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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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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坎下离上) 未济。亨,小狐汔济,濡其尾,无攸利。 “未济”,阴未济也。阴起于初,进于三,跻于五,俱失其位,为阳所覆,而不得达于上,故未济也。以《离》《坎》言之,火炎上,而已上则散;水流下,而已下则涸,各遂其情而不相为用,则火与水皆不足以成化,亦未济也。 阴未济而阳上达,阴不能掩,乃不言阳之济,而言阴未济;三阴失位,三阳亦失,抑不言阳未济,而但言阴。盖阳气之流行,上穷碧霄,下彻黄垆,无往而非其体之所在,无往而非其用之所行,天包地外,亦入地中,升降出入,行焉而皆得,化焉而皆成,故曰:“时乘六龙以御天。”若阴之升而成功于两间,非阳袭其内以震起之,则凝滞而不足以资变蕃之生。阳覆于上,不为鼓荡以升,而阴不济矣。故《既济》《未济》,皆以阴道之成毁言,而阳不与焉。 “亨”者,阴之亨也。阴得中,而丽乎刚以为明,故亨。既亨矣,而又云“小狐汔济,濡其尾,无攸利”者,得位而居则亨,欲行焉则无利也。《未济》三阳皆失位矣,阴阳相间而阳道穷,然而阳失位而阴亦不得,则阴之不利未足以为病。故拟之小狐之濡尾,若有幸辞焉。狐者,淫惑之兽也,杂处以交乎人,而更利于济,则为人道之患。故于其丽于明也,则迪之以君子之道而许其亨,于其弱而无力,狂而妄逞,则明告以凶吝而止其慝。《易》之所以曲为裁成也。 呜乎!《既济》《未济》之世,难矣哉!非人事之有此也,理数然也。天下岂有旦善而夕恶,左君子而右小人者哉!亦岂有刑与赏相参以成治,欲与理相错以成德者哉!《既济》之世,已成乎杂糅之局,而据为得,《未济》之世,未成其各得之利,而犹有所忧疑,则《未济》愈矣。小狐濡尾而无攸利,未始非阳之利也。《易》以二卦终,则以见阴阳之交感以成乎杂乱,其变之极,且至于如此,险阻之极至,非《乾》《坤》之易简,莫能知其变而定之以大常也。 《彖》曰“未济亨”,柔得中也。 六五得中,柔道亨矣。虚中以受阳,乘刚而丽之以明,《未济》之愈于《既济》以此。故《既济》言“亨小”,而《未济》言“亨”。柔道得,则刚志亦行。 “小狐汔济”,未出中也。 合三阴而谓之“小狐”,以其乘刚之间而居其位也。“未出中”者,欲上济而止于五,未达乎上也。阳位极于五,阴位极于上。上者,阴之尊位也。“汔”者,将至未至之辞。阴不达上,仅至于五,故为“汔济”。 “濡其尾无攸利”,不续终也。 三躁进,五居尊,初乃治于下,不能相继以上,升阴之不利也。 虽不当位,刚柔应也。 《既济》亦刚柔应,而独于《未济》言之者,《既济》当位,则刚以居刚,柔以居柔,各擅其所利而恣其情之所安,则虽应而志不相下。《未济》不当位,以刚居柔,以柔居刚,刚者不傲,可以受阴而不骄,柔者不靡,可以交阳而不吝,宽猛相剂,刑赏相资,温厉相节,则以感焉而通,故五、上皆言“有孚”,以柔之有刚,刚之有柔也。在他卦则固以当位而应者为亨利,而此二卦异焉。阴阳杂而相间,各有时位之可据,则易以起疑,貌合而情不亲,固异于他卦之纯焉,而无互竞之情也。不当位而应以无疑,故《未济》六爻皆愈于《既济》。 《象》曰:火在水上,未济,君子以慎辨物居方。 “居方”者,随物之性情功效,而处之以其所安,各居其分位,不相紊也。慎于辨,则知之明;慎于居,则处之当矣。火本上,水本下,不相济也。置水火上,以成熟燮之功,而患亦随之,《既济》所以必防,辨之明,而使各居其所,虽未有功,自可无过。盖天下之物,一物自为一物,贞淫美恶,自不相杂。知其异,乃可统其同,而水火之争以息,不可不慎也。 初六,濡其尾,吝。 柔弱在下,欲济而不能,故有此象。《彖》言“无攸利”者,统三阴而言也。此言“吝”者,为初六一爻言也。初无求利之心,利亦违之,为吝而已。 《象》曰“濡其尾”,亦不知极也。 “极”,如《诗》“谁因谁极”之极。初为上二阴所引而欲济,以至于濡,所托非其人,柔而暗也。 九二,曳其轮,贞吉。 柔欲济,而二以刚中止之,初是以有濡尾之吝。裁阴而不使得志,得正而吉矣。 《象》曰:九二贞吉,中以行正也。 刚不当位,本非正也。居中而不过,以刚处柔,而善其闲勒,则中以得正矣。阴阳之相间,阴起乎下以上进,未易禁其淫溢,而初六卑柔,则犹可禁止。道宜刚断以裁抑之,而又不欲过激。二惟刚柔相剂,而以中道行之,故处于二阴之间,而不为其所忌。奚必大正以相治,而后得为贞乎! 六三,未济征凶,利涉大川。 三为进爻,乘险而上进,力弱而志刚,以之行焉,其凶必矣。然而“利涉大川”者,当险难之极,无必全之道。不顾利害而求上承乎刚,宁武子以之。至于此则吉凶非其所谋,无可避之患也。凶而云“利”者,可益见《易》之言利,皆以合义利物为利,而非如《火珠林》之类,以快志而得财,为小人所喻之利也。 《象》曰“未济征凶”,位不当也。 位不当而欲上进则必凶。《未济》之位皆不当,独于此言之,以其志可取而穷于时也。 九四,贞吉悔亡,震用伐鬼方,三年有赏于大国。 以刚居柔,当阴阳交持之世而不失其正者也,故不当位,本有“悔”而可以“亡”。“震”,动而不宁之谓。居二阴之间,不能宁处,则必有征伐之事。“伐鬼方”,下临《坎》险而治之也。刚柔有节,兴师而不暴,则克之虽难,而功成受赏矣。“大国”,谓主兵者非奉五之命,故赏非天子颁之。 《象》曰“贞吉悔亡”,志行也。 阴之未济,阳志得行,刚柔得宜,不忧阴之凭险以相杂矣。 六五,贞吉无悔,君子之光,有孚,吉。 以柔居刚而履中,未出乎中而不求上进,安其位而知止,故得正以吉,而固无悔。处阴阳交杂之世,独能虚中以丽乎二阳,而著其文明,虽非大人之造,而允为“君子之光”。“君子”者,以位言,则守成而不徼功之令主;以德言,则希圣而不躐等之纯儒。以是而孚于阳,虽用异而志同,阴之以不求济而得吉者也。凡言孚者,皆阴与阴遇,阳与阳合,此及上九独别,以其位言也。《易》之不可为典要,辞亦有之,存乎人之善通耳。 《象》曰“君子之光”,其晖吉也。 “晖”,光之散于虚而遥被于物者。五之有光,二阳发之,故其吉在晖。资阳为德而不自求成,所谓“鲁无君子,斯焉取斯”也。 上九,有孚于饮酒,无咎。濡其首,有孚失是。 上九以刚居柔,故与三相得,而不拒其求济之情,遂相信以交欢,固非咎也。乃阴之为性,不可与耽者也。处阴阳交杂之时,志易以淫。若以居高而无位之故,失其所守,不能如二之“曳轮”,四之下伐,以相裁抑,则将为六三所染而“濡其首”;其有孚也,正其所以失乎“是”也。“是”者,当其可之谓。 《象》曰:饮酒濡首,亦不知节也。 以刚节柔,故与三宴好而无损。乃以两俱失位之故,遂相与放逸而淫溺,则自且失节,何以节彼哉!君子虽当时不可为,犹不忘大正之矩,与臣言忠,与子言孝,虽混迹卜肆,自有名教在我之责存于心,柳下惠和而不易其介,无往而非道,亦何至有“濡首”之辱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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