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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灵均女士信十二封


  (1932年11月—1933年4月)

  【此一辑,当是汪原放整理。大叔,是其叔父汪孟邹。】

  最近(1964年)我又看见陈仲翁(独秀)的一些信件,都是大叔要人录存的。我看这些信都是在民国廿一年(1932),仲翁被捕入狱以后写的。我现在来把它一封封的录于下:

  一

  王女士:

  前托彭律师带沪由长沙路转交一函,不知收到否?该函所索款及胃病药六瓶,均已由彭律师带来,至少老朋友已接阅该函矣。

  日前又由玉英女士转上一函,谅亦寄到。

  岳州路旧居,你已去过否?所恳之事,不知可行否?至以为念,并盼示知。

  我去后,屋中一切情形,请尽所知见告!至盼至祷!

  附上致老朋友一信,请即交他。

  彭律师处,望先生能去一晤,并望能于每星期日下午去见他一次,因每次我都有信寄沪也。

  明夷白

  〔一九三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望赐平安信,以释远念!又白

  二

  灵均女士:

  廿七日托彭律师带来的信及麦乳粉、狼褥,均收到,至感至祷!

  岳州路一切衣物尽失,都不必问了,惟书桌抽屉(靠窗户右手抽屉,非将桌子挪开,不能抽出)内,藏有一小袋,系女友潘君之物。她多年积蓄,尽在其中;若失去,我真对她不起。务请先生再去探看一次。需否偕律师去,请你自己酌定。务求见信即去,迟则退租后,恐木器为房东移去。如幸而尚在,望携存先生处,我得信即函告潘女士亲自前往领取。领取之地,或可在彭律师住宅,不知你能想的更妥的地方否?

  书籍中有郭沫若著甲骨文及金文书三册两函(大东出版),望检出交彭律师带来。捕房如无禁令,即木器、书箱亦可搬出。如房要房租,付他十四元也值得。

  明夷白

  〔一九三二年〕十一月卅日

  三

  灵均女士:

  与老李信,望转交。我等在此有钱用,暂时不需寄款来。惟上海方面有点小用度,乞向长沙老友取廿元交老李代我应付。

  潘女士信,望为付邮。她如愿在律师处见你,请告以鄙人生活近状,且语以案情无大危险,免她忧虑。此祝

  双安!

  弟明夷白

  〔一九三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又启:我处出事之由于小谢(即由你们介绍到现代译俄文小说者),这方面你们还要相当戒严!我们和玉英及任曙通信时,早都说过,外间同人均知之,我以为你们和李三先生都一定知道了。不料你来信竟虑我对你怀疑,我闻之十分不安!你为我做了许多事,我无以酬劳,结果还对你有所怀疑,使你心中难受,这是什么话!彼此相知非一日,出事后,我和你们的关系丝毫没改变,按之常识常情,你均不至虑我对你有所怀疑,长兄何以也至过虑而不给你解释呢?!

  我此次信望你保留若干日,万一有人冤枉你,你便可拿给他看,不过我以为除了你们自己以外,不会有人这样无理白怀疑。下次来信壳,望称明夷,望(勿勿)书仲甫。

  夷又白 廿三晨

  四

  灵均女士:

  十八日信收到。家俱事只得如此结束,书箱存彭律师处甚妥。我前函所要郭沫若甲骨文及金文二书,得便则检出托彭带来,不便当,暂缓亦可。

  我处出事,由于小谢,我等于次日在捕房会齐时即不谋而合的一致断定了(有许多证据),十七日(出事在十五日)在公堂上,捕房律师又公开的报告是由于谢,此事早无若何疑问之可言。我之写信问你经过情形,乃因为你幸未波及,我欣喜之余,欲得悉经过详情以为快,乃痛定思痛者之常态也。今接来函,竟有什么“是否已是解释疑团”的话,真是天外飞来的奇谈!彼此相知非一日了,以后万万不可这样多心!(此信可与长沙老友一看)

  室中衣服是谁拿去,很难说。如果潘女士取去当在当铺,倘见面,可请她给我当票自赎。所当之钱,她当然已用去,不必提了。

  我下半夜不眠症,日来略好一点,然未全愈。前日猪肉吃多了一点,口溃微泻一二日,现已好了。每日可跑慢步数分钟,习柔软运动数次,身体、面色、精神,都和初来时不同了。

  老友十八日信亦收到。表两只尚未收到。《自传》一时尚未能动手写,写时拟分三四册陆续出版。有稿当然交老友处印行,如老友不能即时印行,则只好给别家。《自传》和《文存》是一样的东西,倘《文存》不能登报门售,《自传》当然也没有印行可能。若写好不出版,置之以待将来,则我一个字也写不出。

  另纸所写西文书名,望交老友在中美图书公司购买,托彭律师带来。

  下回来信,可不要署上款,或署明夷。

  明夷白

  〔一九三二年〕十二月廿二日

  五

  灵均女士:

  四五两日信均收到。收到乳精及皮褥已见前函,谅已达览。

  某君译书费,最好和长沙老友商量早日交清,以免麻烦。长沙老友此次总算镇静,难得之至!

  来函所云章律师古道热肠,不知于何事见之?

  弟在此间并未写过楹联,《晶报》所影印的,大约是我在军部所写。弟在军部受何应钦半谈话、半审问后,许多青年军人纷纷持笔墨和数寸长之小纸条,索书纪念,情意殷殷(充满同情心,毫无敌视表示),令人欣感,四面包围(长官不能禁制),弟真接应不暇,幸而墨尽,才得解围。

  我当初甚虑先生因看病被误,后竟幸免,不知何以能够幸而免,望告我以经过。

  潘女士所藏物包已自取去,真是万幸!但不知确否?倘只是二房东所云,未必十分可靠,因出事后的数日,她未必敢,也未必能自由出入也。惟事已如此,只得听之而已!

  顷闻彭律师云,岳州路二房东说我欠她房租两个月,真是混帐。弟处房租,先付后住。弟出事在十月十五日,十三日付房租十四元,交她的儿子久福之手(潘女士手交),当然可住到十一月十三日。倘过十三搬出,也只欠她一个月十四元,不至欠廿八元也。木器虽破旧,当可值五六十元,惟此等小事,可以不必与之计较。书籍似宜搬出,因有许多日文书颇有用,二房东不但不要书籍,一定还很害怕收留此物。有人搬去,她当万分乐意。惟为安全计,和二房东说好,请她搬家后(她早已说打算搬至法界),我们再搬书,较为安全。但若无探捕守门,头天装好箱,次日一清早车去,狗们也注意不及也。

  潘女士她浦东有父母,她能在香烟厂做工(这是她的旧业),不需我们帮助,并且事已揭开,她必不敢受我们帮助也。为她藏物事,迟日或去信问她。

  与长沙老友信,阅后请送给他。

  世道艰难,我望你们能以生活刻苦,节省用度,以便早日开设诊所,才是办法。此祝

  健康!

  明夷白

  〔一九三三年〕一月七日

  六

  灵均女士:

  玉英女士回沪,托带一信,谅已收览。

  急欲得老托的《不断革命论》一读,前曾函托长沙老友向中美图书公司(听说此处的确有)买一册寄来,望催他务必买来;如他办不到,即请你买一本托彭律师带来,是为至托!

  前函所拟将寄存彭律师处之书,分存兄处及老友处,不知可行否?有一部分(如另单所开)书,希望检出托彭律师带来。检出带来之书,可开一清单交彭律师,以免其疑心有红色书籍,不敢带来也。

  致李、潘二信,请分别送寄。潘如果在彭处留有通信地名,则当然可以改寄那里。此祝

  健康!

  明夷叩

  〔一九三三年〕二月七日

  上次彭律师来宁,带来一月八日信,早已收到。

  《自传》稍迟即可动手,老友处大半不能出版;不能公开发卖《文存》,岂能发卖《自传》。曹聚仁君曾代表群众图书公司(上海四马路)来索此稿(大约稿费每千字二十元,每月可付二百元),曹为人尚诚实,惟不知该公司可靠否,望托人打听一下。

  夷又白

  1.英汉字典。
  2.辞源。
  3.西方革命史。
  4.法兰西革命史。
  5.北京大学国学季刊一本。
  6.郭沫若著甲骨文研究。
  7.郭沫若著金文研究。
  8.清朝通史。
  9.我的生平。

  七

  仲三老哥:

  近来各事多见致灵均女士信中,谅她已略告吾兄,兹不赘及。

  超麟、资深、长子等各处救济事,弟甚关心,经灵均女士手交兄之款,已有几次,约有若干,如何分配办理,是否足用。他们(超等)的近状如何,均望吾兄一一赐知。来信交灵均女士转来不误。

  罗汉兄近状如何,亦望示及。此颂

  双安!

  弟明夷叩

  〔一九三三年〕二月七日

  八

  灵均女士:

  久未接来信,不知你们好吗?

  前向长沙老友所要各书均未见寄来,至为盼望。

  致老李信,亦未得复,不知他仍在上海否?

  鄙人身体如恒,惟大便不能天天有,有时还是糖便,这是胃中消化不良之证,不知应服何药?此祝

  双安!

  明夷白

  〔一九三三年〕二月廿六日

  小女洗子在上海大同大学中学读书,曾嘱她与先生一见,俾受教益,已相见否?

  今后彭律师多在沪,少来宁,普通信可由邮政局寄来(惟不必写发信地址),此间寄尊处及长沙老友之信,亦望择一收信地址示知(当然以普通信为限,署名明夷,或常常易名)为盼。

  明又白

  九

  灵、羽二君:

  彭君带来四日的信一封及麦乳精二盒(今天收到的),都照收。

  又《醒世姻缘》八本,信中虽未提及,因是亚东出版,想系长沙老友送我们的。惟另有白色药水一瓶,西名■■■■(原文此处为■),来信亦未提及,不知是否你们寄来给我吃的,或是玉英寄给老彭的,所以还未敢服用,尚望来信示知!

  《自传》尚未能动手,此时不急于向人交涉出版。倘与长沙老友一谈,只要他肯即时付印,别的条件都不重要。

  我的衣服,除羊皮袍及驼绒袍三二件外,余都不能用了。想是潘女士的。不知能否通知她检出这二件衣服的当票,以备赎取?她对于我,以前未曾告以真姓名及她此次失去衣服,有怨言否?她在浦西有通信处否?

  如有信由邮局寄来时,信中望勿提及收到我的信,因为我不便公开寄信给你们(因通信地址的原故,你们来信不写发信地址,则无妨也。玉英常有普通信由邮局寄老彭)。日前由邮局寄去之信(由老友处转)乃托人投之邮箱,未曾交所检查也。上海如有妥便收信处,此间托人投邮箱甚便,倘无甚秘事,以后可以不烦彭律师也。

  前与老李信,急盼复。超麟及长子接济之事,弟甚挂念。不知老友处能否每月付二十元?老李收款后如何办理,均望示知。此祝

  双安!

  弟明夷叩

  〔一九三三年〕三月十四夜

  十

  灵、羽二先生:

  前函据云托的■■■■■已托书店代定(原文此处为■),二月后准有,惟日前老友来信云(即由哲民转来者),遍询沪上各书店,均已售罄,无法购得,嘱弟告以原出版的外国书店,以便定购云云。倘君等已向书店定妥如寄函所云,则已无问题;倘君等亦系托诸老友,则此尚无着落矣。原出版书店之名,弟亦不知,曾忆向刘仁静开有该书出版书店之名,交之弟处,不知尚存在否?其实并不需知这原出版处,只要托中美图书公司函美国芝加哥各大书店定购即得也。

  前函仲三兄询问救济郑(宁)、尹(沪)等之事,不独至今未得回信,即君等来信亦未一字提及,殊为闷之。在外者不知在狱者之苦,我们对他们,即以朋友关系,亦不应置之不理也。仲三兄已去沪了吗?不知何以不给我回信?即仲三不在沪,老友处是否取得款,所得后又如何办理,君等亦理应告知我也。又老友处如取不得款,君等亦应函告我另行设法,置之不理,殊不应该!

  贱躯如常,惟胃肠仍不佳,大便过少而稀薄,老友寄来之白色药水已服半瓶,依然无效,不知是否肠中有寄生虫?

  弟之辩诉状稿,前托彭先生带上一份,不知收到否?兹再寄一份,较前稿有二处字句的修改,望交老友饬人钞录数份,分送知己传阅。本月十四日准开审,弟等虽然要求公开发表该辩诉状,而将否为政治力所阻,不可知也。倘开审后,上海各报未见发表该文件,请君等设法油印数十份,分送上海大小各报及北平《世界日报》、天津《益世报》、《庸报》、《大公报》,是为至托!

  写《自传》事,俟判决后情形如何,再决定动手与否。

  请告老友将亚东出版的《欧洲经济发展史》(李季译)寄我一部,同时告知季子,请他将此书德文原本寄我,以便对照译文一读,以此作学习德文的教科书,虽稍艰难,而比他书有趣也。《德文入门》将习了(此书极好,灵姐可一读。江西路壁恒公司有),大约或可求教字典强行读书,狱中从事于此,最足消遣日月也。

  书及信,均可由老友寄哲民转下(他每星期来看我一二次,甚自由),不必烦彭先生。

  与潘女士信,请转发邮。如见她,婉言劝她不必来此看我。

  明夷叩

  〔一九三三年〕四月五日

  望即赐复!!!

  十一

  灵均女士:

  彭君赴申之便,带上要信(此信寄与老友一阅)一封,望即往取。彭君已移居辣斐德路万福坊六号,谅先生已知之。

  来信望交老友寄哲子转下不误。倘向老友抄哲子通信处直接寄来,则尤为便捷也。

  余已详前函,不赘。此颂

  双安!季、仲处均乞代为致意,未另。

  弟明夷白

  〔一九三三年〕四月六日

  十二

  灵、羽二先生:

  由彭君带上之信(内有状稿)及由邮局寄老友处转上之信(内有致静真信)均收到否,至以为念。

  昨日由行严交来铅印辩状两册(据他说是从老友处拿来),我想是组织所印,一问静真即知,或羽兄已知之。此印本非最后改正之稿,而亦大致可用,稍加改正,即可发出,似乎不必再印。当送已间接的命令此种文件发表,不知铅印之件曾送达上海各报否?大约平、津、港三处报或可发表,望即寄去。

  下次彭君来时,望示以静真的通信地名。托潘君寄老友转尊处之款(闻老友已还乡,月余始回申)请你询问■■(原文此处为■),函及。

  〔一九三三年〕四月

  ***

  上面的十二封仲翁在狱中书,我觉得有几处,可以根据我所知道的,一封封的略加注释,以便阅读。我分条写于下,1即第一信的注,2即第二信的注,以下仿此:

  (1)“王女士”是王灵均女士,高语罕先生的爱人。
  “彭律师”,我未见过,听说是年轻的,自不是和行严先生一道挂牌的老彭律师。
  “长沙路”是亚东图书馆编辑所的所在地。
  “老朋友”是我的大叔孟邹。
  “玉英女士”大概是陈碧兰(碧云)女士的别名,彭述之先生的爱人。陈仲翁和述之先生当时同在狱中。
  “岳州路”是仲翁旧居,即被捕处,我未去过,看报才知道的。

  (2)“女友潘君”是仲翁的第三个爱人。

  (3)“老李”是李季先生。
  “长沙老友”也是我的大叔孟邹,因住长沙路。
  “双安”指高先生(语罕)和灵均女士。
  “小谢”,听见大叔说过,记不起他说的名字了。(任建树补注:小谢,即谢小珊,又名谢德磐,托派中央常委。)
  “任曙”,不认识。
  “长兄”大概是指语罕先生,他的个子又高、又长。

  (4)《自传》即《实庵自传》,《文存》即《独秀文存》,都是亚东先后印行的。

  (5)“章律师”是行严先生。
  灵均女士是学产科的,故有“开设诊所”的话。

  (6)“老托”是指托洛斯基。
  “老友”仍是我的大叔孟邹。

  (7)“仲三老哥”,不知道是哪一位。
  “超麟”即郑超麟先生。“资深”不认识。至于“长子”,疑指“陈大哥”,我还不知道他的名字。他的个子也是又高又长的。“罗汉”不认识。

  (8)“洗子”是君曼(高)女士所出,好像是哲民的姐姐。

  (9)“灵”是灵均女士。“羽”是高先生(语罕),他的笔名有一个是“一羽”。

  (10)“郑(宁)”指郑超麟先生,时在南京陆军监狱狱中。“尹(沪)”指尹宽,不知时在上海哪一个狱里。他们在《向导》里都时有文章。
  “较前稿有二处字句的修改”,“望交老友”的“辩诉状稿”,我未见过。
  “亚东出版的《欧洲经济发展史》(李季译)”是《社会经济发展史》之误。

  (11)没有什么应注的。

  (12)“由行严交来铅印《辩状》二册(据他说是从老友处拿来),我想是组织所印”,似有错,不是“组织所印”,是行严先生要亚东替他排印的,名《陈案书状汇录》。但不知“《辩状》二册”便是《汇录》不是。《汇录》是我手付排付印的,记得是一千册。
  “闻老友已回乡,月余始回申”,不错,我的大叔孟邹是四月一日回绩溪去的。〔是民国廿二年(1933年)〕

  *

  以上所录的信,第二封是“十一月卅日”,是1932年;第六封是“二月七日”,是1933年的信。推测或不至大误。总是三十年前的旧信了。仲翁致我的大叔的信,我一封不曾见过,再也找不到,不知道哪里去了。将来如出现,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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