某之接近,最初实由于“平日均喜研究数学”,发动于学问之切磋,其动机原是纯洁,也是无可疑的。到了后来因切磋学问日久而生爱,“心中本早已归属曾君”,我以为这也未尝不是光明正大的事情。在这个当儿,倘若办教育者能于呆板摇铃上课之外,知道自己对青年尚有关于人生问题的训育与指导的责任,对于他们平日修学乃至操场上的游戏,都应该有亲切诚恳的指导,对于交友乃至恋爱的问题,都可随时随机予以剀切适当的开导。天真烂漫的青年,只要你肯掬诚心指导他们,知道怎样指导他们,未有不从善如流的,以女士之贤淑聪慧,更易受教,何至暗中摸索,糊里糊涂的弄到“大腹便便”,然后“学校当局为名誉起见,令其退学”?现在的教育只知道教人读死书,并不知道教人做人,并不注意教人对于人生问题应有正确的态度,言之实可痛心!在无相当训迪与指导之下的青年男女,学校当局让他们自己暗中摸索,但存袖手旁观,不闻不问的死人态度,等到青年受一时生理的冲动而出了毛病,才大惊小怪的开他一刀——开除——这简直是预设陷阱害人!

  其次要说到做家长的人常患的毛病。现在做家长的人决不想你们老头儿有你们老头儿的时代,你们的青年子女有他们青年的时代,却不管三七二十一,对于他们的婚姻仍存着一手包办的死成见,不知道自己应处于顾问与指导的地位,不知道应开诚布公的老老实实的对子女说——尤其是女儿——你有心中人,尽管对我说,我不但不反对,而且要帮你观察,帮你考虑,帮你解决困难,我若看出了对方有何毛病,也要老实的告诉你,提醒你。有了这样诚恳贤明的父母,做女儿的人便敢于无话不说,没有心事不可以不和盘托出,而做父母的人对于女儿之处世待人交友应有若何的分际,更应有详尽确切的开导,动以至情,密切卫护,在女儿方面决不至讳莫如深,暗中乱撞,何至于“大腹便便,开除归去”,然后才“有一番责备”?

  总之以×女士之贤而好学,决无自甘堕落之心,一时为热情所激而未念及因此竟致妨碍求学与前途幸福,我们但有惋惜之心而不忍有所苛责,惟以缺乏贤师长贤家长之指导而趋入歧途,而赍恨以没,实为最可痛惜。

  最后记者还有一些愚见,欲乘此机会竭诚为青年男女——尤其是男子——乃至一般人告者,即在此新旧过渡时代,我们不愿作道德上的空谈,但至少应严守一个极简单而基本的原则,即不害人不害己,或至少要不害人。我以为这个极简单而基本的原则,应用很广,即男女关系的问题亦可应用这个原则。试仍以此信中所述的事实为说明的例证,曾某之爱×女士,我们姑认他是出于诚意,但和她切磋学问可也,得她同意而和她恋爱亦可也,但要爱护她终身的幸福,便须倾注心意保全她终身的幸福,即有意想要她做终身伴侣,也应当向可以无碍于她的终身幸福的途径上进行,如今却不顾一切,使她“大腹便便”,害她不能求学,害她受家中“一番责备”,害她“精神上之损失”,害她上吊自尽,“我虽不杀伯仁,伯仁由我而死”,曾某清夜扪心自问,何以对此忠诚待他的×女士?苟曾某尚有丝毫人心,思念及此,必不禁放声号哭,无以自容?

  再说得直截了当些,一个男子若和某某女子发生关系而不至害她,同时也不害他自己(有否如此之可能,姑不具论),我们不愿求全责备。但他若因此而至于害她一生的幸福,甚至绝她的生路,那便是人格卑鄙应受铲除的害群之蟊贼!总之,我们的行为至少应严守一个极简单而基本的原则,即不害人不害己,或至少要不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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