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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子·小取》篇新诂(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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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之亲,人也;获事其亲,非事人也。其弟,美人也;爱弟,非爱美人也。车,木也;乘车,非乘木也。船,木也;入船,非入木也。盗人,人也;多盗,非多人也;无盗,非无人也。奚以明之?“恶多盗,非恶多人也;欲无盗,非欲无人也。”世相与共是之。若若是,则虽“盗人,人也;爱盗,非爱人也;不爱盗,非不爱人也;杀盗人,非杀人也”,无难矣。此与彼同类。世有彼而不自非也。墨者有此而非之。无也故焉。所谓内胶外闭与?心毋空乎内,胶而不解也。此乃是而不然者也。

  此第六节,释“乃是而不然”。

  第一亲字旧作视,今依王引之校正。“入船非入木”,入字旧作人,今依苏时学校正。“无难”下旧有“盗无难”三字,今依孙诒让校衍。

  “无也故焉”,旧本作“无故也焉”,今依王引之校正。王曰,“也故即他故”,是也。“所谓内胶外闭与?心毋空乎内,胶而不解也。”孙读闭字乎字句绝,又读空为孔。适按孙说非也。不如读与字(平声)句绝,“心毋空乎内”为一分句。毋通无。下节与此同。

  末然字旧作杀,今依毕沅校正。

  此节须与上节参看。上节云:

  “获,人也。爱获,爱人也。”

  今云:

  “获之亲,人也。获事其亲,非事人也。”

  此两例在形式上初无差别,然一为“是而然”而一为“是而不然”者,则以立辞时注意之点不同,故辞式同而意别也。前例所注意者在于获之为“人”;后例所注意者不在获之亲之为“人”,而在其为“获之亲”。以获为人而爱之,故爱获可谓为爱人,言爱人类之一体也。获之事其亲,非以其为人类之一而事之,乃以其为其亲而事之耳,故不得谓为“事人”也。

  此节之理与公孙龙“白马非马”说之理相同。上节云:

  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

  所以者何?下文云,“乘马不待周乘马然后为乘马也,有乘于马因为乘马矣。”此因立辞之时所注意者在白马之为“马”而不在其为何色之马也。今更云:

  求“白马”于厩中。无有白马而有骊色之马。然不可以应“有白马”也,但可以应“有马”耳。(《公孙龙子》)

  此处所注意者不在“马”而在“白马”,故曰“白马,非马也。”“马”者所以命形,“白”者所以名色。马之形为众马之所同具,而白色则白马之所独有。自其共相言之,则“白马,马也。”自其自相言之,则“白马,非马也。”盗人之例尤明显:(看第三图)

  
墨子小取新诂3


  盗人,人也。

  多盗,非多人也;恶多盗,非恶多人也。

  无盗,非无人也;欲无盗,非欲无人也。

  爱盗,非爱人也。

  杀盗人,非杀人也。

  《经下》云:

  狗,犬也。“而杀狗,非杀犬也”可。

  “杀狗,非杀犬也”,与“杀盗人,非杀人也”,同一理由。《尔雅》云,狗为犬之未成豪者,是狗乃犬之一种耳。

  此种论式,若以“盗人,人也”,及“狗,犬也”,为前提,则结语作否定辞不与前提相应,故最易起争论。《荀子·正名》篇云,“杀盗非杀人也,此惑于用名以乱名者也”,正是驳墨家之说。墨者中亦有明此理者,故公孙龙倡“白马非马”及“狗非犬”之论。知“狗非犬”则知杀狗之非杀犬矣。

  此种命辞其致误解之因在于所用“非”字。“非”字作“不是”解,则“白马不是马”为诡辞。“非”字其实当用“异于”二字。如公孙龙云:

  仲尼异“楚人”于所谓“人”。夫是仲尼异“楚人”于所谓“人”,而非龙异“白马”于所谓“马”,悖。

  今用“异于”二字代“非”字,如下式:

  “白马”异于“马”,故“有白马”异于“有马”。

  “盗人”异于“人”,故“杀盗”异于“杀人”。

  “狗”异于“犬”,故“杀狗”异于“杀犬”。

  如此措辞则一切无谓之争皆可息矣。

  墨者初以肯定的统举辞为前提,而所得结语乃为否定的,故曰“是而不然”也。

  本节及下文两称“墨者”,可见此篇必非墨子自著之书。参看《中国哲学史大纲》上卷页184—190。

  以上释第六节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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