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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干


  现在且把我婚姻的经过,问题的解决,忠实地约略向先生一说,是否适当?还请指教!

  男女订了婚,已有成约,我逐渐用冷静的态度来观察她的倾向和嗜好。观察的结果:倾向方面有两个,一是她要依靠我过一世,二是她希望我努力于升官发财的工作。嗜好方面是抽纸烟,打麻将,看电影,一个活龙活现的腐败官僚的小姐。但是我仍旧迷信着“用爱情的力量来感化她”这一句呆话,将错就错,贻误了我的终身。

  有一次使我最伤心的事,是在我们结婚的前二夜,她突然问我:“听说你家里没有财产的。”

  我答:“是的,不但没有财产,而且父母遗下了一笔债务,还要我们偿还呢。”

  她听了这句话,顿时面色苍白,并且说:“呀!我对你的希望失了一大半!”我受了这个刺激,她虽失望,我亦灰心,但所谓大喜之期即在目前,只得硬着头皮干去。

  结婚后的生活:结婚在十八年初头,平平过去,结婚后即劝她入校求学。她说:“我停学五六年,早无心思进学,况现已结婚,更不能再坐监牢。”她的生活,除睡晚觉,打麻将,抽纸烟,仅瞧瞧电影,看看《安邦定国志》等一类小说。我劝她继续求学,不下三四十次,因求学问题,竟至口角,反目,斗气,闹得天翻地覆。结婚一年半,没有小孩生出来,这是大幸,但我忍不住再过着貌合神离的夫妇生活,我要寻求我的机会,努力创造我的前途,去年夏季竟能如我的愿望,出洋留学了。同她的夫妇生活暂告一段落。

  我现在的办法:第一,我对她失恋的真实态度的表示。第二,我仍旧助她继续求学,虽不能做我的理想老婆,但希望她做一个有用的公民。第三,我对她虽已失恋,但夫妇的名分尚未经法定手续的解除,所以我应当对她有物质上供给的责任(现在她的生活,由我维持的)。第四,她如得知我的态度,能痛改旧习,破镜重圆,那更属幸事,否则我不愿主动的提出和她离婚,未离婚前决不和其他女子发生恋爱关系,但亦不继续和她再营夫妇生活。第五,如不幸像第四条后半节临到我的头上,我唯一办法只有升华我的情欲,从事于我所心爱的学问,于社会有利益的事业,以了我的残生!

  这封信里面虽多避讳,但都是事实,请你指教,不要使我失望。再此信务请严守秘密,如要在《生活》上发表,原有姓名均请更改为要!

  梁继登

  答:梁君这封信,记者当然是遵照他所嘱“原有姓名均请更改”而后发表的,我们把这封信公开的意思,无非要多举一件事实,证明别的事情盲干了也还许比较的易于挽回,关于“大喜”的事情,盲干了是多么够麻烦的!

  “貌合神离的夫妇的生活”原是双方苦痛的事情,所以在原则上讲,最圆满的解决办法似乎是索性爽爽快快的脱离关系,但是这样办法在男子方面当然是“最圆满”,因为去了一个“貌合神离”的,很容易再找到一个“貌神两合”的意中人。但是就现在社会习俗及现在女子程度方面说,一则难于自立,二则去了“貌合神离”的,极难再寻得一个替身,所以在男子方面认为“最圆满”的,在女子方面也许要认为莫大的憾事,麻烦焦点,就在乎此。法律上规定必须具有十项理由之一者始得向法院请求离婚(详见本刊第六卷第四期《关于民法上离婚的研究》一文),但经双方本人同意离婚,便无须经过法庭,惟双方同意的“双”字便很难办到。所以我们遇着这类不得不受法律拘束的问题,只得直率承认想不出圆满的办法,不过乘此机会抉出此事麻烦之所在,希望未“盲干”过的人不要再“盲干”。

  关于梁君所举的第二条,劝她继续求学当然是一件好事情;第三条表示他仍负扶养的责任,也是成全未能自立的女子的美德,当然是可敬的行为:这两点都用不着什么讨论的。关于第一条和第四条的上半段,似乎可以连起来研究,就是先对她说明所以不满意的所在,希望她能“痛改旧习”;倘若她能“痛改旧习”,便可“破镜重圆”。这一层办法,我们认为梁君是对的,应该写详细剀切的信给她,促起她的觉悟。老实说,希望升官发财,固然是具有陈腐思想的女子所常有的心理;恐怕失却丈夫,也是这种女子所最强烈的心理:所以我们深信梁君这样写去的详细剀切的信一定有很好的效力。倘若她仍冥顽毫无觉悟,在梁君可谓仁至义尽,无负于她,就是不幸而离异,在梁君可告无愧了。第四条的下半段,确是梁君自免烦恼的一种办法,因为重婚既为法律所不许,前事未弄清楚,后事宜免纠纷而勿再增苦痛。第五条我们觉得在两方面都太痛苦,倘若冰炭不相容到了这个地步,还是设法协议离婚的好。大概说起来,年龄越大越难改造,梁君的尊夫人现年不过二十岁,入校求学与改去恶习,只要她有觉悟有决心,并非难于达到目的事情,所以我们以为“破镜重圆”是很有希望,而无须用到第五条的。以上所说的不过研究梁君所提出的办法,记者并无创见加入,因为梁君自己已考虑得很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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