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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石岑与童蕴珍之情变


  李石岑与童蕴珍之情变,曾详载于本月四五六等日之《时事新报》,谅先生已寓目,不知有何感想?我所最感觉不痛快者,观童具呈法院控李诱弃文中所言,将责任完全推在李身上,一若当初恋爱完全出于李一人,与伊完全无与也者,既欲讲恋爱而如此不负责!(李亦当然有责任,但不应独负耳。)且玩其呈文语意,直欲使李坐十年八年牢狱而后快,与当初伊对李“精诚白热”之情形何背道而驰,一至于此?且斤斤较量一百五十圆之按月津贴,争多嫌少,其当初心中所爱者果为何物,似亦是疑问。先生以为如何?

  梁刚毅

  按:我觉得我们如要评判这件事,须把两种立场弄清楚:一是“超现实的独辟蹊径”的立场,一是“顾到现实依着习俗”的立场。现为便于讨论起见,请先略述简单的事实,并撮录李最后致童的一信里面比较重要的一部分。

  李君在我国学术界久负时誉,尤以研究哲学闻于世,想为读者所知道,不多赘。他曾于民国十年与苏州胡曼君女士结婚,据他说后来感到婚姻式的家庭为无价值,无内容(李致童函中语)。前年乃与同乡女子(湖南醴陵)童蕴珍(又名漫恬)者结为爱侣。童父母俱亡,曾卒业于泉州黎明高中,善诗词,民十九来沪寓杨东蓴家,在当年杨家除夕席中识李,遂渐陷情网,民二十年三月间有杭州之游,遂“赋定情焉”,返沪后同居,同年五月间又有庐山之游,中复经过珠胎暗结及在沪就医堕胎一幕。沪战后李赴粤就中大教职,童咎李遗弃,赴粤交涉,经友人调停,由李立据按月津贴百五十圆,乃回沪。李亦重膺上海某大学教育系主任职。最近童以李不履行约书,乃延律师控李“和诱未满廿岁之女子,脱离享有亲权之人,乃乘人不觉,暗令堕胎,均犯刑法第二五七及三〇四条之罪。”

  李本年六月十四由粤致童最后一信中的片段:

  “我永远热爱着信赖着的恬儿,好容易等到六月五日,才接到你一封诀绝的信,我把这信从头至尾看完之后,两眼昏黑,血全部上涌,加以酷热的太阳熏蒸了许久,就倒在‘明耻立信’校门旁边。数日来焦苦万分,每夜只能睡二三小时,直至前日,我跑到张粟原兄处,方知你有信给蓴哥,里面严格地提及两事:第一,要我不再写信与你,要我不写亲密的话,要我寄钱时单写对方姓名住址,不要提别事;第二,要我履行契约,每月寄百五十圆,并闻将写信给杜郭等人(按均系契约上保证人),请其敦促,以防失信……我得了这个消息,真如青天霹雳一般,禁不住的要在这里问一声,我亲爱的人儿,你竟忍心到这地步吗?……

  “恬儿,我唯一热爱着信赖着的恬儿,我们的事真不忍重述!虽然日子并不十分长久,可是我们的恩爱竟似到了天长地久一般。记得你当初寄我双瓣红叶之时,我是怎样的惊奇与陶醉啊!……记得前年除夕,我们初相见……你那副窈窕婀娜的身材,在漆黑的厨室中,踱来踱去,是多么击痛我的心弦啊!况且你的哀人欲绝的身世,又是多么触动我的哀感啊!……想不到不久我们竟同游西湖,老实说,那时还是怜多于爱。……自从南游之后,怜的成分减少了。后来同居兴业坊,只见有爱,不见有怜。虽然不见有怜,可是因共同生活的结果,因种种趣味相投合的结果,尤其是性的满足,性的愉悦,性的畅适的结果,遂完全上了唯一的爱之一途……

  “我现在要将我心坎中要说的话全盘的说出来。我自从和玉君(系李同居过的一女生)分手之后,深知我现在的情形不能恋爱任何女性,所以我们头两三次见面,就问到你对恋爱和婚姻的看法。那时你在景云里书斋里面,说到你只谈恋爱不谈婚姻,说到你痛恨那般破坏人家婚姻的人。我听了之后,以为你是另具一副特性,所以后来同游西湖,到了定情之夕,我开始便郑重的提出,我愿意和你做个永远的好朋友。这话说完了之后,我们便陷于甜蜜的深吻之中。后来同游故乡,同游庐山,我们并不曾发生过什么问题。不过到了同住兴业坊之后,这问题便开始严重起来了。我因为怕你说话,只有少回苏州(按李的夫人此时住苏州)。曾记得那时你还许我回苏州,你两句清丽的诗我还记住,便是“问君何事归心切,不语重来是那天”。后来你当我回苏之前后,必口角至一日夜,直延至住大成公寓时,我非迫不得已,决不愿轻提一‘苏’字。不过在这时,我深感觉到你爱我之真挚,所以总想找出一个妥当的办法来。今年正月八日经洛曼将我们的历史全部揭出后,于是苏州方面骤形紧张。我知道事情总要爆发的,遂对苏州方面将我们的经过情形直陈不讳。我意无论在何时,无论将来弄到甚么局面,总可以想出一个分居之法。想不到你忽然来广州,想不到我们在广州这样的一个结束……不过凭我的心,不知怎样;我的心底总不能消灭我的恬儿的影儿,我在梦中,十回之中,有九回是倒在你的怀里,慰贴着你两扇高耸的乳房。恬儿,我用血诚说一句话,我们这回的解决,决绝的,绝对的不是我始愿所及……

  “恬儿,你这回对我说,我什么待你都好,只是一事欺骗。我所过的婚姻式的家庭生活之单调之无聊,你何曾想象到?但何以不决心摆脱,实在因为对方知识短浅,又性情过于真挚,如果酿成生命危险,不免连带及于多人,我老早想到过,所以我们最初结合之日,我便提到我愿意作一个永远的好朋友……这是我的衷肠语,正是表明我不是欺骗。其实我和她过的日子,只是一个形骸。恬儿,不说别的,甚至……(此处原文如此),非想到我的恬儿,不能得趣,还有什么别的可说呢……”

  看完上面的几段,他们俩的经过情形,大概已可明白。“顾到现实依着习俗”,李自知已婚的人“不能恋爱任何女性”,因为重婚为法律所不许,“只谈恋爱不谈婚姻”又非一般女子所愿为(是否应为,是另一问题,此处无暇置论),在他又不愿“酿成生命危险”而和原妻“决心摆脱”。但同时他又感觉“所遇的婚姻式的家庭生活之单调之无聊”,在“顾到现实依着习俗”的圈子中既无法可想,他于是在“超现实的独辟蹊径”方面找出路(这个出路的本身的是非,也是另一问题,此处亦无暇置论,不过举出事实而已),即“做个永远的好朋友”,也可以说是“只谈恋爱不谈婚姻”。李的意旨在此,童女士当初如确已明瞭这个意旨而自愿加入“只谈恋爱不谈婚姻”,那末便是自愿走上这种“超现实的独辟蹊径”的道路,对“苏州方面”的醋意固为多事,即寻常法律上所谓“诱惑”,所谓“赡养”,在自愿走这种超乎寻常途径的女子口中,都不应有。就这种两方同意的“超现实的独辟蹊径”的立场说,李君只须确在当初说得明白,可以说没有什么重大的责任。(法律问题在外)

  但是要实行这种“超现实的独辟蹊径”的行为,必须是“超现实的独辟蹊径”的女子,在这种女子,不怕“遗弃”,不必要求“赡养”,确能“只谈恋爱不谈婚姻”。像童女士虽嘴上尽管说“只谈恋爱不谈婚姻”,但看她的行为,仍不脱寻常窠臼的心理,即尚须“顾到现实依着习俗”,在这种情况之下,李君便陷入了十分纠纷的境域了;依常例以相绳,他当然逃不掉相当的责任。因为不是“超现实的独辟蹊径”的女子经他这样一来,她的一生前途便从此绝望,既得不到“终身所仰望”的“良人”,又难于再嫁得一个“如意郎君”,当然陷入一种很困难的地位。本月八日《时事新报》又有段新闻,说“童蕴珍含泪声称余不要李石岑一钱”,这恐怕是负气的话,否则具呈法院的诉状中何必提及“讵立约后并不照约履行,仍置生活于不顾”的话?关于这一点,我们对女子固不愿有何责备,因为寻常女子既无以自立,不靠“赡养费”又怎样呢?不过这种女子绝不可“只谈恋爱不谈婚姻”。

  就“顾着现实依着习俗”的立场言,当然适用现行的《刑法》,童控李所犯的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内容是:“和诱略诱未满二十岁之男女,脱离享有亲权之人监护人或保佐人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倘童能证实当时确未满足二十岁,这位哲学家却不免“尴尬”!

  以上所提出的两个立场虽是记者个人的管见,也许不无可供参考之处,因为梁先生来信对于童女士的责备,如从第一种超现实的立场说,固有相当见地,如从第二种立场说,似乎近苛,因为他把超越寻常的事责备并非超越寻常的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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