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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


  (离下乾上)

  同人于野,亨。利涉大川,利君子贞。

  “同人”者,同于人而人乐与之同也。刚者,柔之所依,一阴固愿同于众阳;柔者,刚之所安,众阳亦欲同于一阴。凡卦之体,以少者为主。二者,《同人》之主也。柔而得意,无离群孤立之心,而少者,物之所贵而求者也,则五阳争欲同之矣。“于野”者,迄乎疏远,迨乎邱民,皆欲同之之谓。为众所欲同,其行必“亨”。柔非济险之道,而得刚健者乐与同心,则二之柔既足以明照安危之数,而阳刚赞之以“涉大川”,必利矣。“利君子贞”者,柔居中而得位,故与物同,而无容悦诡随之失。凡应事接物者,不正而利,其邪弥甚。故《易》无有言利不贞者。君子之贞,无所不利,而此独言“利君子贞”者,以同非君子之道,则其利似非君子之贞。然“吾非斯人之徒与而谁与”,义不可得而异,惟大同斯利矣。君子之利,合义而利物也,非苟悦物情而所欲必得之谓也。

  《彖》曰:同人柔、得位、得中而应乎乾,曰同人。

  具此三德,故人乐得而同之。二正应在五,不言应刚而言《乾》者,人之志欲不齐,而皆欲同之,则为众皆悦之乡原矣。惟不同乎其情之所应,而同乎纯刚无私之龙德,以理与物相顺,得人心之同然而合乎天理,斯为大同之德,而非苟同也。

  同人曰:“同人于野,亨。”

  《本义》曰:“‘同人曰’三字,衍文。”按:“于野”之义未释,盖有脱误。

  “利涉大川”,乾行也。

  应乎《乾》而《乾》同之,刚健以济柔,故无险不可涉。

  文明以健,中正而应,君子正也。惟君子为能通天下之志。

  “文明”非暗私之好,刚健非柔佞之交。君子之同,同于道也。同于道,则“能通天下之志”,而天下同之。小人之所以同天下者,苟以从人之欲,而利于此者伤于彼,合于前者离于后,自以为利而非利也。

  《象》曰:天与火,同人,君子以类族辨物。

  火在天中,以至虚含大明,明不外发,而昭彻于中。人之贵贱、亲疏、贤愚,物之美恶、顺逆、取舍,无不分以其类而辨其情理,则于天下无不可受,而无容异矣。大明函于内,而兼容并包,以使各得明发于外,宪天敷治,而赏善惩恶,以统群有。存发之道异,上下之用殊,《同人》《大有》,君子并行而不悖也。

  初九,同人于门,无咎。

  初处退藏之地,而以刚处之,动而不括,以上承六二,故一出门而即得其友。不自安于卑陋,以求合于贤而相丽为明,虽交未及远,亦“无咎”也。

  《象》曰:出门同人,又谁咎也!

  卦自下生,故向上为“出”。“谁咎”,诘咎之者之辞。离群索居,则虽有高贤,觌面而失之。君子友天下之善士,而鄙夫日嗫嚅于户庭妇子之间,谓可以避咎,复以出门之交讥其不谨,愚矣哉!

  六二,同人于宗,吝。

  以全卦言之,众阳相协以求同于二,故曰“于野”。以六二之动言之,则二往同于人,而丽于二阳之间,交不能远,故为“于宗”。“同人”云者,遇物而即相合之谓。二近初、三,即同之,虽有正应,不能待也,其志褊矣。是以九五号咷而兴师。

  《象》曰“同人于宗”,吝道也。

  君子之交,近不必比,远不必乖。是以尧亲九族,而必明俊德,施及于百姓黎民;周道亲亲,而宾三恪,怀万邦。君子友天下之善士,以为未足,考三王、俟后圣而求一揆。若规规然就所亲近者而与同,虽得其善者,亦一乡之善士而已,自困而何能行远乎?

  九三,伏戎于莽,升其高陵,三岁不兴。

  六二一阴得位,众阳皆欲与之同,不能遍与相应,则争必起,三、四、五所以皆有用兵之象。三密迩于二,以相丽为明,固欲私二以为己党,而忌五之为正应。五位尊谊正,不可明与之争,故“伏戎于莽”,待五之来合而邀击之。“升其高陵”,谓五也。托处尊高,灼见其情形,而三之伏戎无所施,至于“三岁不兴”,而必溃矣,五之所以大师能克也。窦融之在河西,既归心汉室,而隗嚣中梗,欲连合以拒汉,光武洞照其奸,明以诏融,河西之人谓天子明见万里,卒归汉,而嚣计遂穷,盖类于此。

  《象》曰“伏戎于莽”,敌刚也。“三岁不兴”,安行也。

  “敌刚”谓五以刚健居中,不能显与相敌,故伏戎以侥幸。“安行”谓五既升陵,下望知其伏,而伏不得兴,则安驱而下与二合,无所阻也。凡爻辞有此爻而发彼爻之义者,彼爻为卦主,而此爻乃其所际之时,所遇之事也。《易》为君子谋,不为小人谋。“伏戎于莽”之奸,其吉凶不足道,神所不告,惟明示九五之用“大师”,使知其无能为,而进克不疑。

  九四,乘其墉,弗克攻,吉。

  四居二、五之间,而与内卦相近,退而就下,故亦有争同于二之情焉。“乘其墉”者,将逾三而取二也。乃以刚居柔,三方伏戎以待,则见不可攻而退,以承乎五,故吉。

  《象》曰“乘其墉”,义弗克也,其吉,则困而反则也。

  二非己正应,义所不得而有。始于忮求,而终于安分,既过能改之象。

  九五,同人先号咷而后笑,大师克相遇。(号,平声。)

  九五于二,以刚之有余,济柔之不足,不恃自得所应,且以引二于众阳之中,而使合于中正。三、四既争,二且有“于宗”之吝,义激所感,不能不“号咷”焉。而中正道合,三奸既露,四敛而退,疑释而相得以喜矣。拔孤阴于群争之地,非大用师不能克。五惟刚中,故能胜其任而定于一。

  《象》曰:同人之先,以中直也。大师相遇,言相克也。

  二、五皆中,道宜相应,理直气激,不容已于号咷矣。“相克”者,非惩伏莽之戎,则不得遇。故曹、卫折而晋、宋始合,隗嚣破而窦融始归。士苟欲亲君子,必峻拒小人,皆此义也。

  上九,同人于郊。无悔。

  上远于二,二已应五,其与二同者,浮慕其名,泊然相遭于逆旅而已,本无求同之志,故失亦无悔。

  《象》曰:“同人于郊”,志未得也。

  志未相得,人同而己亦同,自谓不争,而亦恶足为有无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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