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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母亲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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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5年) 第十五号上 吾母: 顷得第七号家书,惊悉七叔父已于七月廿日长逝。先人一辈至今遂无一人,诚如吾母所言,良可惋叹。 此次家书谆谆以归期为念。此事已于前号(第十三号即第十二号)书中言之,可以复按也。 儿亦不自知何时可以得归。总之,儿之所以不归者,第一只为学业起见,其次即为学位。学业已成,学位已得,方可归来。儿决不为儿女婚姻之私,而误我学问之大,亦不为此邦友朋之乐,起居之适,而忘祖国与故乡。此二语可告吾母,亦可以告冬秀,亦可以告江氏岳母。儿远在三万里外,亦无法证此言之无虚。吾母之信儿,儿所深知。若他人不信儿言,儿亦无可如何,只好听其自然而已。 至于外间谣传,儿已另行娶妻一说,此种无稽之谈,本不足辩。既有人信之,自不容不斥其妄。 一、儿若别娶何必瞒人?何不早日告知岳氏,令其另为其女择婿?何必瞒人以贻误冬秀之终身乎? 二、儿若有别娶之心,宜早令江氏退婚。今江氏之婚,久为儿所承认。儿若别娶,于法律上为罪人,于社会上为败类。儿将来之事业名誉,岂不扫地以尽乎?此虽下愚所不为,而谓儿为之乎? 三、儿久已认江氏之婚约为不可毁,为不必毁,为不当毁。儿久已自认为已聘未婚之人。儿久已认冬秀为儿未婚之妻。故儿在此邦与女子交际往来,无论其为华人、美人,皆先令彼等知儿为已聘未婚之男子。儿既不存择偶之心,人亦不疑我有觊觎之意,故有时竟以所交女友姓名事实告知吾母。正以此心无愧无怍,故能坦白如此耳。 四、儿主张一夫一妻之制,谓为文明通制。生平最恶多妻之制(娶妾或两头人之类),今岂容躬自蹈之? 五、试问此种风说从何处得来?里中既无人知儿近状,又除儿家书之外,无他处可靠之消息,此种谣传若有人寻根追觅,便知为市虎之讹言。一犬吠影,百犬吠影(原文如此),何足为轻重耶? 以上所云,望吾母转达岳氏以释其疑(或即以此函送去亦可)。母意若令儿作书(儿现实无暇作客气语)寄岳氏“表明心迹,确叙归期”,表明心迹则可,确叙归期则不可。以儿本不自知何时为确定之归期也。大约早则明年之秋,至迟亦不出后年之春,此则可以?预告耳。 岳氏向平之愿未了,兼之以疾病,甚为此事焦急,儿岂不知,岂不能为之原谅?但儿终不能以儿女婚姻之细,而误我学问事业之大。亦决不能以此邦友朋之乐,起居之适,而忘吾祖国故里也。 适儿 十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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