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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湘军欠饷作第四案续报之款片


  (同治六年二月初八日)

  再,此次开列简明清单,清厘各军月饷,除已发各款外,核算同治三年六月以前尚欠发各军银四百九十八万七千五百两有奇。内鲍超一军欠饷银一百余万两,业经该提督奏明作为各营报效、请加学额在案。徽、休两军十七营闹饷,罚银二十三万,臣于同治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奏结亦在案。其余金陵、安庆、皖南各军欠饷,自三年七月起至四年腊月止,除截旷银两不发外,均经分别补给。

  臣所部湘军十余万人,惟刘松山之老湘营未撤,欠饷亦至今未清。此外各营,一律清楚。所发银两,拟于第五案照例报销之始另列一单,作为第四案续报之款,庶简明清单与照例造报二者年月既画然不乱,款目亦截然不紊。理合附片陈明,伏乞皇太后、皇上圣鉴,敕部查照。谨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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