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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一 杂记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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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六十四章,其四十七章以下皆非丧礼,记者杂辑以充篇帙尔。 有父之丧,如未没丧而母死,其除父之丧也,服其除服,卒事,反丧服。(卒,子律反。下同。) “没”,终也。“未没”者,将终之辞,已练而未祥也。“除服”,祥祭之服。“卒事”,卒祭也。“反丧服”,反母服也。礼必辨其分际,终其丧父之礼而明后此之丧母也。 虽诸父、昆弟之丧,如当父母之丧。其除诸父、昆弟之丧也,皆服其除丧之服;卒事,反丧服。 “当”者,期之丧终始在三年之内。母之期丧在父丧之内不得除,而诸父、昆弟得除者,祭非己主也。大功以下除之,期不与主人练祭相值则不除。 如三年之丧,则既□,其练、祥皆行。 “三年之丧”,谓长子之丧,与父母之丧先后相值也。“□”,今字书作“□”,如麻而柔白,无葛之乡以之代葛。“既□”者,谓既葬而变葛也。言长子之丧在父丧之先,时已及练祥,必留祭不举,待父丧变葛而后祭行,祭则必服其除服,未葬不得服轻也。父丧在长子丧之前亦然。 ▲右第一章。 王父死,未练祥而孙又死,犹是附于王父也。(附,与祔同。) 迁庙祫祭而后昭穆序,今此王父尚未有庙,则祔于王父之所祔以从王父。称“王父”者,未有庙,不得言祖也。 ▲右第二章。 有殡,闻外丧,哭之他室。入奠,卒奠出,改服,即位,如始即位之礼。(卒,子律反。) “有殡”,宫内之殡,父母妻子也。“外丧”,兄弟之丧在他国不及奔者。“哭之他室”,明所哭者非殡也。“奠”,哭之明日朝夕奠于殡也。“出”,仍往他室。“改服”,改外丧之服。“即位如始”者,终其哭之日皆如始哭也。于此而言“如始即位之礼”,明始哭于他室之必为位也。彼此各致而别行之,情得以交尽矣。 ▲右第三章。 大夫、士将与祭于公,既视濯而父母死,则犹是与祭也,次于异宫;既祭,释服,出公门外,哭而归。其他如奔丧之礼。如未视濯,则使人告,告者反,而后哭。(与,羊洳反,下同。) “视濯”,在祭之前夕,祭事之始也。“与祭”者,当祭不敢告,不敢专废公事。“次于异宫”者,相视濯已,不敢归即丧所,凶不可干吉也。“告者反,而后哭”,哭则不与祭矣。 如诸父、昆弟、姑姊妹之丧,则既宿则与祭,卒事,出公门,释服而后归。其他如奔丧之礼。如同宫,则次于异宫。(卒,子律反。) “诸父”,世父、叔父。“昆弟”,同生者。“姑姊妹”,在室者。皆期之丧也。“宿”,戒也;在祭前三日。宿则与祭,未宿则不与于宿矣。出公门而后释服,降于父母之哀遽也。然则妻及众子私丧之期与大功以下,在散齐之内,与祭可矣。 ▲右第四章。 曾子问曰:“卿、大夫将为尸于公,受宿矣,而有齐衰内丧,则如之何?”孔子曰:“出舍乎公宫以待事,礼也。”孔子曰:“尸弁冕而出,卿、大夫、士皆下之。尸必式,必有前驱。”(音见《曾子问》。) 义见《曾子问》。 ▲右第五章。 父母之丧,将祭,而昆弟死,既殡而祭。如同宫,则虽臣妾,葬而后祭。祭,主人之升降散等,执事者亦散等。 “祭”,练祥之祭也。待“既殡而祭”者,哀新死,不忍行吉礼也。“臣”,隶;“妾”,婢也。必“葬而后祭”者,不以凶干吉也。“散”,历也。“等”,阶之级也。谓两足各蹑一等,无威仪,盖凶步也。练祥吉祭,其升降当聚足涉级,新有昆弟之丧,哀不忘于心,故凶步。此谓“殡而祭”者。 虽虞、祔亦然。 谓亦异宫待殡,同宫待葬也。 ▲右第六章。 自诸侯达诸士,小祥之祭,主人之酢也哜之,众宾、兄弟则皆啐之;大祥,主人啐之,众宾、兄弟,皆饮之可也。 自诸侯下达不言天子者,按《尚书》,康王顾命,大保当初丧而哜,则天子之礼,小祥可啐,大祥可饮也。“哜”者,引爵至齿。“啐”,微入口也。“饮”则卒爵。“酢”,谓受宾酢,若尸酢则皆卒爵。众宾、兄弟祭末受献。 凡侍祭丧者,告宾祭荐而不食。 “侍”,相也。“祭丧”,亦练祥也。“告”,相者告之。“荐”,脯醢也。吉祭,相者告宾祭荐,祭已食之,丧祭不食,虽大祥犹然,食重于饮也。 ▲右第七章。 子贡问丧,子曰:“敬为上,哀次之,瘠为下;颜色称其情,戚容称其服。”(称,昌孕反。) “丧”,父母之丧也。“敬”,慎也,所谓慎终也。“瘠”者,啜粥饮水之必然也。“颜色”,黧黑枯槁之色。“戚容”,涕泣悲酸之容也。内称其情,色无伪也;外称其服,服不虚也。丧以哀为主,而有真哀者必有真慎,若乘一往以自致,则但发气为哀,气衰而哀竭矣,故孝莫大于慎终。 请问兄弟之丧。子曰:“兄弟之丧,则存乎书策矣。” 哭踊服食之文,《礼》具有之,求其称而已。 ▲右第八章。 君子不夺人之丧,亦不可夺丧也。 “夺丧”者,强之从政,及居处饮食使即便安也。君子遇丧而恻怛生心,行乎所不容已,故于人能恕,而在己不移也。 ▲右第九章。 孔子曰:“少连、大连善居丧,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悲哀,三年忧,东夷之子也。”(少,诗照反。解,居卖反。期,居之反。) 少连,见《论语》,大连或其兄弟也。“不怠”,哀而慎于殡也。“不解”,哀而慎于葬也。“忧”,思也。“东夷”,滨海徐、莒、杞、郯之地。杂用夷礼,而二子能自尽于礼也。 ▲右第十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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