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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家哲学(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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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墨辩》论“辩” 辩的界说 墨家的“辩”,是分别是非真伪的方法。《经上》说: 辩,争彼也。辩胜,当也。说曰:“辩、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是争彼也。是不俱当。不俱当,必或不当。不当若犬。”(校改本) 《经说下》说: 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当者胜也。 “争彼”的“彼”字,当是“佊”字之误。其上有“攸,不可两不可也。攸字亦佊字之误。□□形近而误。佊字,《广雅·释诂》二云:“邪也”。王念孙《疏证》云:“《广韵》引《埤苍》云,佊,邪也;又引《论语》“子西佊哉”。今《论语》作彼”。据此可见佊误为彼的例。佊字与“诐”通。《说文》“诐,辩论也。古文以为颇字。从言皮声。” 诐、颇、佊,皆同声相假借。后人不知佊字,故又写作“驳”字。现在的“辩驳”,就是古文的“争佊”。先有一个是非意见不同,一个说是,一个说非,便“争佊”起来了。怎样分别是非的方法,便叫做“辩”。 辩的用处及辩的根本方法 《小取》篇说: 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焉(焉,乃也)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以类取,以类予;有诸已,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辩者是辩论的人。) 这一段说辩的用处,共有六条:(一)明是非,(二)审治乱,(三)明同异,(四)察名实,(五)处利害,(六)决嫌疑。 “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两句,总论“辩”的方法。“摹略”有探讨搜求的意义。《太玄》注:“摹者,索而得之”。又,“摹,索取也”,《广稚·释诂》三,“略,求也”。又《方言》二,“略,求也。就室曰搜,于道曰略”孙引俞正燮语未当。论辩的人先须要搜求观察万物的现象,比较各种现象交互的关系。然后把这些现象和这种种关系,都用语言文字表示出来。所以说“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种种事物,都叫做“实”。实的称谓,便是“名”。所以《经说下》说:“所以谓,名也。所谓,实也”。例如说“这是一匹马。”“这”便是实。“一匹马”便是名。在文法上和法式的论理上,实便是主词(Subject),名便是表词(Predicate)。合名与实,才称为“辞”(Judgement or Proposition)(辞或译“命题”,殊无道理)。单是名,或单是实,都不能达意。有了“辞”,才可达意。但是在辩论上,单有了辞,还不够用。例如我说:“《管子》一部书不是管仲做的。”人必问我“何以见得呢”?我必须说明我所以发这议论的理由。这个理由,便叫作“故”。明“故”的辞,便叫作“说”(今人译为“前提”Premise)。《经上》说:“说,所以明也”。例如 “《管子》”(实)不是“管仲做的”,(名) 何以故呢? 因为《管子》书里有许多管仲死后的事。 怎么叫做“以类取,以类予”呢?这六个字又是“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的根本方法。取是“举例”,予是“断定”。凡一切推论的举例和断语,却把一个“类”字作根本。“类”便是“相似”。《孟子》“故凡同类者举,相似也。”例如我认得你是一个“人”,他和你相似,故也是“人”。那株树不和你相似,便不是“人”了。即如名学书中最普通的例: 孔子亦有死。为什么呢? 因为孔子是一个“人”。 因为凡是“人”都有死。 这三个“辞”,和三个“辞”的交互关系,全靠一个“类”字。(参看附图)印度因明学的例,更为明显, 声是无常的,(无常谓不能永远存在)……(宗) 因为声是做成的,……(因) 凡是做成的都是无常的,例如瓶。……(喻 如下图 “声”与“瓶”同属于“做成的”一“类”;“做成的”又属于“无常的”一类:这叫做“以类予”。在万物之中单举“瓶”和“声”相比,这是“以类取”。一切推论无论是归纳是演绎都把一个“类”字做根本,所以《大取》篇说: 夫辞以类行者也。立辞而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 一切论证的谬误大概都由于“立辞而不明于其类”。 辩的七法 《小取》篇说: 或也者,不尽也。 假也者,今不然也。 效也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此效也。 辟也者,举也物而以明之也。 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 援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犹谓“也者同也”。吾岂谓“也者异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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