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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问题之解决(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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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一八年二月) 此篇辑译美国体育杂志《儿童问题之解决》一栏前后所载各问题,及佛洛伊·斯他Floyd Starr对于此等问题之各种答案。斯他氏创办斯他院,感化顽童,卓有成绩。前译《顽童》篇,刊本志第三卷第五号,可见其一斑矣。兹读其解决各种儿童问题之语,具见其研究之勤,大足为我国言儿童教育者之一助也。译述之余,偶有所感,即附记于斯他氏原文每条之下。非云批评,聊引起读者研究之兴趣而已。 问:男童宜勉强之,使作家庭事务乎? 斯他氏曰:男童皆宜略知家庭事务,盖能知家庭中妇人之责任,及其所处之地位。不但今日彼当为一较良善之人子,且他日当为一有思想之丈夫。故教男童以烹饪烘熨扫地抹桌,乃至自补其衣,绝对为有利无害之事。惟不应因作家庭事务,而勉强之使抛弃其户外生活耳。男童在户外之时,愈多愈妙。彼所需要之新空气与日光,与用力之运动,均当于户外得之。故彼略以少数时间,助母工作,则佳事也。惟不可忘男童之究为男童,若竟以待女娃者待之,则非矣。吾等望男童将来成伟丈夫,不望其为腼腆之闺女,故其作家庭事务之时,决当较户外活动之时为少。 按男童能略作家庭事务,可以知家庭实况,而体谅妻母,辅助妻母,固如斯他氏所言。抑可实地练习作事之才,又不异为家庭中一种教育也。窃谓为父母者,无论对子对女,使之作家庭事务时,但当存一使之练习办事之心则可,若自图轻其肩担,而用其子若女为无报酬之苦役,乃至其需要之运动或休息或户外生活之兴趣,亦并剥夺之,则大可讥诮矣。斯他氏以为作家庭事务之时,当较户外活动之时为少,然也。惟女娃之需空气日光与户外之活动,与男童相去不远。二十世纪之女子,必不得以腼腆之闺女为标准,若斯他氏竟以为女娃则当作家庭事务之时,较户外活动之时为多,窃未能安于此言也。 问:吾子年十五岁,而好与女子交际,吾意彼尚未及与女子交际之时也,如何防止之乎? 斯他氏曰:汝何故欲防止之乎?亦鼓励之,助之选择其可与交际者,而任其交际耳。十五岁之儿童,在初感觉异性相引之时期,故汝子所为,乃完全当然之事也。吾意汝子近日必常洁其指孔,刷其鞋,理其发,浣其衣领,凡汝前日所督望于彼,而不能得者,今皆得之,此皆彼所交际之女友之力,岂尚不足于汝乎?善良之女子,能为其男友作事,较男友之母所作尤多。故吾意汝子能与女子交际,固一佳事,但须所交际为善良之女子耳。汝能引导汝子常行于极聪明可爱之途,而又不使彼知汝之引导,汝能使之认知彼交游中最良善之女子,则庶几矣。且汝亦不妨与彼女子相来往,试召彼等至汝家宴聚,而使汝子参预。使汝所愿选择为汝子之友者,与汝子相见相结纳。此外更为尽各种之力,汝亦无愧于为父母矣。 按男女之性,各有所偏,故各有所长,亦各有所短,能互相交际,各以所长,而互补其短,此诚无上之利也。少年男女之相爱,乃自然之天性。苟非末俗之浸润,损友之引诱,未见遂即堕于淫僻。故即在我国,苟为父母者,能有合当之指导,加以合当之监督,虽使男女自由交际,犹有益无害也。其所以必加合当之监督者,吾国男女,素无交际,而社会风习,远不如欧美文明诸邦,故此首开风气相交际之男女,如何而后可免于末俗之浸润,损友之引诱,以不至堕于淫僻,此皆有劳于为父母者之随时视察,随时纠正,又不但如斯他氏言仅指导而已也。惟视察纠正,亦以立于子女背后,不使觉知为妙。 问:吾告吾四岁之幼儿,谓世界中真有山大克罗(神话中人名)其人,汝以吾所为为当乎? 斯他氏曰:说谎之行为为当乎?吾意汝亦知其为不当也。吾愿汝确知,凡以不实之言告汝子者,即为对于汝子说谎,彼他日年长,知汝谎彼,彼且怨汝,而不复愿信汝,进而更疑汝一切之行为与言语,更进而彼亦以一切不实之行为与言语谎汝,汝且不能诘责之矣。凡汝不愿汝子所作之事,汝自身必不可作之。儿童之学习,以模仿为主,彼不问汝所言,而观汝所行。此吾所愿汝切记者也。有一女娃,亦被人告以世真有山大克罗其人,及年长而知其妄,大惑久之,乃谓其母曰,然则山大克罗既本无其人,吾意耶稣亦未必此世所有之人也。呜呼!此可为汝殷鉴矣。汝欲告以山大克罗之事,初无不可,惟必使汝子知为想像之辞,切无坐实之。如此彼仍不失其兴味,而不至生上述弊端矣。 按幼子常视毋诳,此语垂之经训,安可以说诳为教乎?且教子女者,最须求子女之见信。能信而后能从。今明示以不可信之端,欲其能信,难矣。不信,欲其能从,难矣。故为父母者,常须保守子女对于彼之信心,无论何时,无论何事,不可示以不可信之端。天下有可信而不为人所信者,未有不可信而能求为人所信者。或常为不可信之事,而偶为可信之事,即将求为人所信,不亦难乎。又何况其所求者,乃头脑简单之儿童之信心耶。 问:儿童为家庭服务,当与以相当之酬给乎? 斯他氏曰:吾个人之意见,窃谓儿童自为其家庭服务,初无与以酬给之必要。与以酬给,适足养成其自私之心。彼将谓不得酬给,即无一事应做矣。吾意宁鼓励儿童互助之精神,使之知其父母终日为彼之衣食教育而工作,初不向彼索取酬给,则彼从各方面略助家庭,以为报答,断无反索取酬给之理。如此则儿童为爱父母而尽力助之,比之与以金钱以资鼓励者,其相去远矣。 按世固有谓儿童为家庭服务,当与以相当之酬给者,此盖拘泥于权利义务之说。今读斯他氏此言,可以恍然悟矣。窃谓有权利即有义务,此说固非无理。惟权利者,不限于当前之酬给。如儿童所安享于其父母之衣食教育,其权利已多矣。又权利义务之说,初非伦理上乘,不可拘执。如谓儿童既享如许之权利,即当尽如许之义务,则虽牛马役使,亦不为过。然天下宁有是理乎?故以儿童有权利然后有义务,似可而实不可也。谓儿童有权利即应有义务,亦似可而实不可也。惟为父母者,以教育为目的,役使儿童,初不以此为报答权利之义务。又使为儿童者,以互助的精神,扶助家庭,亦不以此而更求报答之权利,则庶几乎可矣。 载《妇女杂志》第四卷第二号 署名:恽代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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