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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人生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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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一七年三月七日) 人生之真价值,为一切伦理哲学之基础,然说者各有不同,迄无可以令人满意无憾者。此篇净扫陈言,独标新义,虽确为一种打通后壁之文字,然道德之权威,或因之而确定矣。此诚一极有兴趣极有关系之文字也。惜全文太长,不能于一期中全行披露,使读者得快先睹。兹录其前半,至后半则次期见之。其中阐明人有生死之自由,即人无为国家社会牺牲生命之责任,又言世间苦乐无定,可见自杀非智者所宜为,言辞精辟,有助于研究人生目的,并生活方法者,仍无异于前半也。 记者 人类何为而生存乎?人类之生存究有如何之价值乎?此在稍有思想者,必亟欲加以详确之研究,而求得一惬心之解决也。伦理学家劝人为善,必先立一假设之前提,谓人类者,为为善而生存,故必为善而后其生存乃有价值。政治学家劝人爱国,亦必立一假设之前提,谓人类者为国家而生存,故必爱国而后其生存乃有价值。推之利己者,以人类为利己而生存。利他者以人类为利他而生存。科学家以人类为利用自然而生存。神学家以人类为奉行神命而生存。究之人类何为而生存乎?凡上所言者,皆假设之前提也,皆一种不详确之研究,不惬心之解决也。 或谓人类之生存,已数万年于此,而数万年中,此问题初不得一惬心之解决,不见其有何等之利害影响。则今日之必欲加以详确之研究,而求一惬心之解决者。真为无意义之事。嗟乎!使此说而信也,吾诚无取于多言。惜征之事实,其不可信,乃彰彰然耳。今试举他一问题,请读者各以其思想研究之,当有悟于此一问题之重要,而何以在已往之数万年中,此问题未得一惬心之解决,于人类乃无何等之利害影响之故矣。 所谓他一问题者,即谓人类文化进步,何以犯罪,与自杀日益增加是也。就浅见之人言之,必以文化进步,则犯罪与自杀者应日益减少,以至于无。而按之事实,其结果乃适相反,不禁惊其非意料之所及。而顽固之徒,则执此以为反对文化之资。以为文化进步,实为人类之祸,而绝非人类之福。此等见解,虽称为有思想者,如卢梭、叔本华辈不能免焉。然但就一二事证,不加以根本之研究,断然以文化进步为人类之祸与福;皆无当也。其略加根本之研究者,则可得下之结论:(一)宗教日见倾废也;(二)法律不见尊重也;(三)道德失其权威也;(四)人生似无价值可言也。 普通人类多无极明晰之脑筋,在古代文化未进步时之人类,则犯此弊尤甚。夫谓人类无明晰之脑筋,闻者必以为诟詈之语,然明晰之脑筋常为人类犯罪或自杀之原因。试观古往今来,凡犯罪或自杀者,孰非其才能较他人为优秀者乎?明晰之脑筋,何以为人类自杀或犯罪之原因,则请述之如左: 凡人类所以不犯罪或自杀者,其心目中以为人类之生存,有一种高尚之价值。而宗教道德者,则解说此等价值之意义,而法律则又缘宗教与道德而成立者也。在古代之人,与无明晰脑筋之人,多于宗教道德法律之根本,不加以精密之研究,即盲然信从之。故其所谓宗教道德法律,无论有合于人生价值与否,其防止犯罪或自杀,尚能呈其显然之效。自文化进步,脑筋明晰之人渐多,即对于宗教道德法律之根本,加以精密之研究者渐众。宗教者以神道为基础,苟加以精密之研究,欲从根本上推翻,极为易事。道德者亦仅根本于假设之前提。此假设之前提,究合理与否,在富有思想者,亦时不免发生疑问。由此而宗教道德,其根本皆不免动摇,法律亦遂失其效力,人生究有何等价值之大问题,即从之而起矣。 世人谓宗教学说为一种迷信,不知即道德学说亦犹一种迷信也。何以言之?所谓非迷信者,谓知其当然,又知其所以然也。今之服从道德学说者,果知其当然,又知其所以然乎?如曰:人应为善。人果何以应为善乎?曰:人为为善而生。人果何以为为善而生乎?如曰:利他之行为善也。利他之行为,果何以为善乎?善果何物乎?利他之行为果何如,与善之为物相合乎?此皆常人之所不论,亦常人之所不知也。然则其所以不为迷信者何在乎?吾故曰:道德学说,亦犹一种迷信也。 道德学说既与宗教学说同一为迷信,然其权威之大部分,所以至今尚不失坠者,一以道德学说所持之根据,虽世人多不知其所以然,然证之人事利害,有令人信此等学说,宁使之存在而不当废弃之者。一以道德学说,既关乎社会秩序与幸福者甚大,智者虽明知其所根据,不过一种不满意之假设前提,且不敢公然打通后壁,使普通社会无所遵依故也。 今世文化进步矣。道德学说不满意之假设前提,已渐为一般优秀少年之所觑破。此等少年者,其涵养有限,其智识亦不得谓之完全。其觑破此等前提,流毒甚大而甚可虑也。以吾个人之研究,此等不满意之假设前提,并不得谓为毫不正确之前提,然彼等则以其既不满意之遂完全不承认之不服从之矣。故就积极方面言之,彼等则完全纵肆其兽欲,弁髦一切道德宗教及法律之所规定,而犯罪之事起。就消极方面言之,彼等又遽然以人生在道德上既无价值,遂生自杀之事。凡世间一切防卫自杀之道德学说,皆不足以制止之,此近世文明所以为增加犯罪,与自杀者之真因也。 文化者,随世纪而进步者也。就趋势言之,文化愈进步,犯罪与自杀者愈增加,吾人将任此趋势,长此终古,使未来之人类社会,愈趋于悲惨恶劣之状况乎?抑将如何设法,以求挽回此等趋势乎?此固极应注意研究之问题矣。吾尝悉心研究此问题,以为欲挽回此趋势,非发明道德学说之真正前提不可。欲发明道德学说之真正前提,非发明人生之真正价值不可。此篇之作。即发表吾数年来对于人生真正价值之研究。而道德学说何如有关于人生,亦即于此见之。 吾此文所应有之研究,甚为广泛,故为辞即不免冗长,加以吾之不文,于繁碎支蔓之处,或不能尽加删节,故其冗长特甚。然吾于此有应先申明之一语:愿凡读吾文,当一注意者,即于读未终篇之时,信者勿遽信,疑者亦勿遽疑是也。吾既执笔草此,自望读者或能对于吾文,表其同情。然如读未终篇,而遽表极端之同情,则危险殊甚,或致全失吾为文之本旨,故愿信者勿遽信也。吾既为此文欲为天下解决此重大之问题,自尤望读者,或能对于吾文加以讨论批评。然如读未终篇,或未能全喻吾文之真意,而但取一枝一节以相非难,亦非吾之所望,故愿疑者亦勿遽疑也。 吾于此文颇有自信之处。虽然,自信者,非谓愚而好自用也。此等重大问题,吾今已条分缕晰,一一得其解决,此吾所谓自信也,吾之解决,果正确乎?抑不正确乎?吾固疑其或未必正确。然未能自知其不正确之点何在,故亦自信其正确也。读者苟能谅吾之愚,为指示其不正确之点何在,吾甚欲知之,吾甚乐闻之。吾虽自信吾说,尤愿得正确于吾说者,弃吾说而信之。世之君其,盍各以所见幸赐教乎。 一 人类无目的而生存者也,无目的故无价值 吾既许读者以叙述人生真正之价值矣,然吾叙述之第一句,则在告读者以人生本无价值。盖人类无目的而生存,无目的故无价值也。由是观之,人生之真正价值即无价值是也。无价值何以谓之真正价值,以纠正世人妄谓人生有何等价值故。 何谓人类无目的而生存也。凡谓人类有何目的而生存者,其立说皆不圆满,其根据皆不正确。所谓目的者,意志活动之一种结果。而意志活动,乃人生后天心理之进化,非未生以前,人类之所具有。今谓某甲以何目的而投胎,以何目的而堕地,其为说岂不甚可笑耶? 或曰:“某甲虽自身无目的而生存,然冥冥中之造物,实先有一种目的,然后使某甲生存,故某甲实非无目的而生存也。”造物云云,在今世已不复能成一种名词,所谓上帝造亚当、夏娃,其说只容于教会中谈述之,殆无复相信者,欲持此以研究人类生存之目的,不亦诬乎? 或谓:体父母生子之心,所谓积谷防饥,养儿防老,又如所谓扬名显亲等说者,皆足征父母生子,初非无目的者,即不得谓人类为无目的而生存也。人类果仅为其父母自私之心理而生存,是虽得谓为有目的,然决不得谓为有价值。如此则人类无以此目的而生存之必要矣。且此说妄也。养儿防老等语,皆人类于其已有子女后之言说,决非真即先以此等目的而生子女。盖父母之生子女皆无意识,偶然之结果,凡谓其先有何等目的者,皆曲说也。 人类之无目的而生存,犹牛犬羊豕之无目的而生存也。人类之生存为无价值,犹牛犬羊豕之生存为无价值也。世人对于人生问题,生种种妄解,其主要之原因,不外于人类之自大,一则曰:人为万物之灵也。再则曰:人为理性之动物也。实则鸟之飞,鱼之游犹如兽之走。人之有全脑,其价值不过如鸟之有翼,鱼之有鳍,同一为非他种动物之所有。人必以脑骄他种动物,此人之不自量耳。韩旅尘君“人为万物之灵否乎”(见本报上期)一篇,其指斥人类自大之病,甚为恰当。今假如牛有角,则曰:牛为万物之雄也;鸡有冠,则曰:鸡为万物之长也。闻者宁能不拍掌大笑?然而一则曰:人为万物之灵也。再则曰:人为理性之动物也。独不虑有拍掌大笑之生物于其侧耶! 或曰:人类无特殊之价值,则天何为不使吾人如牛犬羊豕之蠢蠢以生存而已,而又与吾人以牛犬羊豕所无之脑筋之思想乎?曰:万类之不齐乃出于长时间生物变化之结果,人之有脑筋有思想,以异于牛犬羊豕,亦犹牛之有角,以异于人犬羊豕,犬之有奇敏之嗅觉,以异于人牛羊豕耳。如人执此等理由,即以为应为万物之灵,则牛亦将自问,牛如无特殊之价值,天何为与之角,天亦将自问,犬如无特殊之价值,天何为与之鼻。虽降之至于同一为单细胞之生物,而鞭毛滴虫亦将自问,如彼无特殊之价值,则天何为与以较固定之身体,之异于亚米巴乎?此诚不值识者之一笑也。 二 人类之生存以畏死或不欲死故 以上之推论,既可知人类之生存无目的,亦无价值矣,然则人类之终生存而不死者,何故乎?曰:此无他,畏死故不死。如非畏死也,不欲死故不死。自此以外,凡假设他种高尚之理由,以为其生存而不死之故者,皆妄也。人类之生存,无利己的义务,亦无利他的义务,亦无利国家社会家庭之一切义务,何也?人之生存无目的,非为己而生,亦非为他而生,亦非为国家社会家庭而生。人类既无目的而生,故其生存而不死,即亦无目的无理由可言。所得而言者,但有畏死或不欲死二语而已。 意志高尚之人,必不欲承认其生存之理由,乃仅如此之卑下。在此等人,彼初不知人生本无目的无价值,则或假定以何等高尚理由而生存,亦为应有之事。然就真理言之,人生既无目的,无价值,凡彼所谓高尚理由,初皆不得成立,则彼仍以畏死或不欲死而生存也。 死之为物,果可畏与否,当以死时之痛苦为断。死时之痛苦,在吾等未死之人,无从验之。然在常人多以死之痛苦为极大,故以死之为物为极可畏。此其为说可信与否,固非吾人所能赞一辞也。然人类之多以畏死而不死者,则无可疑之事。 谓生存既无目的,则人类不应生存而应死亡,亦未见其是也。人类可无目的而生存,亦可无目的而死亡。以生存无目的而仍生存者,与以生存无目的,而遂死亡者等,盖此等之死亡,亦仍无目的可言也。或曰:此等死亡,以避去无目的之生存故。然此不成理由。今如转其辞曰:此等生存,以避去无目的之死亡故。正如上说,同一为无理由也。 总之,人类之生存无目的,死亡亦无目的。生存无价值,死亡亦无价值。故彼畏死或不欲死而因不死者,其为人或谓之有价值,或谓之无价值,皆与彼不畏死,或欲死而因死者,锱铢相等。故畏死或不欲死二语已足为人类生存充分之理由。此二语本不成为理由,然人类之生存,亦无须何等理由。故虽以此不成理由之语为理由,亦无人得议其非是也。 三 人类为自身之幸福而为善 既谓人类之生存为无目的无价值,无何等高尚之理由,则人类当反于禽兽之社会,不复更有何项道德上之责任矣。谓人类无何项道德上之责任,诚然诚然。然不可不知者,人类虽无道德上之责任,固有道德上之权利也。何以言之?人类之有道德行为,初非出于何项责任之督策,乃出于为自身谋幸福自然之结果。道德行为者,所以求获幸福之凭借也。故人类之得为道德乃其权利,而无所谓责任也。 或曰:既谓人类无目的而生存,则何为须为自身谋幸福,此不见人类有利己之目的而生存乎?曰:所谓利己者,有己而后可利,岂有尚未有己之先,而预以利己为目的而生存者乎?谓人类有利己之目的而生存,殊为不成辞矣。自人类为自身谋幸福,非谓人类有此为自身之责任,如有不愿为自身谋幸福者,吾人固不得非议之也。然试思既畏死或不欲死而生存矣,生存之中,而不为自身谋幸福,此智者所为耶?抑愚者所为耶? 凡道德之行为,其结果常足以致自身之利益,故凡为自身谋幸福者,自然趋而为善。人类非谓国家社会家庭而为善也。何以故?人类非为国家社会家庭而生存故。故凡人类之所以为国家社会家庭者,皆所以自为也。 总之人类既畏死或不欲死,则无不欲求幸福者,且无不欲求最大之幸福者。求幸福求最大之幸福,乃人类权利,非人类责任也。实践各种道德行为,乃至为求较大之幸福而牺牲较小之幸福之行为,亦人类之权利,非人类责任也。知此则知道德责任之名词断然不得成立,即人类何故为善,亦可了然无所疑虑矣。 四 何谓善乎 头脑较为明晰之人,或虽承认上述人类为自身幸福而为善之理,然不免生一疑问,曰:何谓善乎?吾人之所谓为善者,果真善乎?或非为善而为恶乎?欲解决此问题,当问吾人,善之观念之所由来,即吾人何故有善之观念也。 吾人善之观念之所由来,不外二种原因:一,反复经验之结果;一,心理同情之作用是也。反复经验之结果云者,吾人以数千万年之人事为借鉴,考其间成败利害之原因,其为成功有利之原因者,吾人即谓之善,其为失败有害之原因者,吾人即谓之恶。其显明之原因,吾人辨别之为善恶较易,故辨别之之时间亦较早,其复杂之原因,吾人辨别之为善恶较难,故辨别之之时间亦较迟。且有本为成功之原因也,吾人误定之为恶,本为失败之原因,吾人误名之为善,则须经长时间之反复经验,以更正之,此世所谓道德进化也。凡反复经验有三种:数千年祖宗之经验,其影响于吾人者,吾人谓之遗传,并世人民之经验,其影响于吾人者,吾人谓之习惯,吾自身之经验,则吾人所谓经验是也。 心理同情之作用云者,吾人因有天生同情之本能,乐群恶独之性,自然存在,自然发达。故曰:恻隐之心,人皆有之。故曰:同声相应,同气相求。故曰:一人向隅,满座为之不乐。此则人类自生而有之特性,其存在与耳目手足之存在等,初不关于经验,而亦善之观念所由来也。 学者于善之观念所由来,其研究常不完全,即间有一二就经验以立论者,多忽略心理同情方面,即以此故,其为说每不能不陷于窘状。如一般自利派之伦理学家,谓各种利他皆自利之变象是也。加籐弘之言感情的利他心,其目的不过为自己除痛苦取快乐,不知必须利他而后痛苦可除,快乐可取,此即所谓心理同情之作用,此即天生之利他性,初于自利无关也。泡尔生谓:凡为祖国牺牲生命者,其目的在自完其高等生命。夫所谓高等生命者何物乎?美名乎?大德乎?如自古人类仅有自利之心,无所谓同情作用,必无为祖国牺牲生命。以求此美名成此大德者何也?彼非先以利他为德,则彼安知此等之牺牲为足以成大德。非世人先以利他为德,则彼又安知此等之牺牲,为足以求美名。此可见凡为祖国牺牲生命者,亦绝非仅自利之说所得而解说矣。总之,吾人善之观念,乃由吾人祖先之遗传,社会之习惯,自身之经验,与心理同情之作用相混合而产生之物也。在今日文化已进步之世界,乃至能了解吾前述人类无目的而生存之说,而愿表同情之读者,自不致更有谓善之观念,为神意,或超经验而存在等之谬解。盖善之观念,如非根本于经验与同情,而为神意或超经验而存在者,则其于吾人果有何项关系,皆为可疑之事,吾人可反对之破坏之矣。惟其根本于经验与同情,故所谓善者,即吾人幸福即吾人最大幸福之所托。吾人欲求幸福,断无反对之破坏之之理。故知乎此,则何谓善乎之一问,可不待释而明矣。 或曰:由经验结果而得之善之观念,其于吾人有利益,诚无疑义。若由同情作用所生之善这观念,其于吾人初无利益,吾人何为须遵行之乎?曰:吾既谓人类无道德上之责任矣,如有人不欲遵行其由同情作用所生之善之观念,此固其人之所得自由,非任何人之所得干预。然试思之,如见赤子将匍匐人井而救之者,此同情作用所生之善之观念也。吾人如遇此事将以为于吾人无利益,而因立视不救乎,抑将不顾其有无利益,挺身以救之乎?故同情作用,所生善之观念者,自然而然者也。自然而然者,莫何使之,即亦莫何能止之者也。 此外善之观念,有成于社会之制裁者。如有利于社会之事,社会则称誉之,遂因目之为善。有害于社会之事,社会则排斥之。遂因目之为恶。此在社会一方面言,则经验之结果也。在服从社会制裁者一方面言,则又同情之作用也。 吾人善之观念,果足称为完全正确否乎?其中是否仍有有害于吾人而谓之善,有利于吾人而谓之恶者乎?此极不易言之事也。然吾人果疑善之观念,或不正确,则当体察吾人之经验与同情,以觇此善之观念之相与符合与否以为断。然此等善之观念,乃本于数千万年反复经验之所产出,吾人较短时间之体察,其果能比之而较正确与否,亦殊非可骤决之事。故吾人虽疑吾善之观念或不正确,非有真知灼见,于以审慎处之,不加反对,不加破坏为得计也。 载《光华学报》第二年第二期 署名:恽代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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