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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 杂记上(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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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异居,始闻兄弟之丧,惟以哭对可也。其始麻,散带绖。 “兄弟”,通大功以下言之。“哭对”者,哀深不能为辞也。“麻”者,牡麻。要为“带”,首为“绖”。“散”,垂其余不结也。凡死之明日,将小敛而绖皆散垂,三日成服而后结,今居异国,闻丧在成服之后,亦必散垂三日而后结之,如初丧然。 未服麻而奔丧,及主人之未成绖也,疏者与主人皆成之,亲者终其麻带绖之日数。 上谓相去远,闻丧在成服之后,则成服于家。此则相去近,故未及小敛而即赴也。绖在死之明日,绖之明日大敛,又明日成服;今此以绖之晨至,主人将绖,然去成服二日耳。“疏者”,小功以下,则即与主人成绖,而以又明日成服;“亲者”,大功以上,则明日始绖,更二日而成服。“麻带绖”者,谓散垂也。疏者从主人,亲者各自尽也。“兄弟”者,同姓有服之词,兼从父从子而言也。 ▲右第十一章。 主妾之丧,则自祔至于练祥,皆使其子主之,其殡祭不于正室。 妻无子而卒,妾子为后,则主其丧。然殡葬之事,哀而恤之可耳,祭,礼之大者,不可屈尊莅之,其祔于妾祖姑,非正祖妣,固可不与也。“殡祭”,殡与虞祭。 君不抚仆妾。 “君”,对仆妾之称。“抚”,抚其尸。“仆”,厮役。 ▲右第十二章。 女君死,则妾为女君之党服。摄女君,则不为先女君之党服。(为,于伪反。) 妾为女君之父母服齐衰期,服重,故所从虽亡而不已。“摄女君”者,必贵媵,若姪若娣,女君之党即其党,自以其服服之。若他国之媵,则无服,以君命摄祭主,故尊也。 ▲右第十三章。 闻兄弟之丧,大功以上,见丧者之乡而哭。(上,时掌反。) 谓自远来奔丧也。“乡”者,异国则境上,同国则六乡之界也。《奔丧》篇云:“大功望门而哭。”与此异。卢氏谓是降服大功者,未知是否。 适兄弟之送葬者,弗及,遇主人于道,则遂之于墓。 “适”,往也;谓往送兄弟之葬也。“弗及”,适有故不得偕行,而葬毕也。“遇主人于道”,主人归而反哭也。“遂之于墓”,不随主人归虞,兄弟至戚,必自尽也。 凡主兄弟之丧,虽疏,亦虞之。 “疏”,谓小功以下。“虞之”,主其虞祭,终丧事也。 ▲右第十四章。 凡丧服未毕,有吊者,则为位而哭,拜踊。 “为位”,如初闻丧为位于己家。宾始吊,礼不可杀,且感触而哀更新也。 ▲右第十五章。 大夫之哭大夫,弁绖。大夫与殡,亦弁绖。(与,羊洳反。) “弁绖”,如爵弁而素,加以环绖,所以致饰章别也。“与殡”者,主人未成服而吊之也。已成服则锡衰,未成服则绖而皮弁,服为异耳。 大夫有私丧之葛,则于其兄弟之轻丧则弁绖。(上,“则”字衍。) “私丧”,妻子之丧。“葛”,卒哭后变服也。“轻丧”,谓三从兄弟当服缌者。大夫降旁亲,缌降而无服,则弁绖而锡衰,葛重于弁绖,然不以私丧之末掩兄弟之正服,服虽轻而情必伸也。 ▲右第十六章。 为长子杖,则其子不以杖即位。(为,于伪反。下同。长,丁丈反。) 丧无二主,避尊者也。 为妻,父母在,不杖、不稽颡。 哀不敢极,礼不敢尽也。 母在,不稽颡。稽颡者,其赠也拜。 “母在”,据父殁而言。专言“不稽颡”,则杖矣。此谓適子妻丧,妻尊,母不能厌也。“稽颡”者,谓母亦没而为妻稽颡也。“赠”者,葬既窆,纳制帛于圹中,以赠死者也。凡赠皆稽颡以拜送死者,惟于妻则拜而不稽颡,盖虽为妻而稽颡于宾,终不稽颡于妻,夫道也。 ▲右第十七章。 违诸侯,之大夫,不反服。违大夫,之诸侯,不反服。 “违”,去也。“之”,往仕也。反服,谓为旧君服齐衰三月。尊卑逾等,不得成礼矣。 ▲右第十八章。 丧冠条属,以别吉凶,三年之练冠,亦条属右缝。小功以下左。(属,之欲反。别,必列反。) “条属”者,斩衰以绳,齐衰以下以布,即为武之一条而垂其余为缨,吉冠则武缨异材也。“右缝”,摄缝向右,凶尚右也。小功以下,不纯凶,故左。 缌冠缲缨。(缲,盖澡字之误,子皓反。) 小功虽左缝而亦条属,缌冠则缨之布,虽与武同其缕数,而缨以澡治之布为之,不条属矣。 大功以上散带。(上,时掌反。) 谓小敛未成服时,绖带散垂而不括,成服乃绞也。小功以下,初即绞括之。 ▲右第十九章。 朝服十五升,去其半而缌,加灰锡也。(朝,直遥反。去,邱矩反。) 八十缕为升,朝服之布,其经凡千二百缕,其细可知,如其缕之细而减之六百缕以终幅则为缌,细而疏也。缌则治其缕而不治其布,若以灰澡之如今世洗白者,则为锡衰之布。“锡”之为言易也,吊服之布也。 ▲右第二十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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