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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作联邦里的合作社(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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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三六年,我从莫斯科回到伦敦。我在那时的三年前,把伦敦和莫斯科比较,觉得伦敦表现着是一个丰富的地方。但在一九三六年,便没有这样的对照可以看得出了。我到伦敦的一家商店里去买些甘芳的水果,但是他们给我的水果却只有玻璃窗里所陈列的一半大,我才恍然感到又回到了一个私营贸易的地方!因为在苏联,在城镇里的国营商店和在乡村里的合作社,所供给的货物就是所陈列的货物。因为在那里的贸易不是为着利润,而且每一个合作社和国营商店,它的计划就包括供给有一定质量和一定分量的货物,所以没有掺杂劣货的动机,或者要售卖劣等的货物。当然,在一个苏联的商店里,也许有工人尝试以较优货物的价格出售较差的货物,由此赚得小小的个人的利益,这仍然是有时可能发生的事情。但在苏联这种行为是犯法的,而在英国却是一个好生意! 在苏联今日,消费合作事业仍继续存在于乡村里,那里约有四万个合作商店。在将来,究竟是合作商店还是国营商店将成为乡村贸易的最后中心:这个问题的如何决定,也不是原则的问题,而是便利的问题。假使由于消费货物的生产更为发达,国内贸易人民委员部在乡村里开设商店;又假使由于这种商店的集中管理和广大的经济资源,它能够比合作社服务得更好:那末国营贸易将代替合作贸易。在另一方面,假使合作贸易的效率超过国营贸易的效率,那末合作社将继续占着优越的地位。在本质上,这里并不含有原则的问题,因为在苏联,国家本身就是一个合作联邦,在合作社里面存在着合作社,好像在车轮里又有车轮的复杂的结构,这种情形所以有存在的理由,必须它的结果能给人以更好的服务。 关于苏联的合作事业,还有另外一个例子,在苏联的城镇里占着颇为重要的位置,就是住宅合作社。苏维埃政府在一九一七年最先发出的命令里,有一个是把当时已有的一切房屋都移交各地的苏维埃,根据居民的需要分配。政府也授权各地苏维埃建造新屋。但是在那个时候,全国苏维埃和各地苏维埃当局,对于经济的应付都感到困难,因为对经济有巨大的要求。于是苏维埃政府也鼓励人民组织住宅合作社,这是由个人合起来组织的团体,他们愿意得到较好的房屋,拿出他们收入的一部分,加股于合作社,建筑住宅。这样的合作社是由社员经营的,他们选举他们的经理部,给他们自己的职员以薪水。现在,在苏联城市里,有大部分的住宅股,是属于这种合作社的。 在住宅合作社里,有一个由社员选举的委员会,负责督察房屋的建筑。当每一座房屋建成之后,在名单上列在最前的先搬入居住。为着房屋的管理,他们选举他们自己的房屋委员会,由这委员会雇用一个有酬报的经理,主持管理房屋的事务。这个经理要负责收集租金。每家住户所付的租金是有一定的,约等于每家收入的百分之十。这租金完全用于房屋的维持,热气管和自来水,各层房屋的管理和装饰等等。经理的薪水也是由租金中支付,房屋委员会要负责注意这种款项应用得当。有的时候当然也有舞弊事情的发生。有一所房屋我在莫斯科住过一年多,该屋的经理竟卷逃六千卢布!居户立刻召集一个紧急会议,选举过一个新的委员会,叫他们委任新经理时要格外谨慎。我不知道保安团曾否捉到这个贼,也不知道这笔款项曾否追回,因为我不久以后就离开了莫斯科。 我追述这件意外的事件,并不是把它看作代表型。但是读者却须常常记着,苏联的公民也是人类,和其他的每一个人一样,有他们的优点,也有他们的弱点。只要在苏联的社会里仍尚有个人主义者存在,把他们自己的当前的私有利益放在社会利益的前面,那末仍不免有辜负信托的事件发生。这种案件是由苏维埃法庭当作罪犯办理的;这类犯法的事件在目前还未能完全消灭。 这样看来,可见在住宅这件事上,合作制度也推行得很广;在这种制度之下,各座房屋的居户管理他们自己的房屋事务。有些地方,房屋是为本地的苏维埃所有的,例如城镇住宅的大部分;还有些地方,房屋是为工厂所有的:可是它们的管理制度大概都和合作社的相类。但是在这些情况之下,房屋的经理却不是由居户所选举的委员会所委任,是由本地的住宅托辣斯所委任的,同时受苏维埃当局的节制;或由工厂的管理处所委任,同时须取得职工会的合作。但同时,住在国家所有的房屋里的居民,却也选举一个房屋委员会,房屋经理工作时须与这个委员会合作,把所收集的租金用于房屋的修理和刷新,须为着居民的一般利益而用。 被选举的房屋委员会,是苏维埃制度中对于私营房东的代替:苏联房屋的实际的所有者,不是国家,便是居民的合作社。所以究极说起来,好像消费合作事业一样,住宅管理的制度将往那一方面发展,还是要看那一方面的结果更为便利。假使依事实上的表现,由合作社的委员会管理,不及国营的住宅托辣斯管理的效率,那末后者将代替前者。假使不然的话,那末合作社的房屋将比国营的房屋更为发展。这是未来才能决定的一件事。 以上所讨论到的几种形式的合作社组织,它们的社员都是寻常的工资劳动者。但是在苏联并非一切生产者都是工资劳动者,其中有很多是生产合作社的社员。在工业一项,全部生产里有一小部分是由生产合作社进行的。在农业一项,全部出产的最大部分都是由农民合作社,集体农场所生产的。在原则上,工业合作社的组织既无异于农业合作社,而且农业合作社在苏联是生产合作社的最重要的形式,所以我们将进而对集体农场的组织作较详的研究,不过同时我们不要忘却,在城镇里,关于工业生产的合作社组织也还存在着,不过是小规模的罢了。 依苏联国家基础的本质,他们鼓励农民中小的个人生产者,联合他们的土地和生产工具,从事大规模的耕种。他们很郑重地主张,农民自己必须自动地组织这样的合作农场;他们认为这种制度如果是从上面的强迫,是没有功效的,因为这样便得不到人民的拥护,而依这种制度的性质,却非人民自己经营不可。但是在实际的耕种方法如仍限于木犁,那末即有广大面积的耕种,其所得并不多于小条土地的耕种。所以在革命后的最初十年间,大规模的集体化并没有发生。 但是只要农业仍继续由个别的农户进行着,每一个农户只在它自己所有的小条土地上工作,这必然是没有效率的。于是对于全国人民粮食的供给,必然要因收成不好的结果而受到威胁。就单为这个原因,采用大规模的耕种已是一件重要的事情。要办到这件事,只有两个途径:在一方面,可能采用世界上其他地方所已用过的同样方法——就是津贴比大多数较为小康的农民,帮助他成为大规模的农民,有着很多的财产,用着很多的工人。但是这种办法就是乡村里的资本主义,由私有的个人为着利润而雇用劳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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