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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 杂记上(2)


  大夫卜宅与葬日,有司麻衣、布衰、布带,因丧屦,缁布冠不蕤;占者皮弁。(衰,仓回反。蕤与□同,儒谁反。)

  “宅”,墓地。“有司”,谓相及命龟、作龟者。“麻衣”,白布深衣。“布衰”,以三升半布为衰及负版,加于深衣胸项间。“布带”,齐衰之带。“因”,仍也。“丧屦”,盖疏履。卜以接神,故其衣冠用吉,而大夫之有司取具于家臣,固有齐衰之服,则加衰而带,屦不改,冠不□,以不夺其凶。若占者,则大夫家不藏龟,用公家之占人,纯以吉礼接神矣。

  如筮,则史练冠、长衣以筮;占者朝服。(朝,直遥反。)

  “史”,筮人。“练冠”,缟冠。“长衣”,深衣之纯以素者。筮下于卜,故纯凶。然筮宅在三月以内而服练冠,则亦变其本服矣。“朝服”,玄端服。不皮弁服者,亦以筮轻也。

  大夫之丧,既荐马,荐马者哭踊;出,乃包奠,而读书。

  “荐”,进也;柩自庙将行就道,而进马驾其乘车也。“荐马”者,谓当荐马时也。“哭踊”,马驾将行而主人哭踊也。出,柩自庙出也。“包奠”,包所奠之牲体置遣车以行也。“读书”,读赗也。士丧礼,包奠置遣车,公史读书已乃出;大夫则柩已出而后包奠,追及,读赗于门外,礼弥文也。

  大夫之丧,大宗人相,小宗人命龟,卜人作龟。

  “宗人”,家宗人也。《周礼》:家宗人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上士,“大宗人”;中士,“小宗人”也。士之宗人无大小,故《仪礼》但言宗人命龟;大夫备官,故大宗人相而小宗人命龟。“相”,相主人莅卜。“命龟”,告所问事。“作”,灼之也。

  ▲右第五章。

  复:诸侯以褒衣、冕服、爵弁服。夫人税衣揄狄,狄税素沙。(复,芳服反。“税”与“褖”同,叶玩反。揄,余招反。此节旧在“其余如士”之下,信从陈氏本定序于此。)

  “褒衣”,受命始赐之冕服。“冕服”,其余冕也,公自衮冕以下,侯、伯□冕以下,子、男毳冕以下。“爵弁服”,纁裳、纯衣、□,人君之祭服也。言“冕弁”者,服从其冠,实不用冠也。“税衣”,黑色,夫人御于君之服。“揄狄”,通作“鹞翟”,刻缯为雉,青质,五色备,缀于衣上,侯、伯夫人之上服也。《丧大记》言夫人以屈狄,则子、男夫人之上服,互记之耳。言“税衣揄狄”者,自税衣而上至揄狄,有阙狄、鞠衣、展衣,其服五也。“素沙”者,白纺,以为揄狄以下之里,妇人之服必复也。凡复之人数如其命,人持一衣,故衣皆备焉。

  内子以鞠衣、褒衣、素沙,下大夫以襢衣,其余如士。(襢,时战反。)

  “内子”,谓世妇以下内命妇及卿之适妻。“鞠衣”,色如鞠尘,黄绿之间,以其受命,乃得服之,故又云“褒衣”。“素沙”,亦谓其里也。“下大夫”,亦谓其妻也。“襢衣”,《周礼》作“展衣”,其色白。士妻之服,禒衣而已。“余如士”者,内子及下大夫之妻下统禒衣也。按此章“夫人税衣”之上,宜有“卿玄冕,下大夫爵弁,其余如士”之文,旧本脱尔。

  复西上。

  人多者横陈屋脊间,持褒衣者最西,以次而东。士一人复在中屋。

  ▲右第六章。

  大夫不揄绞,属于池下。(揄,余招反。绞,何交反。属,之欲反。)

  谓丧车之饰也。“揄”,画缯为雉。青黄之间曰“绞”。“池”,以竹为之,垂荒下,象宫室之承霤。人君以绞缯幕池而垂于池下,为振容。大夫幕池而已,不下垂也。按此章当备记上下丧车之饰,饰皆残脱,仅存此条,其详则见《丧大记》。

  ▲右第七章。

  大夫附于士。士不附于大夫,附于大夫之昆弟;无昆弟则从其昭穆,虽王父母在亦然。

  “附”,与“祔”通。卒哭,庙未迁,主无所入,乃祭死者之祖,附其主以从食,祭已,复于寝,祥而后迁庙,新主乃入庙焉。附必用其所得之牲。礼,孙可降以从祖,祖不可降从孙。“不附于大夫”,祖为大夫也。“昆弟”,从祖之为士者也。“从其昭穆”,高祖之为士者也。若高祖庙已毁,则附于从高祖,虽异宫往附矣。没曰“祖”,生曰“王父”,“王”之为言大也。王父存,无所附,亦附于其昆弟或高祖之同爵者,必不紊其昭穆耳。兼言“母”者,妇于祖姑亦然也。

  妇附于夫之所附之妃,无妃则亦从其昭穆之妃。(妃与配通,淘佩反。)

  “无妃”者,或王姑存,或出而不祭于庙。昭穆之妃,从祖姑及中一以上之妃也。夫存而妇或没,则亦拟夫他日之附而附之,士妻从士,不附大夫之妃也。

  妾附于妾祖姑,无妾祖姑则亦从其昭穆之妾。

  “妾”“妾祖姑”,皆谓庶子为后者之母。按妾不世祭,此盖后世之失礼。

  男子附于王父则配,女子附于王母则不配。

  “配”,祭告配食也。王母,从于夫而称,盖祖姑也。不配,不祭祖舅也。妻从夫食,夫不可从妻食,义也。

  公子附于公子。

  公子祖为诸侯,不敢附,附于从祖之为公子者。

  ▲右第八章。

  君薨,大子号称“子”,待犹君也。(大,他盖反。)

  诸侯卒哭,有王政金革之事则不避。“称子”者,辞命载书之词。“待”,谓王及邻国待之之礼。

  ▲右第九章。

  有三年之练冠,则以大功之麻易之,惟杖屦不易。

  谓斩衰既练而遭大功之丧也。练,除首绖而冠,要绖变葛,更新遭大功,则去葛而绖麻,存大功之重也。大功不杖而仍杖者,存三年之重也。“屦不易”者,绳屦同也。易不易皆从其重,不以轻掩重也。

  有父母之丧,尚功衰,而附兄弟之殇,则练冠附。(衰,仓加反。)

  “功衰”者,既练而以大功之布为衰也。“兄弟之殇”,中、下殇也,其服小功澡麻绖。□衰轻于功衰,故不以易。“练冠”,功衰之重也,独言“附”者,始死在哭次,可加澡麻绖,既葬而祔,且于祖庙,新丧之哀减,仍伸旧丧之重也。言“兄”者,赘文。殇无主后,適子主其祭。

  于殇,称阳童某甫,不名,神也。(阳疑□字之误。)

  虽未有字,必为之字,事神之道也。

  ▲右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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