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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六 大传(1)


  禘以上治而统祖,宗以下治而统族,二者相为表里,皆礼之大者也。此篇发明其义,故谓之《大传》。抑考禘祀之礼,昉于虞而备于周。宗子之法,殷惟有小宗,而周立大宗。盖周先王以亲亲为政教之本,仁至义尽,其道尚矣。子曰“吾从周”,而子贡谓仲尼之学为文、武之道,职谓此也。自周之亡,秦蔑典礼,禘祀不行而宗法废。汉氏以后,虽有欲修明之者,而得姓所由,莫可稽考,故或依附失实,抑或惩其妄而姑已之。惟宗之亡而致禘不可行,然后知先王肇修人纪之意至深远也。程子汲汲于宗子之法而欲复之,盖亦为人道忧也。族谱之修,祠堂之设,庶几得其遗意而为兴复之本。宋之君臣不为小补,可慨矣夫!凡六章。

  礼,不王不禘。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

  “禘”之为言谛也,所以谛审渊源而大报本始也。祫以祀受命之祖,天子诸侯之达礼,而天子复推崇及远,祀其所自出之帝于太祖之庙,为西向之尊而太祖配之。四代所禘之帝,详见《祭法》。

  诸侯及其太祖。

  “及”,至也,谓祫祭也。“太祖”者,受命始封之君。

  大夫、士有大事,省于其君,干祫及其高祖。

  “大事”,谓非常之事,如赐氏、赐邑之类。“省”,告也。“干”,空也。大夫、士不得立高祖之庙,主已迁毁则空,为位于祖祢之庙而祫之,然必告君见许而后敢行。且但及高祖而无太祖,大夫、士不世官,无始封之祖也。“不王不禘”者,所以立义而定分;祫达于士者,所以推仁而逮下,仁义之并行而不悖也。抑干祫止于高祖,而王侯之祫及太祖,则大宗、小宗之义亦寓于此矣。

  ▲右第一章。此章言祫禘之制。

  牧之野,武王之大事也,既事而退,柴于上帝,祈于社,设奠于牧室,遂率天下诸侯执豆笾,逡奔走,追王大王亶父、王季历、文王昌,不以卑临尊也。(“追王”之“王”,于放反。“逡”,《诗》作“骏”,私闰反。大,他盖反。父,方矩反。)

  “大事”,谓改建天命而奉神治人也。“退”,敛兵也。“祈”,当作“宜”,师行祭社也。“奠”,奠币于行主也。“牧室”,作次舍于牧野,奉行主而修奠于室也。“柴”“宜”“奠”,皆以告成功也。“遂”者,继事之辞,谓还周而修庙祀也。“逡”,疾也,宗庙之事以疾为敬。“奔走”,助祭而有事也。追王之礼周公成之,而此云武王者,周公因武王之受命而终其事,故功归于武王也。“不以卑临尊”者,欲奉其庙享天下之奉,不可以诸侯之卑临之也。此所谓“上治祖祢”也。

  上治祖祢,尊尊也。下治子孙,亲亲也。旁治昆弟,合族以食,序以昭缪,别之以礼义,人道竭矣。(缪与穆同,莫六后。别,笔列反。)

  “下治子孙”,谓分封也。“旁治昆弟”,立大宗也。食者合之,于庙中则有旅酬之礼,又时燕之于宗子之家,亲疏贵贱一以昭穆序之,父子祖孙无或逾紊,则是“别之以礼义”也。“人道”者,立人之道,一本之谊,所以异于禽兽者也。盖因尊尊、亲亲而推其礼之所秩,义之所宜,以立大宗之法,然后上治下治之义,虽在百世,皆疏通而曲尽,则人之所以为人者,道毕修矣。

  ▲右第二章。此章言敬宗之义原本尊祖,承上章以起下章同姓从宗之意。

  圣人南面而听天下,所且先者五,民不与焉:一曰治亲,二曰报功,三曰举贤,四曰使能,五曰存爱。五者一得于天下,民无不足、无不赡者。五者一物纰缪,民莫得其死。圣人南面而治天下,必自人道始矣。(与,羊洳反。浩,直之反。纰,篇夷反。缪,莫救反。)

  “圣人”,谓始有天下创制显庸者。“听”,治也。“且先”者,不遑他务之意。“民不与”,谓养民之事犹后也。“治亲”,上治、下治、旁治也。“存”,省也。“爱”者,所相亲爱,谓姻党也。“一得”,皆得也。“赡”,有余也。五者得而亲睦道行,民劝以和,各安其业,则财足而用赡矣。“纰缪”,乖错也。薄道行,争夺起,民不得其死矣。五者为政之本教,而治亲为五者之首务,故以人道始矣。

  立权、度、量,考文章,改正朔,易服色,殊徽号,异器械,别衣服,此其所得与民变革者也。其不可得变革者则有矣,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变革者也。(别,笔列反。长,丁丈反。)

  “权”,秤;“度”,丈尺;“量”,斗斛也。“文”,字之形声;“章”,告令书疏之体也。岁首曰“正”,月首曰“朔”。“服色”,所尚之色。“徽”,旌旗;“号”,旗上所书,表识也。“器”,用器;“械”,戎器。“别衣服”者,尊卑冠服之等也。尊亲、长幼、男女之别,人道之大者,帝王治天下必此为本,故修明之而无所损益。惟禘祀行而大宗正,则合族以笃亲,奉宗子以定尊,昭穆不紊以序长,婚姻不通以厚别,四者咸得,而报功、尊贤、使能、存爱之道,皆由此而推尔。

  ▲右第三章。此章承上章而言人治之重,以引起下三章之意。

  同姓从宗,合族属;异姓主名,治际会。名著而男女有别。(治,直之反。)

  “从宗”,从乎大宗也。“名”,姓氏也。“际”,交际。“会”,会合。言婚姻之礼也。姓氏著而婚姻以礼接乎异姓,则男女之嫌别矣。言周之宗法,婚姻百世不通,道之善也。

  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属乎子道者,妻皆妇道也。谓弟之妻妇者,是嫂亦可谓之母乎?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无慎乎?

  此《仪礼·丧服》篇释“嫂叔不相为服”之文。记者引之以申明“主名治际会”之义,言男女之别,必慎其名,以杜乱源,惟宗法修明,同异有序,而后婚姻之纪正也。

  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其庶姓别于上而戚单于下,婚姻可以通乎?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免,亡运反。杀,所界反。单,都寒反。系,古诣反。

  “四世”,同高祖兄弟也。“袒”免,入哭则袒免,退则无服也。“五世”以上,类为同姓。“杀”,渐疏也。“六世”,则袒免之所不行,相亲相属之道以远而竭矣。“庶姓”,众同姓也。“别于上”,谓小宗已迁也,“单”,亦竭也。小宗已迁,服属已竭,各立氏族,故殷人许其婚姻之通,而记者设问以辨之。氏异而姓不失,又为合食于祭燕而序其昭穆,大宗之法,周监殷礼而损益之,于是百世而婚姻不通,使不昧于一本之义,斯以仁至义尽而为人道计,至深远也。

  ▲右第四章。释上章大宗立而男女有别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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