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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工作中的几个问题


  (一九六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小宪法”——爱国公约和调处组织的问题。许多地方把爱国公约叫成“小宪法”。这话是老百姓说的,中央同志没有那个说过,是一个新的创造。法律本是一个约,是大家相约来共同遵守的。在很古的社会里,也是有约的。因为人类是一个群体,人不能离群而单独生活,因此就不能不有个约,来维持秩序。最早的约不是用文字写成的,而是相约成俗。没有文字的约一直到现在还有,讲法律的人叫它做习惯法。在阶级社会里,各种约只能由统治阶级来订,反动阶级是不允许人民群众自己做主订约的。所以,这样的约就不为人民群众所欢迎、所乐意遵守。现在情况又不同了,我国6亿几千万人民可以当家做主,可以自己订约了,宪法就是我们6亿几千万人民共同制订的约。自己制订的约,自然一般都会自觉地遵守。只有那些不是人民里边的人,才要强迫他们遵守的。宪法是一个大爱国公约。但是仅仅有一个大爱国公约还不够,因为各个地方的具体情况,突出的、要特别注意的事不可能都写进去。现在看,有了小爱国公约,也就是“小宪法”,这个问题就解决了。这次会上有不少同志提到他们那里制定了爱国公约,改造了不良分子,有资产阶级思想的人也有所改变。所以我们要重视这件事。“小宪法”是“大宪法”的补充。要真正做好,而不流于形式,那就要使这种“小宪法”真正经过群众讨论,经过群众提出意见,符合他那地方的情况,把他那个地方突出的事写在公约里面,那么事情就好办了。要搞什么事,大家更能齐心合力,向积极方面搞,所谓消极方面如违反纪律、犯罪的事就会少了。因此这个“小宪法”问题是需要重视的。

  排难解纷的调处工作是社会上历来就有的,旧社会里也有。因为人们发生了纠纷,他亲近的人如邻居、亲朋戚友,总要去调解调解。旧社会打官司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所以等告到衙门口来的,多是已经调处过的。但是,那时候的调处不是有组织的,而且那种调处的力量又多是把握在地主、富农手里,所以调处也不一定是公正的。现在的调处工作完全有条件做好,许多地方反映调处解决的案件比告到法院的多几倍甚至10几倍。调处工作有了爱国公约做依据,也就容易进行,许多问题总在爱国公约上写了的。调处工作有了爱国公约就会更其搞得正确,这说明现在的调处工作不仅与过去不一样了,而且比前几年又有了很大的发展。当然,过一个时期纠纷少了,需要调处的自然也少了,但不会都没有了的。事实证明调处工作已经做出很多成绩,这里边一定有许多好的经验和新的创造。各级人民法院要派人到调处组织里边亲自去工作一下,从中发现新的东西出来,也许发现出来的,不只是消极的解决他们的纠纷,而且是如何积极的发展我们人民中间的关系,发展人民的优良道德等等。处理民事案件或轻微的刑事案件时,采用调处同采用审判不能截然分开,除调处委员会专门搞调处外,我们的法庭也有调处工作,特别是在民事方面。调处里边有没有判决的意义呢?也有,所谓舆论就带有压力的。一个人有错误,多少人都不同意他,那他就自然觉得理输了,孤立了,大势所趋,只好服了吧!这也含有判决的意义,只不过不是强制的判决。处理民事案件时,不能把调处同判决截然分开,我最近在广东看到一个案子,就深深有这种感觉。是一个婚姻案子:一审判离,女方不服,上诉到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头一次判决维持原判,女方仍声明不服,第二次又改判不离,男方又不服,上告到高级法院,高级法院审核结果还是判决离。我当时就想,如果我们法院在判决时结合着多做些调解说服的工作,是不是就可以避免这样翻来复去的判这么多次呢?这个案子,如果女方还不服,又告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很难说:已经终审,不再受理。还不是交下去再考察,那样的话,这个案子还不能结束。因此我就想这个中间不能专靠判决,要多做调处,要找双方讲道理、说清楚,离要有条件,不离也要有条件,离或不离尽量争取双方同意。当然也有不能取得一致的,但假如你工作做得很到家,不能取得一致的一定会减少。总之要了解审判中间也要注意调处,调处里面也不是毫不包含审判的意义。

  第二个问题把对敌斗争搞得紧一些。紧不是叫多捕、多杀、多管,而是在继续执行“三少”政策的原则下,把对敌斗争搞得紧一些。在法院工作上,我想紧主要是要把敌特和反革命等对敌斗争案件的审判工作要特别抓得紧一些。当然其他案件的审判工作也要抓得紧。比如前几天《中国青年报》上刊登四川合川县有一个地主分子偷东西,被一个少先队员看见了,这个孩子很爱护公共财产,上前阻止、叫喊,那个地主分子害怕,想给点钱买贿他,这个孩子不要,结果被地主分子打死了。现在已把那个反动地主杀了。《中国青年报》号召,所有的少先队员向这个牺牲了的少先队员学习。象这样的案子就应该抓得紧,办得快些,事情又是清清楚楚的。还有,有些案子,在找证据上,如果抓得不紧,过一个时期,那些作案的形迹就不好找了,那就难办了。最近我也看了一部分案子,其中有些案子觉得有可怀疑的地方。但是事情都经过了很久,这个怀疑已很不好找了。如果当初抓得紧,可能容易查清。这是说时间上要抓得紧。查对证据上要抓得紧。因为不是所有证据都靠得住。去年我刚到最高法院来的时候,就碰到一个告状的,是湖南一个比较有名烈士的家属,她说江西法院判她儿子是反革命不服。原判认定她儿子当过国民党长沙保安队的迫击炮连长。她说并没有这个事。我们一看也晓得,这个人现在只有30岁,解放时还只有20岁,又是当地一个颇为有名的共产党员的儿子,国民党怎么会容许他担任保安队的迫击炮连长呢?但判决书上说,这是有档案可查的。我又想到底是什么档案呢?查清楚了没有呢?后来那个原审机关查了一下,是有这样一个档案,可是姓名相同,籍贯、年龄不同,那个真的迫击炮连长已经被我们镇压了。这个案是个同名之误。可以估计到那个审判员判案时根本就没有看那个档案,或者看一看有这个事,但对于这个是那里人,那个是那里人,这个多少年纪,那个多少年纪,都没管。所以我们问案一定要细心,所谓细心也是抓得紧。抓得紧,办案就会快,同时又会打得准。不放纵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同时判决出去影响好,在政治上能够取得良好效果。除此之外,一切工作都要抓得紧。抓得紧是否就忙起来了?我看也不然。抓得紧就解决问题快,解决的好。问题既然解决了,事情就有这么多,这一件解决了,就可以不必再为这件事忙了。有些同志做事疲塌,拖拖拉拉。越拖事情堆得越多,越忙不过来了。这种忙,实际上是对于工作并没有抓紧的缘故。所以把对敌斗争搞得紧一些,一切工作都要抓得紧,这是有很大好处的。

  第三,讲讲旧法观点的问题。小组讨论中有些同志提到如何克服旧法观点的问题。我在广东的讲话里曾经说过旧法观点就是反动阶级的观点。要批判它,击破它,就要去认识它,研究它。旧法观点,在我们司法部门里已被批判过多少次了,可是还有。所以有,就是说我们还没有完全把它打中打死。比如有些人强调司法工作特殊,既然自认特殊,对党的领导,就不会那么听话,这是旧法观点。司法工作是不是特殊?如果同农业、工业、文化教育事业比较那是有它的特殊!因为干的工作不同。但不管特殊不特殊,在绝对服从党的领导,这一点上是没有任何特殊的。不仅在我们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里不允许有特殊,就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封建社会的时候也不允许有特殊。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的法院判案不听本国统治阶级的话的。资产阶级法院有时也装出一付不听话的面孔,那是欺骗人的。又有人说,你们不是讲独立进行审判吗?是的,我们说过,但这只是说我们的法庭审判不受任何不正当势力的侵犯,拿钱买不动的,你拿什么别的力量来压迫法官,我们法庭是不受的,这叫做独立进行审判。并不是说要在统治阶级之外搞什么独立,那样的话统治阶级怎么会允许你?资产阶级的法庭如果离开资产阶级去独立,资产阶级是不会答应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的法庭当然也要照无产阶级的意见去办事。无产阶级专政是通过无产阶级的政党——共产党来实现的。所以我们法院的工作一定要听党的话,按党的要求去办事。有些人,知道这些道理,故意不听;也有些人,不懂得这个道理,还以为自己有理,其实是错了。这里有两个问题:一个是立场问题;一个是认识问题。有人说我没有读过旧法,怎么就会有旧法观点呢?殊不知,旧法观点也就是资产阶级的观点,你的屁股还坐在资产阶级的位子上,资产阶级的立场没有转变,怎么会没有旧法观点呢?没有,那才怪呢?因此,要克服旧法观点根本的问题还在于彻底抛弃资产阶级的立场,真正站到无产阶级的立场上来,才能解决,这是最重要的。另外,也有的是水平不高,听了一些对资产阶级法律的宣传,不加分析,就轻信了它。对这种人,就要帮助他们提高认识,分析情况,向他说理,使得他们真正认识到错误的所在,口服心服,才能彻底改变过来。

  第四个问题:领导干部要亲自办案,亲自审核案件。法院的工作主要就是办案子,案子中有什么东西,办案时有什么曲折,不亲自办几个,是不大知道的。领导干部往往要审核案子,如果自己没有办案经验,审核也感困难。不论是亲自去办案或者是亲自去审核案件,目的又都是为着取得经验,好领导工作。所以也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要亲自去办,那样办的话既办不了,又成了事务主义。但假如一个也不办又成了官僚主义。如果两个主义都不要就必须使工作结合得好。要学习毛主席的工作方法。很早以前,毛主席就说过: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还讲过杀猪,并不是每个猪都要亲自去杀,大猪、小猪、黑猪、白猪,样样都要去杀不必要,但总要杀几个,才晓得如何杀猪。我们不是以杀猪为业,而是要取得杀猪的经验。上级法院或者领导干部都必须有实际的办案经验,才能指导下级法院工作,才能看出下边办案到底会办不会办,有什么好的经验,有什么粗糙的地方。我最近还发现,不知同志们看到没有,就是我们法院里,有的地方包括最高法院在内,写文章的人往往不是办案的人,办案的人往往又不写文章。不是办案的人写出办案的文章往往就不大中肯,因为他对实际的体会就少,这是要改变的。也常常看到在报告上署名或者在那里发言的人又不都是亲自写文章的人。当然并不是篇篇都要自己写,但如果你自己亲自办过或审核过案件,你就会知道这个文章应当如何写,告诉人家怎样写。比如这次大家的发言里,我听了有的是很好的,我就知道这个发言的人或者写文章的人他自己一定是办过案、审核过案,否则讲不了那么逼真生动。也有的文章,你说他没有观点,他也有观点,而且都是很正确很重要的观点,如听党的话、走群众路线、与劳动生产相结合等,但在这些观点下面缺乏实际的材料来说明,这就想起,如果我们不亲自去办些案件、审核些案件,难免会犯这个毛病。听毛主席讲过:有些文章有观点没有材料或者有材料没有观点,他说看这种文章是一种灾难。你不看又怕这里面有东西,看完了才知道没有东西。如果对实际情况很了解又善于分析研究,就不会有这种现象。

  第五个问题:私访与公访的问题。过去办案的人,有的外出私访。相传有许多这类的故事。为什么要私访呢?因为那个时代,人民有意见不敢公开向官说。所以这个官要想了解人民的意见,就要扮作医生或者算八字的。现在不同了,不是去私访,而是要去公访,就是到人民中间去,同群众一起办案,所谓与劳动生产相结合。这就不只是一个访,而且要与群众同劳动,在劳动过程中去了解一些案情。我想我们总有好多好的例子,有的是同志们做了,却没有说出来,或者说了,而没有说出它的要点出来。我举一个过去的例子,是最高法院马副院长在陕北时候办过的一个案子:曲子县发生了一桩无头命案,怀疑一个姓苏的兄弟3人杀的,将他们3人逮捕,押了1年之久,没有解决。后来锡五同志在一个地方参加劳动,那个犯人也在那里劳动,就诉说:他的案子是冤枉的。后来锡五同志就带领四五个干部携带镰刀药品到天子区,一面帮助群众秋收,给群众治病,一面找所有的证人查对材料,结果查明:不是姓苏的兄弟3人杀人,而是一拐骗犯杜老五所为。从这件事看,深入到群众中去,参加劳动,就能在劳动中了解到许多情况。锡五同志他不去那里劳动那个犯人就找不到他;不到天子区帮助群众秋收,和群众打成一片,就不易了解到真实情况。在同志们的发言里讲到特务这家伙有缝必钻,我想我们办案的人也要有缝必钻,哪里有一点缝就钻到哪里去找。但这个缝,又大多瞒不过群众,所以就要依靠群众,同群众打成一片,同群众一起去钻。这也叫领导与群众相结合。这个结合很重要。我们干部都是专门办这个事的,总有些专门经验,有些案情,群众完全清楚,那就易办,也有些问题群众也只知道个大概,或者是一些线索,这就要靠我们干部的工作,同群众一起分析研究,将群众的意见加以选择,加以判断。在这方面,大家要熟读毛主席写的关于领导方法的决定。所谓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将群众中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系统的意见,然后再到群众中去,化为群众的意见,并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这是很重要的。我们司法干部要很好地学习毛主席的这个教导。下去办案要善于依靠群众,相信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同时也必须有自己的分析,要在群众中起作用,完全没有这点,那也是不好的。通过深入群众,与群众同劳动,办好了案子,这样的事,希望各地都能搞出一些典型的、最有趣味的例子出来,使得能够启发人的思想。这是有好处的。

  (根据会议记录整理)

  (1)这是谢觉哉在全国第五次司法工作会议上讲话摘要。题目是编者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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