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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伯平


  (一九一九年七月六日)

  对于代英不续娶事,兹答如下:

  就纯理言,代英信人生死皆有自由,为善为恶亦皆有自由。惟为善为求幸福快乐之道,此所以吾人常应为善耳。知此,则知代英之选择行为,无论合理与不合理,苟为心之所愿,皆可不受社会拘束。代英之人生观,可以无第二人相信,然代英既信之,他人又不能驳之,则代英固有遵循此人生观以行事之权利。故关于不复娶,只须“情愿”二字,即可答之,且又未丝毫不合理也。

  从一而终,固非合理。何以不合理,以其强迫人牺牲其所不愿牺牲故。不从一而终,亦非合理。何以不合理?以其强迫人不牺牲其所愿牺牲故。代英之行为,可牵就世人,不能受世人之强迫而降服之。且以为,无论从一而终与否,苟出自愿,皆无不可。总而言之,自由的“人”,还他个“自由”的人。为不愿牺牲人主张再婚,如升之乔木。为愿牺牲人主张再婚,如逼之上刀山,高则高矣,然奈其苦何!故代英于再婚一事,只主张任人自由,断无令男子同入幽谷之理。且今人兽性甚张,女子节烈之说,初无甚效。又虑代英所为,一般男子将群起而仿行之,此无异杞人之忧天矣!

  由上所言,可知代英自身即因自由而自处于不再娶。代英之主张,即使男女一切自由,断无使男女咸处于不自由之境之理。至一族一国,人口日寡,决无此理。即令圣人出,果如足下所言,剥夺男女两方之自由,亦不过为世界多增私生子之额,岂虑人类有灭种日耶?男女性欲,乃动物(人在其中)自然所具有者,容有一、二人能自处于寡欲,余则虽以斧钺临之,犹无效可言。知此则知代英个人所为,既与足下所论之理完全无关,于人类将来亦无影响。其有影响者,或以一独身之人,为众生主张恋爱自由,为人类(无论男女)解除一切束缚,如是而已。

  矫正世俗之意,代英亦略有之。女子之受男子压抑甚矣。男子之惟知假饰古说,以遂己之淫欲,甚矣。“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之说,贻害于我国社会亦甚矣。我因此亦不敢不自勉,求有以愧世人而破腐说。虽或过当,亦国奢示之以俭之意,何况我仅以自处,并不以责人,无所谓过当耶。

  我欲事死如事生,亦不复娶之一因。

  且我又有隐情:(一)中国女子之通达,如已故内子者,已不可多得。每每目不识丁,俗气逼人,终日计较,无非钗簪衣服之事,鸡虫得失之事,我何苦以此分心,致碍做天下事乎?内子前已慨然信女子应自立,与代英图储能以求自立之法,不幸殂没。代英伤其志而以为不可多得也。(二)中国家庭构造之不良,女子司阃内事者,尤苦其心神为各种对付之事。代英夫妇,在家庭亦可谓占优势矣。然而每睹内子受各种不自然之名分礼节所束缚,心甚伤之,然则今日又可另寻一人来受苦耶?(三)婚姻之不自由。我固不再婚,然一言再婚,以现在之就业,许多老爷太太,必愿拍卖其小姐,然我安得此金屋供奉小姐耶。若欲就我之理想以自由选择,我恐世或不得其人。且我又以为不必选择,而懒于选择也。(四)女权之受压抑。我若果得理想之女子而娶之,必将决破世间一切女子所受不自然之束缚,则他人必怪诧笑骂,我又何苦自寻烦恼?然若仍坐看女子之生活如坐牢,如犯罪,宁死不愿。(五)我自身之好自苦,故亦好自苦妻孥,此盖处此不自然之社会,而欲求暂时安于此社会,一方又渐求改进此社会,所以不得不自苦。然自苦可矣,他人之女子何苦陪我受苦!从前内子受苦亦多,虽彼深谅吾意,吾至今犹歉然于心。此亦对已往不忍复娶,对将来不敢复娶之一因也。

  且代英自分为社会做事矣。精神愈专注,岂非功效愈大。且如此下去,自己将来一切皆可牺牲,此亦犹自苦之旧习,何必更害人家女子乎?但得总为世界做事,此精神自然不朽,即能力自然不减,何争此有后与无后?然而最后有一语,以上所言之理,皆附属之解释。使我不娶者,情也,非理也。理不过使我愈有胆量,以遵循此情耳。

  大事业之成功,在于平日之有联络的予备:(一)须自己有自信力与完全担负事务之能力。(二)须有彼此信托,彼此扶助之朋友。(三)须有乐于赞助之多数人。

  要为天下有用之人,最要在事上磨炼。此学校所以提倡活动之旨。在校受人讥评固苦,出校无以自尽国民责任尤苦。经此番失败,或能使足下更发活动之决心乎?

  下次来信不要客气,譬如以大飨之礼待爰居,奈非性所适何。古之贤王,乐善而忘势。古之贤士,何独不然?乐其善而忘人之势,善哉言乎!代英甚望以后务求脱略,免致开函心神不安。此至诚之言,望足下谅而信之。

  选自恽代英一九一九年日记

  (1)伯平即谢远定,湖北枣阳县人,时为中华大学附中学生,仁社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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