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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训练班的讲话(摘要)


  (一九四九年一月)

  我的讲话,如要有个题目,就是《在司法训练班的讲话》,我不想用课程表上的《马列主义的法律观》,我对马列主义的研究有限,说不上来,且我讲的内容,只是对解放区施行的司法工作的实际,加以一般地阐述。

  我们知道,要正确了解国家的概念,才能正确了解法律的概念。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法律是行使国家权力的一个工具。那个阶级当权,就有那个阶级体现本阶级利益的一套法律。我们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就得有我们的一套新的法律。

  国家是阶级的产物,法律是国家表现权力的工具,法律自然也是阶级的产物了。奴隶社会的国家和法律,是替奴隶主服务的;封建社会的国家和法律,是替地主贵族服务的;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和法律,是替资本家服务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和法律,就是为保卫无产阶级的利益服务的。应该看到,社会已经大变。由于掌握政权的阶级变了,而引起了社会各方面发生根本的变化。因而,我们的法律观,也必然要随之改变。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的同时,要废除旧法律及其司法制度,建立崭新的有利于加强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法律和司法制度。我们不要落后于时代。眼睛要向前看,要面对着现实。

  我们的司法,是新的司法。原因是当权的阶级换了,过去的被统治者变成了统治者。这一变化,反映在司法问题上究竟有些什么?我们已经看到了或尚未看到,或虽已看到了但没有把握住,或已经把握了的是些什么?这是我们应该研究的问题。现在可以说的,大概有以下几点:

  第一,我们已经把旧统治者的最复杂的精巧的作为镇压人民的工具——法庭,变为以社会主义为基础的镇压反动阶级和教育人民的工具。资产阶级的法庭,以达到镇压为目的,而我们的法庭,则以达到教育改造为目的。我们不是要把那一种人永远踏在我们的脚下,而是镇压和惩办为着教育,为着改造成为新人。

  进行这样的工作,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一般的刑事罪犯,因为恶习的关系,转变不易,要想很多的方法去改造他们。我们要犯人从事生产劳动,主要的目的是为在劳动过程中来改造他们。另一方面,我们还不能不杀人,对反革命和破坏社会秩序的重大犯,不能不给以镇压。但随着革命的胜利,法庭判处死刑,会逐渐减少。我们杀一个人,为的是使更多的人不会被杀,是用来教育别的人。

  第二,我们的法律是反映绝大多数人的意志的,是绝大多数人都能够了解和掌握的。我们社会的主人是人民大众,主要是工农群众。因此我们的法律是人民大众的,人民大众已在实际上掌握了。法庭是人民的工具,法律是群众自己创造出来的,掌握在自己手里,群众自己也必须执行。

  群众创造出来的法,我们没有把这些创造出来的东西,加以研究,成为一种有系统的东西。一方面,是由于我们的司法工作者主观努力不够,另方面,也是忙着打仗,忙着各方面的社会改造,来不及搞,同时,也有些法律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已经在创造的过程中。法律是革命群众为着自己的需要创造出来的,只须加以理论指导,整理出来,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就成法律。

  有的同志说:“没学过法律,是外行。”这是受了资产阶级学者的毒。法律是需要学习的,过去学法律的4年毕业,而我们的不少同志,做司法工作好几个4年了,学的东西也应该比人家的多吧。

  “法律是专家的事”,这种说法也要分析。不是说人人能懂的东西,就不要专门家,而是专门家应该把人民的很多具体的实际经验,提高到理论上加以整理,成为成文的法律,这是专门家的作用。站在人民之外,或站在人民头上的法律专门家,不是专门家,而是外行。我们用不着他。

  第三,我们的法律是服从于政治的,没有离开政治而独立的法律。政治要求什么,法律就规定什么。当法律还没有制成条文的时候,就依据政策行事。这一点,从来就是这样。地主资产阶级的法律,是照地主资产阶级的政治需要制定的。他们有意隐蔽他们统治的阶级实质,于是说他们的法律是神圣的超阶级的,不和现行的事相干的。实际上没有这回事。他们的法律,是他们政治上压迫人民的工具。他们的政治需要什么,法律就有什么。所谓司法独立,是说制订出了的法律,大家要遵守,法官应照法律办案。资产阶级学者,有意把法律与行政对立起来,是有意蒙混视听。如果说还有点意义的话,那只是因为他们的行政官吏惯于枉法营私,妨碍司法的“公正”。其实,独立于行政权,也只能妨碍他们的小营私,至于大营私,则正是他们阶级的目的。而我们的行政机关,决不应有叫司法机关做违法的事,相反的,我们的行政机关,应该帮助司法机关使审判搞得更好。

  我们的司法工作者一定要懂政治,不懂得政治决不会懂得法律。我们看资产阶级的法律书,要看破它的背景,它表面上说得很好,实质上是为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学过旧法律的人,要改变观点。只要把旧社会与新社会的政治对照一下,就可以知道旧法律是为谁服务,新法律又应该为谁服务。记得《六法全书》的民法第一条,有“无成文法者依习惯,无习惯依法理”的话。什么是习惯?那是指地主资产阶级行惯了的习惯。那么它的“法理”,也就是地主资产阶级推出的法理,我们进行天翻地覆的大变革,没收地主土地,子女婚姻自主,以前那有这样的习惯?

  我在多年以前,翻过《六法全书》,觉得还不错,但现在再一看,觉得全不对。这是由于我的思想上起了变化。所以说,法律是服从政治的。学过法律的人,把新旧政治对照一下,就可以知道如何创造法律。没有学过法律的人,在实际工作中总结经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也可以知道怎样创造出法律。

  司法独立问题,前已说过,我们的现行司法制度,不是形式上的独立,而是审判只服从法律的独立。行政机关对于司法,只有帮助而没有干涉,帮助他判案,而不是干涉他判案。顺便讲讲所谓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问题。戳穿说:三权分立从来没有过,也不可能有。资产阶级国家,资产阶级握有全权,所谓分立是假装的,是用来稳定它的统治。我们不采取这种制度,而采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由它选出执行机关——政府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除选举国家行政机关之外,还要选举司法机关。我们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我们的政权是统一的,统一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它是真正由人民选举的,它是实实在在代表人民的。因此,由它选举的司法机关,自然也是代表人民的。

  我们的政策的制定,是依据人民的意见与要求,叫做从群众中来,又到群众中去。是集中了人民的意见,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这样立法的群众路线,也必须贯彻到司法工作中去。

  司法形式与手续,目前还不完备,这是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而发展的必然过程。但我们所要的形式与手续,不是资产阶级那一套,不是那种主观臆造、故弄玄虚、烦琐不堪而又不便利于人民。我们要去掉那些与人民隔离的、于人民无利的东西。比如硬说刑事不能调解,有些轻微的刑事,彼此已经和解不愿告状,又何必硬要拉他们上法庭?石家庄法院,每天有值班的,小事来告的即予解决,使其不予立案,三个月解决了三百六十余案,这是很好的。我们对这些创造的经验,应该加以重视,因为它便利于人民。

  有一位搞司法工作的同志说:我是司法的,你们是立法的,你们立了法,我就来司。在旧社会,司法工作者确是这样的:手拿着《六法全书》,学的时候,一条一条地念,用的时候,一条一条地套。这种方法,在我们今天已经不适用了。不是等立好了法叫我们来司,而是要我们在司法的过程中,去分析社会状况,积累司法经验,作为立法的依据和准备。有很多同志常常请求颁布法律,这当然是对的,现在法制委员会和华北人民法院、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应该做这项工作。根据什么来做呢?就是要根据实际情况。这些实际情况,虽不全靠司法工作者反映,但大部分要靠司法工作者。如诉讼法,就要依靠司法工作者的实际经验,才能够写出来。民法、刑法,也只有司法工作者在判案中,经过充分分析和考虑的意见,较靠得住。毛主席提倡调查研究,即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司法工作者问的案子,这是可靠的社会现实。比如一件案子,内容怎样?为什么发生在这个地方和这个时代?了解案子的情况,是调查;加以分析,提出解决的方案,是研究。法庭得到的情况比访问的情况可靠,因为确实发生了这样的事。因此,研究所得,比较切实,可以做为立法的来源。要知道,法不是从人的脑子里想出来的,不是先有法律而后有法律行为,而是有了只许这样不许那样的社会行为而后才有法律。社会上有了现实问题,要怎样解决才好,然后用法律来规定。

  法律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由经济基础产生并积极作用于经济基础的。现在我们社会的经济关系,已经改变或正在改变。经济基础改变了,上层建筑的道德、文化、法律,等等,也必然要相应地改变。司法工作者在司法实践中,应该了解为什么现在有这样的案子?这样的案子为什么在今天只能这样解决,而不应该那样解决?不断深入研究,还可以知道,哪一种案子的现象是普遍的现象,我们的法应该这样立;哪一些现象是偶然的,我们的法不能这样立。这都是司法工作者的脑筋中,应该天天想的事。这就是为我们立法搜集大量的资料和依据。比如最近看到冀中太行的城市房屋处理办法,冀南的清理案犯办法,就是总结一般的司法实践经验而写出来的。除此之外,没有别的方法可以创造出法律来。过去旧中国请外国人来编写法律,虽然很快写好了,而且也颁布了,可是中国人民不要。不仅阶级观点不对,就是条文和名词,老百姓也根本不懂。我们的法,要从实际出发,即从具体的实际情况和经验中,摸索出规律来。

  从政治上了解现实问题,从政治上解决现实问题,即是从政治上来司法,又从政治上来立法。比如我们的司法政策,有镇压与宽大两面,镇压一个人是为了教育改造一批人,而不是为镇压而镇压的。又如政策上规定,个人利益要服从整体利益,暂时利益要服从长远利益;要走群众路线,但不能做群众尾巴,等等,都是我们解决案件的准绳。解决的案例,即是我们写法律的依据。

  有了法律以后又怎样呢?我们的司法工作者,可以不可以同旧社会的司法人员一样,只坐在那里翻本本呢?不行。新的人民的法律,不是一个圈圈,把司法工作者套住,束手束脚,动弹不得,而是一个标准,要司法工作者遵循这一标准去做。因此,司法工作者,若不懂政治,有法也不会司。这又是说,要从政治上来“立”,又要从政治上来“司”。

  前面的“立”,是没有法,后面的“司”,是有了法。没有法,用政治来司;有了法,也要用政治来司。因为,社会上有很多事情,在这个地方是个别的,可以强迫制止;在那个地方则是普遍的,成为社会问题,不是单纯强制所能办得到的。比如买卖婚姻,在法律上是禁止的,但它是个社会问题,就必须经过妇女运动,经过广泛的深入的社会教育,才能改正。又如某种同样的行为,因为量的不同,而引起质的不同。他偷了一枝粉笔不算犯罪,但他偷的多了就算犯罪。听说有过这样一个故事:一个人漏了一钱国税,照法要办罪,被告的律师说:一钱对于人的生活不发生问题。原告的律师说:财是一钱一钱积起来的,如一钱不算犯罪,那么千钱万钱也不能算犯罪。这是资产阶级把法律当作一个圈子,把司法官圈住。我们不能这样。我们审判案子,要把案子联系到各方面来看,这就必须要有政治认识才行。我们的政治在前进,法律也在前进。司法人员不要把自己看得特殊,认为司法工作者可以不懂政治。同样,行政人员也不要说我可以不懂司法。这是一个事情的两个方面。把行政与司法,机械地对立起来看待,是不对的。

  司法工作者一面办案,一面要考虑案件的社会原因。有些司法工作者,在一个地方做了相当时期的工作,对那个地方存在些什么问题,其原因如何?应如何解决?答不出来。这不是我们的司法工作者应有的态度。我们不但要办理案子,而且要把那案子发生的原因,以及对社会各方面的影响,加以注意和研究,求出诊治社会的方法。

  社会上的事,没有一件是孤立的,总是千丝万缕地牵连的。现在社会上抢劫、偷盗的治安案子,都有其一定的社会原因。因此,我们一面办案子,一面要考查社会原因,就可得出那是治标的,那是治本的。

  前面说过,法律是人民自己的,因此,司法一定要讲群众路线。一是办案时听听群众的意见,当一个案件弄不清楚的时候,可以到当地去问群众,或群众团体,他们的意见常常是正确的。一是说法律是从群众中来的,把群众意见,加以洗炼,洗去不好的,炼出好的,用法律形式固定起来。司法工作者,作好一件事,对自己是教育,对群众也是教育。所以,司法工作者不要关起门来工作,应当经常同群众商量。群众路线,讲起来容易,做起来很难。搞司法工作的同志,在这一点上,务必仔细考虑,狠下工夫。

  如何养成大家守法的观念,是今后一件大事。我们的旧中国是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没有经过资本主义民主革命,守法的习惯很差。这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才能做好。但首先是工作人员,要守法,要以身作则。要知道,建设一个新的社会,定要有人人遵守的规章,即只许这样,不许那样,违犯者必罚。我们不要资产阶级的法制,但我们确需要我们的法制。民主和法制,是不可分离的。没有法制,就谈不上什么民主。因此,对于破坏法制的现象,必须严肃对待。这对于一个新生的国家来说,尤其重要。一个国家的工作人员,如果不遵守法律,不按法律规章办事,以至随心所欲,乱“司”其法,这就必然会破坏这个国家的民主生活,从而使自己走向反面,成为罪犯。这在实际生活中,并不少见。所以,民主和法制,对于一个国家的兴旺发达,或是衰败灭亡,往往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是起决定性因素的。

  这就是司法与守法的重大意义。

  (载1949年第3期《人民司法》署名:谢觉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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