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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饭亦为心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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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父母早逝,有继母及弟妹二人(均继母生)。祖遗田产不足二顷,父殁后,账目由叔父代问,量入为出,尚足生活,继母不悦,叔遂不再问。我之学费,十分困难,因明白经济情形,便节省费用,继母曾命退学,我乃向叔父借款读书,更为节俭,勉强到师范讲习科毕业。虽有志上进,金钱限我没法,何等可痛。及至吾弟入校读书,也是借款,用费不如我节省(较之我实在双倍有余),我不敢公然说一句话(私下劝弟节省,弟不之听),恐继母有闲言也。今年我服务小学,家中更不给分文,初出任事,整顿服装,经济甚窘,苦无可诉,薪不敷用,惟勉力办事,节俭而已。可叹田中减收,家庭生活困难,继母竟自主为弟完姻,费用五六百元,借贷为多,旧欠洋二百元,合欠七八百元。(月利以二分算,年百六十元外。)利息周转,殊为可怕。他人问我,为何不闻不问,其原因有四:一则恐人议为金钱奴隶;二则因职务不便分身;三则受继母舅之反对;四则有人拿债,有人还钱,我能求得自立生活,即可不闹口舌,落得“好儿不吃分来饭”。就把家中一切都抛到九霄云外去矣。日前回里,妻女泣而言曰:“汝太愚矣,彼等饱食终日,无所用心,家中用费,随便借款,且不问我及孩儿之衣服,家中如此,将何了局。最好莫如分居,他日讨饭,亦为心愿。”我教书于外,归欲叙天伦之乐,不料听了这一番妇女噜苏话,很不高兴说:“一个人家,兄弟本睦,自有妻子,便会分居,我本想在社会上,多服务几年;弟在家照应田务。家中和顺过活,是多么好?……‘人生有命’。我没有职业,无独立之本能,虽有千顷田,也难保不遇意外;假使有职业,能够独立,就是没有田产,也可生活。我想做一个好人,焉能分居呢。”事情好巧,我的祖母晓得我回来,也来谈分居的话(想系她们久已商议)。我正烦恼时,不愿意听,祖母说:“祖产原来得不易,却费了千辛万苦;如今你不听我逆耳忠言,不要田产,只知在外教书。……就不知保全祖产吗?况且你说的独立生活,做小学教员,除自己吃用外,还余几文,又能养活谁呢?债务日多,卖田还债,也是不够,你有何法可偿!你讲的话近于书呆,他日才知祖母之言不错,悔不当初哩!”我想了许久,说分居好吧,母必说,儿太忤逆;说分居不好吧,二弟何日省悟!后思前虑,未能决也! 王伯炎 答:兄弟析居,在吾国昔贤,本亦非所反对。故沈文瑞先生亦有言:“子多年长,自然分析,使知稼穑之难,守成之不易。”在新思潮中,则几已视为“天经地义”,更无所用其怀疑。况以王君所处境地,欲求适当解决,只有析居之一法,盖向例父在子不得要求析居,今王君之乃翁则已弃养;况其乃弟又已成室,理应各自独立生活。在法律固无问题,言情理亦极融合。即就王君所举之四原因言之,第一恐人议为金钱奴隶,王君既为新学界人物,尽可以“理应各自独立生活”之言宣诸亲友,拿出这一块新招牌来,作为顺应时势的要求,已经很有力量;而况王君之令叔及亲友,对于乃弟行为,必有所知,再引昔贤亦有赞成析居之义以析之,想必无甚困难。王君既知“利息周转,殊为可怕”,尤当知未正式析居之前,对于大家族债务,当负共同责任,迨债台高筑,一生还不清,则真为金钱奴隶矣。岂能如王君所举第四原因“有人拿债,有人还钱”哉?至于第二原因,则可于寒暑假中行之;第三原因,则只须有王君自己族长主持,继母舅之反对,不生效力,可以置之不理。 我作此言,并非无故“离间”人家兄弟。盖深信王君所言“家庭问题,也是生活问题之一,兄弟分居,又为家庭问题之一”,全是用社会的眼光观察王君所提出的问题,以为替王君自身小家庭及王君之令弟着想,均以分居为有利。请先就王君自身说,王君如想爱弟,当知“君子爱人以德,小人爱人以姑息”,王君之弟糊涂耗费下去,于乃弟前途有何益处?于兄弟爱情上有何补益?为王君自己小家庭计,则王君夫人之言最为沉痛:“最好莫如分居,他日讨饭,亦为心愿。”我觉得能说这话的人,的确是贤惠有见识的妇人,王君竟硬把顽旧的话反而教训她一番,我很觉得不该。王君当知君之兄弟不睦,决非“自有妻子”所致;当知“弟在家”是否照应田务,抑系“随便借款”;当知“好人”与“分居”并非势不两立之名词;更当知分居后同心一德之“讨饭”亦愿之家庭,是否比现在“妻女泣而言”之家庭清楚爽快。至王君乃弟方面分居总比不分居为有利,盖可使彼鉴于“稼穑之难,守成之不易”,而能有所“省悟”。 王君言及注重职业而不注重遗产,固为至言。然可得应得之遗产以补助生计上之不足,(据王君祖母言,除自己吃用外,……又能养活谁呢?)在现在经济制度之下,亦非“不义之财”。即退一步言,为绝无穷后患计,亦当将家产整理,债务清理,以后划清界限(即析居),宣诸亲友,各负各责。再退一步言,王君诚能自量可以自给而愿弃遗产,亦当宣言于亲友,与弟以后在经济上划清界限,不应糊涂过去也。继母当然有所偏袒,有祖母出来主持,当可避免十分困难。王君另笺并嘱说明析居之分法,据愚所知,须请族长出为主持,分法亦由族长依本地习俗处置。 以上系就王君个人所处之特殊境地立论。读者或有人欲问兄弟究竟不应同居乎?抑析居为必要之事乎?愚以为就现状论,兄弟之各个小家庭,彼此倘能性情极为相近,而兄弟各能自有其相当职业(成家立室后,各须自有其职业,未成室而尚在幼年或求学时代者当然在外),对于大家族之义务权利能平均分配,则亦非绝对的不应同居。愚友人中之处此情形者不乏其人,惟多少仍不免时有闲言,常生小气。其次则兄弟同居而经济上划清界限,如此则结果较前略佳,在同地任事者,如此有互相照顾之益,愚友人中之处此情形者亦颇多,然彼此儿女一多,小孩无知,彼此不和,为母者各护所生,则亦难免有闲言也。故据愚个人主张,则彼此既成家立业,欲谋圆满解决,尽可分居。平时仍可常相往返,互助互励,于兄弟情义上,感情上,只有增进而无所损失也。愚有一友为江苏吴县人,任事沪上,其母爱幼子而疏吾友及其夫人,姑媳常有愠意,吾友乃挈眷沪滨。任母与弟及弟妇同居。以时迎母至沪游住数日。则见前之姑媳不和者,今则每遇姑来,媳即杀鸡以飨,彼此欢然道故,感情较前大洽矣。苟处此情形而固执不分居之旧见,则永无得见天日矣。故就彻底解决言,愚主张兄弟当析居,且深信析居并不至损及手足情义;就有特殊困难之境地言,则尤主张兄弟析居,且深信不析居绝不能有改良或彼此清楚爽快之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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