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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谬


  A君租屋于校外,B女士居于校中,惟时常至A君宿舍中,同学亦因他俩为爱人,而不以为疑也。B女士并亲自烹物送至A君宿舍中,与彼同膳,习以为常。A君曾向B女士求婚,但B女士以二人方在求学时期,经济既不能独立,况大学毕业期近,尽可待毕业后再议婚事,亦不为迟。当时A君亦不失望,仍爱好如常,不料传闻A君在家中久已订婚之说,并闻家中与A君双方均满意此未婚妻。(以下有删节)B女士确闻彼家中已订婚,并以欲践前约,即要求A君退婚。A君终是迟迟不决,屡次催促,皆以B女士先代拟稿为辞。B女士心中方感痛苦,乃又闻A君在沪另有爱人之说。最可敬者,B女士家境贫寒,在校中为一工读生,虽遭失恋与遗弃之痛苦,而临事不乱,毫不示弱,一方面进行交涉,又逢毕业大考,曾亲至首都面诉校长,其成绩仍名列前茅,总计斯役B女士已月来未得安眠,精神方面仍健全如常,闻校中已令该男生自动退学云。萍素仰先生言论之公正,敢请先生批评下列诸点:

  (一)B女士因爱A君之专诚,拒绝一切爱人,是B女士之青春已全被A君所误,始爱终弃,A君当负道德方面之责任。

  (二)A君家中久已订婚,又未告知B女士,再向B女士求婚,已属荒谬。既又说因家中订婚,故不可与B女士结婚,则又何必另爱C女士于上海?是A君视女子如儿戏,实有欺骗行为。大学生之人格堕落一至于此,何异于冷血动物?

  (三)A君以B女士私收其信与拿其情书指为偷物,诉诸当局,B女士此举应该的,还是不应该的?

  申 萍

  答:我们看这封信里所说的情形,“A君视女子如儿戏,实有欺骗之行为”,已属无疑的事实,申萍君认为“人格堕落”,“冷血动物”,我以为都对;因为“欺骗之行为”无疑地是“人格堕落”的一种表现,用“欺骗之行为”来使人感到无限精神上的痛苦,称为“冷血动物”,也十分确当。

  B女士对A君一往情深,不过A君既有了未婚妻,而且有“满意”之传说,B女士从前未知,固无责任可言,既知之后,倘A君对前订者未有不满之充分理由,遽强他退婚,似有未妥;倘A君曾以不满于前订者的话相欺,则B女士亦无责任可言;不过因无知人之明,致最后精神上受了许多痛苦,不无遗憾罢了。但B女士不因此而荒废学业,仍将大学学业告一段落,这种“临事不乱,毫不示弱”的精神,却很值得我们的佩服。人生意义所包含的范围很广,在个人方面学业事业亦其重要方面,为人群服务尤为重要的方面,决不是恋爱问题或婚姻问题所能一网打尽。我们深望B女士对此有明澈的了解与坚决的信心,勿以此一件不幸的事情而灰其壮志。至申萍君所提出的三点,记者认为B女士都处于不错的地位,其责任当全由A君负之。

  记者乘此机会,尚有平日积感愿为青年朋友一吐者,现在有一班尚在求学时代的青年,好像竟把恋爱一件事视为可以概括人生的一切,聚精会神抛弃一切以追求,追求而失恋,则抛弃一切而颓荒。这种情形非大学青年所宜有,更非中学青年所宜有。据友人易剑楼君视察各校所得印象,常见有不少中学生的文卷叙述自己失恋的苦痛,以中学生时代的宝贵光阴,不用以锻炼体格,增进学识,修养品性,以备造成有用之材而为此亟待建设的国家社会的未来中坚分子,乃耗其精神智力,神昏颠倒于失恋之中,此岂徒个人的损失,抑亦民族的隐忧。我们非谓恋爱不应讲,惟在求学时代,应以全副精神求学,何妨把恋爱一事列在求学时代告一段落之后?况依法律在二十足岁以内,婚姻须得父母同意,无完全自主权;又在经济未能自立的时期,在中学时代,此事动不动就不免受父母的干涉,或以断绝经济为要挟,自寻苦恼,何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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