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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四 明堂位(3)


  垂,舜之共工。叔,名无句,始作磬者。女娲,风姓。“和钟”,和合十六枚而为一□。“离”,特也,特县,不与编磬为耦也。三者皆用古人之制为之,非必古器也。

  夏后氏之龙簨簴,殷之崇牙,周之璧翣。(“壁翣”,当作“树羽”,因下文更有“殷之崇牙”相仍而误。)

  县钟磬之架,横者曰“簨”,字或作“筍”,植者曰“簴”。“龙”,刻为龙形也。“崇牙”,于簨上设大板,刻为龃龉,以击钟磬之纮。“树羽”,重五采羽葆于簨端,如流苏然。

  有虞氏之两敦,夏后氏之四琏,殷之六瑚,周之八簋。(敦,都隊反。)

  皆盛粢盛之器也。“敦”有盖,“簋”方,“琏”“瑚”,未详。皆刻木为之,饰之以玉。“两敦”者,黍、稷各一,四琏倍之,六瑚加稻、梁各一,八簋又加白黍、黄粱。鲁人杂用之于宾祭,如其器即如其数,特所施用之殊未详耳。

  俎,有虞氏以梡,夏后氏以嶡,殷以椇,周以房俎。(椇,俱两反。)

  “椇”,俎下足曲挠为圆形。“房”,足下复加小平板,周围承跗也。

  夏后氏以楬豆,殷玉豆,周献豆。(楬,苦瞎反。献,苏禾反。)

  “楬”,不饰也。“玉豆”,以玉嵌之。“献豆”,翡翠饰,若牺尊然。

  有虞氏服韨,夏后氏山,殷火,周龙章。(韨,本“黻”字之误。)

  有虞氏备十二章,而以黻为尚;夏尚山;殷尚火;周九章,登龙于八章之上。此皆谓衮冕服。

  有虞氏祭首,夏后氏祭心,殷祭肝,周祭肺。

  “祭”者,豆间之祭,祭始制饮食者也。三代各祭其气之所胜。若此类,鲁亦传其制而已,非必兼用之也。

  夏后氏尚明水,殷尚醴,周尚酒。

  若冠礼则尚醴,昏礼则尚酒是已。盖酌三代而杂用之。

  有虞氏官五十,夏后氏官百,殷二百,周三百。

  各言其官署也。鲁兼用者,或用其名号耳,非备官六百五十之谓。

  有虞氏之绥,夏后氏之绸练,殷之崇牙,周之璧翣。(绥,如谁反。)

  谓丧车所建旌旗之饰也。详见《檀弓》。“璧”,当作壁,墙也;所谓“周人墙置翣”也。

  凡四代之服、器、官,鲁兼用之。

  总结上文。

  是故鲁,王礼也,天下传之久矣,君臣未尝相弑也,礼乐、刑法、政俗未尝相变也,天下以为有道之国,是故天下资礼乐焉。

  诸侯皆遵一王之制,惟王者则损益先代而创制,故曰“王礼”。“变”,如杞用夷礼之类。“资”,借徵也。此篇所记,先儒皆讥其失实,盖其流于矜夸者,诚有之矣。然观齐仲孙、晋韩起之所推奖,则“天下资礼乐”之非诞。及后项羽之亡,鲁受围而弦诵不辍,则风流余韵皆载周公之德,亦不诬矣。子曰:“为国以礼。”礼者,固非徒仪文器服之谓,而仪文器服之仅存,犹足以维人心而端风俗,其又可忽乎哉!

  ▲右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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