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远书城 > 胡适 > 胡适考证集 | 上页 下页 |
《墨子·小取》篇新诂(4) |
|
4 夫物或乃是而然,或是而不然,或一周而一不周,或一是而一非也。 此第四节,论立辞之难,总起下文。 旧本“一是而一”之下有“不是也,不可常用也。故言多方,殊类,异故,则不可偏观也。”二十二字。王引之云,“不可常用也,以下十九字因上文而衍。不是也,三字则后人所增。下文云,此乃一是而一非者也,与此相应,可据以删正。”今依王说,删此二十二字。 适按下文第七节,疑“或是而不然”下,卒有“或不是而然”五字。说详下。 《大取》篇“一曰乃是而然,二曰乃是而不然,三曰迁,四曰强。”与此节略相似。 以上释第四节竟。 5 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骊马,马也。乘骊马,乘马也。获,人也。爱获,爱人也。臧,人也。爱臧,爱人也。此乃是而然者也。 此第五节,释“物或是而然”。 以下诸节多论文字上所生之谬误。吾国文言,无单数与复数之区别,又无全与分(《墨辩》所阐“体与兼”)之区别。故有种种名学的谬误即由此而生。今分别言之。 《经下》云,“推类之难,说在名之大小。”《经说》曰,“谓四足兽,与牛马,与物,尽与大小也。此然是必然,则俱为糜。”此一段极重要,今先以图表示之。(看第一图) 此言名之大小不等,如《经上》、《经说上》所谓“达,类,私”之别,如《荀子·正名》篇所谓“大共名”、“大别名”之别。推论者若不能审辩“名之大小”,径云“此然是必然”,则必皆陷于谬误矣。《大取篇》云,“立辞而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与此同意。此节及下节所论诸谬误皆由于“名之大小”辨之有未精耳。 此节为正格,先标举之,以与下诸节所论相比较。本文云,“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又云,“获,人也。爱获,爱人也。”以图示之。(看第二图) 更以三段式写之: (1)凡白马,皆马也。所乘,自马也。故所乘,马也。 (2)获,人也。所爱,获也。故所爱,人也。 此为三段法之“第一格”,最易了解。亚里士多德论演绎以此为“正格”。谓之“是而然”者,前提与结语皆为肯定辞也。此节须与第六节参看。 以上释第五节竟。 |
梦远书城(guxuo.com) |
上一页 回目录 回首页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