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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人生观(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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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一七年五月七日) 此篇前半已刊登上期,读者颇不以为无研究之价值。吾知自此以后,本报读者俱乐部一栏,当不乏有兴味之辩论矣。真理愈辩愈明,记者深信此理,故于辩论之文,无不乐为刊布。此文之价值如何,当俟读者评定,但记者信其旗帜鲜明,颇合于为辩论之的耳。爱真理者,将亦有旗帜鲜明之辩论以教记者乎? 五 人无杀身成仁之义务 由上观之,可知人类之生存,非各种不自然的道德学说所能解说。即人类不应受各种不自然的道德学说所束缚压制。人类之为善,既发于其自由之意志,而为自由之选择。此等选择,又以其自己最远大之福利为指归。则凡无关于其自己最远大之福利者,吾等虽命之为道德,虽命之为极高贵之道德,如杀身成仁者,人亦无必须践履之责任。此论理之自然归宿,而以吾个人之自信,亦以为此乃当然合理之事也。 吾人为生存而求福利,为求福利而践履道德,今又为道德而牺牲生命,则吾人之生存,究为如何之目的耶?吾人何为而求福利耶?又何为而践履道德耶?夫牺牲生命以践履道德,此诚极可赞美之事。然吾人赞美之者,恃感情而非恃智识。吾人试以之归于智识之裁判,而观其结果,究其可赞美者,乃恃何种之理由耶?凡吾人践履道德之时,多少不免于自己福利上有所牺牲,然皆牺牲较小近的福利,而企求较大较远的福利,如此乃不背生人之道也。一切之福利,皆由有生而后得享受,故无论牺牲至何地位,决无并此享受福利之生命而亦牺牲之之理。如并此享受福利之生命而亦牺牲之,而曰吾将藉此以求得何种福利,此岂复可称为成辞哉! 旧时学者托为大我说及精神上福利之说,以解此不可解之玄秘。大我之说,吾既已辩之于前矣。精神上福利之说,苟非信各个人精神死后不灭,如宗教下乘所谓轮回之说者,其说先已不得成立。夫言精神不灭者固众,然学者言与轮回说自有殊异,有不可假为护符者。如神物一体说者,所谓人心不灭,初不谓人死后各个人之人心,仍为各个之存在,如此则人死后其各个之我已失所在矣,尚何精神上福利之可言乎? 由此观之,可知人无杀身成仁之义务。人之生死,完全为个人之自由,非道德所能干预。而人既畏死或不欲死以生存,尤无强立各种道德学说,强为定一杀身成仁之义务之理。吾意如有发于其本心之自然,如见孺子入井而生恻隐之心者,则其杀身以成仁,固为无可非议之事。苟为非出心愿之杀身成仁,或更强他人为非出心愿之杀身成仁,则非理极矣。虽世人以其为难能而感叹之。窃以为不如已也。 吾此说,打破世人心目中一种极大之道德观念,谅闻者必不谓然。然究未之思也。吾人即不就纯理言,而就实利言,此迫人于必死之道德,果于何方面有何利益耶?自古忠臣义士,其委曲偷生以力求尽责任者,其效果与凭一旦血气而慷慨捐躯者相比,不啻百十倍。若一死而已,苟不惜生命者皆能之,何足道哉!说者必谓吾等赖古来。有数烈士之杀身成仁,而激励人心者不少。夫古来烈士之足以激励人心,诚为不可诬之事。然须知恃一时坚决之态度,以博人无理由之感情的赞赏,平心论之,其不如以委曲之行为,为有真心为社会者之师资远甚。西洋军士于战斗力尽之时,多投降而不自杀,此在东洋人视之,自觉不足道。窃以为投降之无益于国,与自杀同,而投降为暂时的无益,自杀为永久的无益,彼之理由,又安可抹煞耶。必曰此一部分军士之自杀,可以鼓励他一部分军士之力战,窃谓此一部分军士果皆自愿为自杀之事,其自杀自无可议,若彼本不愿自杀,而旁人设为种种不自然之学理方法,使之必出于自杀而后快,则为极无理而不道德之事也。 吾此等理论,颇足使一般畏死之懦夫气壮,以为彼等虽避其应赴之死,而道德上仍无所惭怍。吾岂不知社会中多此等畏死之懦夫,为非良事。然彼等畏死,终无强之必死之理。惟吾人可教导以在死之范围以外,凡所应尽且必尽之责任,使彼等仍能为多少自利利人之事耳。抑吾犹愿进一说。吾此言虽似使懦夫气壮,而轻死之说,使一般浮薄少年白断送头颅亦众矣。古人之杀身以成仁,必仁可成而后身可杀,今人则以为身既杀而仁自成矣,岂不诬乎! 读者应知吾所以辟杀身成仁之说者,非徒顺人畏死之情,盖一则杀身成仁四字,可为自律的道德,不可以迫之他人。二则凡不杀身者,亦正以希望成仁之故,非谓偷得一死,即为能事。惟吾意世界有真志士,与其以杀身求成仁。不如以不杀身求成仁,至世之无志于杀身者,则与其迫之为不自然的死,不如任其自生自死之为愈也。 六 自杀绝对非罪 人之生死,绝对为其个人之自由,彼不愿死者,不应强之使死,既详见上节矣。反而言之,如彼不愿生者,亦即不应强之使生。故曰:自杀绝对非罪也。无论何等之自杀,道德皆不应禁止。极而言之,为最卑鄙之自杀,或最无理由之自杀,皆其个人之自由,道德亦不应干涉。此又一骇人之说矣。 就上文之根据,可知凡人欲生存一日,即当为一日之善,以求其幸福。故一切所谓善,一切所谓伦理,皆由此人有生存之欲而来也。一旦不复欲生存,一切所谓善,所谓伦理,即当立刻停止。今如此人已决定自杀,而尚以善与伦理责之,岂成理哉。四惑论曰:或有厌世愤生,蹈清冷之渊以死,此固其人所得自主,非大群所当诃问。呜乎!此真绝无仅有之达论矣。 说者曰:今姑不与子于理论上辨此说之是非,但就事实利弊言之,子今为此骇人之说固自于心安乎?则应之曰:今如此所疑,不过谓吾说果行,世人之自杀者,将日益增多,则我乃无异以文字杀人耳。请说者一平心细审,吾说固未必行;果行矣,世人之自杀者,果将日益增多乎?夫世人皆有贪生畏死之情,此乃不可诬之事实。自古以来,一般不近情理之学者,以忠孝等大名目,逼人于死,迄不见有若干数人,从而死者。今谓吾此一席话,乃能使彼等视生命如敝屣乎?世之自杀者,不外出于两因:一不胜社会之压迫而自杀,一确解生存之无意义而自杀。而出于第一因者尤多,试问说者将如何对此等自杀者,加以救济,岂但为一蛮横武断之语,曰:不可自杀,即足为尽其能事耶? 能确解生存之无意义,此非常人之所能也。能因此而自杀,此更非常人之所能也,且患其见解之尚不圆满耳。如能更进一步,知生存无意义,自杀亦无意义,则彼将自知自杀之为多事。吾意彼等既非常人,既能确解生存之无意义而自杀,则欲其更进一步,当易易也。或曰:设彼等怀厌世之想,其初以不敢自杀故,苟且生存,今一闻子说,了无牵挂,自无不自杀之理。曰:果彼等以生存为苦,则自杀以求解免,窃意于彼不为非计。而进而言之,彼之厌世之想,大抵皆谬误也。如知苦乐之真意义,知世无可厌之处,则彼自知自杀为过举,此则在下文当有解说也。 单就由第一因而自杀者言,每有贫苦之辈,或失意之人,虽自信自杀为罪,而终不能不出于自杀之途,此岂尚得加罪于自杀者之身耶!今世社会间一切不平均不合理之事,为人类互相侵损残害之媒。每有孤弱之辈,为人鱼肉,尽心竭力,以事社会,而不能得一饱暖,如昔日之奴隶。今日之劳动家者,为彼等计,社会既不加怜惜,非自己团结以革命,则惟自杀耳。今社会论者,既深恶其革命,又不许其自杀,而犹曰:吾之不许其自杀,乃吾之仁心也。嗟乎!彼果能自杀,不过一死而已,今强以此等不自然之说辞,使不能死,而又不能不死,天下人之不仁,盖未有甚于此者也! 吾非必欲人人自杀,且吾之为此论,正以欲减少现世自杀率之故。惟吾辈论事,当探其本原立说,故吾人但当减少使人不得不自杀之原因,不当问其自杀与否。盖无上述之原因,则人人有爱生之心,自不禁而无人自杀。有上述之原因,则人人无乐生之念,虽禁之而自杀不止。且即今自杀能止矣,亦但陷自杀者于更悲惨之境遇,吾虽不仁,不愿闻此等仁人之言也。 七 苦乐之真意义 吾言人生目的,必涉及苦乐之真意义,粗视之似去题太远。然为免吾说发生流弊之故,实有不得不附加说明者。盖吾既不以自杀为罪,诚恐一般头脑简单之人,因此而勇于为无意义的自杀,则殊失吾为说之主旨也。 普通之人,恒以世事为可厌恶,此等厌恶之感情,常为其人自杀之因。然究之,彼以世事为可厌恶者,妄也。就纯理言之,苦乐皆属于主观,而非属于客观。故凡谓某事可苦,某事可乐者,在理为不可通。试观同一事,而甲以为可乐,乙以为可苦,甚至同一人,而今日以为可乐,明日以为可苦,从可知视苦乐为客观的之谬矣。苦乐既非客观的,可知世事无所谓可厌恶,今以为可厌恶,岂非妄乎! 或此等纯理之论,非人人所能领会。即退一步言,彼以世事为可厌恶者,仍乎非善自处者也。大抵非极端明白,极端淡泊之人,于衣食住等有密切关系之事物中,不能不觉有所谓苦乐。吾诚不能期人人为以箪瓢屡空不改其乐之颜回,肘见踵决歌声如出金石之原宪,故于此等为生存关系而感觉苦乐之人,不能加以苟议。然果为生存关系而感觉苦乐,则求乐避苦之法,正易耳,何至遽以世事为可厌恶乎! 大抵天下人之所以多苦,皆以求而不得之故。而所以求而不得者,则以所求过奢故也。今人有为不得无益之衣饰,不得无谓之虚荣,而感其苦者。此等之苦,皆求者之自取也。夫无益之衣饰,无谓之虚荣,本不须得之物。而亦不易得之物,今以一时之私欲,必欲得之,则何怪其不得而苦哉。彼诚不欲得此,则亦无所谓苦。故曰:此等之苦,皆求者之自取也。 今世固我啼饥号寒之人,以为生活艰难,民不聊生。夫生活之艰难,诚是也。然社会之人之所以为生活者,得无亦有不当乎。欧美人民,今日之生活,且无具论。若单就吾国言之,生活纵艰难,谓一人劳力终日,而不能自养其一身,则虽最不幸之阶级中人民,吾敢其断不至于如此。吾国人民生活之所以艰难者,一、由于谋生者无充分的生活之技能;二、由于执业者无充分的执业之诚心;三、由于家庭中倚赖以为生者之人多;四、由于用财不知节俭,而为无益之欲望,不正当交接,损其月入之大半。有此四者,故生活艰难,乃为人之口头禅。究之试一反躬自审,生活果艰难乎。吾等此种之生活艰难,果为吾等自身之罪过乎?或可认为世事可厌恶之凭证乎? 吾意凡关于生活必要之欲望,苟依正义以行,无有求而不得者,即无有由此等欲望而感世事之可厌恶者。凡非关于生活必要之欲望,然后有求而不得,不得而感其苦者,究之本不应求,本不应得,即本不应有所谓苦。世之明达人,试一详参此议,应知世事无所谓苦,即无有因世事之苦而自杀之理。自杀诚不得为恶行,但终似非大智人所宜为耳。 欧美之劳动家,亦尚不至并生活必要之欲望亦不能偿。惟若非社会间有所改革,诚恐不免有日至此,此则真社会之罪恶矣!吾意一方面扫除社会间一切不平均不合当之事,一方面打破个人一切过分之欲望,于是人间而天堂矣,何苦之有?又何患人之自杀哉! 八 结论 吾非不欲谓人生另有其他高尚之目的,高尚之价值。然自古以来,作如是说者虽多,而其说无一圆满者。可知违背真理之言,终不易欺饰世人也。吾从各方面研究此问题,征之古人,征之西哲,并加以师友之参证,终信吾此说虽似新奇,然究系合理而最有利无弊。盖吾自信吾所说,皆从根本上就理推究,不为一语之武断。吾不语人曰,必为善。而语人以何故须为善。不语人曰,必不自杀。而语人以何故不须自杀者。此吾立论之所以与他人根本不同之处。吾意吾之说或未必正确,然伦理上正确之理论,自今日以后,断当用此法推究也。 若吾说而正确,世间所有之伦理学说,当完全加以改变。盖此等学说,其中虽非皆不正确,然其根本之点,即人何故而生存,何故而为善之问题,则多不能加以正确之解释。因之由此问题而直接发生之其他问题,皆自然陷于谬妄,故不能不加以改变也。改变伦理学说,诚为一重要之事,亦断非三数人之力所能为。吾甚望读吾文者,反对者则详与等讨论,赞成者亦望其出而赞助。改革伦理之大业,庶几依真理为标准,树立新伦理之精神,以确定道德之尊严,而划一世人之视听,不然,长任一般顽固简陋之徒,以种种不自然不完全之道德学说,劫制世人,使此绝对自由之道德,一化而与绝对不自由之法律同物,此诚世人之不幸,而不可一日居者也。 吾本于此等之人生观,故对于世人所谓宗教法律等各方面均颇有与世人不同之见解,但言之烦琐不耐听,他日当更为专篇,不复以附之此篇之后。如读者能不吝训诲,于吾此等之人生观,加以根本之辩驳,使吾恍然自悟其非,则吾固当敬述其拜服之忱,而一表吾此文之谬妄。所述各论,自亦当搁笔,复不饶舌,但未知读者,亦肯不吝训诲否耳。 载《光华学报》第二年第三期 署名:恽代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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