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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曲礼上(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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饰羔雁者以缋。 “饰”,覆羔雁上。“缋”,画布。此天子、卿、大夫之礼。诸侯之孤、卿、大夫,其布不缋。 受珠玉者以掬。受弓剑者以袂。 合手曰“掬”。“以掬”,慎也。“以袂”者,纳手袂中而奉之,异于用时。 饮玉爵者弗挥。 “挥”,扬之;告卒爵也。 凡以弓剑,苞苴、箪笥问人者,操以受命,如使之容。(苞,布交反。苴,子余反。使,色吏反。) “苞”者,以苇裹鱼肉,“苴”,藉也,以草藉器而贮腥物也。“箪”“笥”,皆丝竹为之;圆曰“箪”,方曰“笥”,用盛饭饵。“问”,遗也。受命之顷,陈设执持,皆如至彼之容,预展习之,示敬也。 ▲右第四十章。 凡为君使者,已受命,君言不宿于家。 急君命也。“言”,命也。 君言至,则主人出拜君言之辱。使者归,则必拜送于门外。(使,色吏反。) “言”,谓有所谘访。“出拜”,于门外迎拜。凡拜,使者皆不答拜。 若使人于君所,则必朝服而命之;使者反,则必下堂而受命。(“使人”之“使”,如字。“使者”之“使”,色吏反。) 此谓君行在外,己居守而有所请命,及受命使外而遣人归,有所告报也。下堂迎使者,使者升南面,乃升北面受命。事君之礼,不以遐迩易节。 ▲右第四十一章。此章以下三章,又随文杂记之,说见第二十六章。 博闻强识而让,敦善行而不怠,谓之君子。(强,如字。识,昌志反。行,下孟反。) “强识”,忍不忘也。多闻识而不骄。敦善行道,不以难成而怠,则立于礼而德成矣。 ▲右第四十二章。 君子不尽人之欢,不竭人之忠,以全交也。 欢尽则情无余,忠竭则心无余。在人者既难乎继,且施我者已至,则我所报者不得独轻;在己者抑且不给,两俱困倦而交自此斁矣。“交”者,人道之大伦。君子慎守其终,自处其厚,而不使朋友之或成于薄。故自燕飨赠贿以至于一日一事之酬酢,无不酌此意以行之。所以朋友之伦,得与父子、君臣而并立也夫。 ▲右第四十三章。按此二章,虽杂辑而泛记之,然其言持己与人之道,博习力行而酌情以为施受,则自第十三章以下,事君长,接宾友,以尽礼于居处、进退、饮食、馈问之间,皆必本此以行之。则此篇之序,纲目相因,条理不紊,虽错综而实相贯通,亦自此可识矣。自第四十四章以下,渐及于丧、祭、军、宾,则皆礼之大者,盖以序而推及之也。 礼曰:“君子抱孙不抱子。”此言孙可以为王父尸,子不可以为父尸。 “王”之为言大也。生谓之“王父”,没谓之祖。引古礼文以证“子不可以为父尸”之理。其下盖有阙文。子之于父,本一体也,然君子之所贵于身者,性也,非形也。故忘性以厚爱其形者,小人之道也。子者,亦吾之委形而已矣;知其为小体,则不养小以害大;知其为委形,则不暱爱以乱别;是故君子不抱子,而昭穆之别于此立焉。情之所不得黩,神之所不得依也。孙则再传而固已别矣。生则抱之而不嫌于私,没则依之而不失其列,孝子之事亲也以道;生所不得抱,死不得以为尸。所以殊君子于小人,尊亲之至也。以此为教,后世犹有慈子以陷于恶者,则人道之不明久矣。 ▲右第四十四章。此及下章,祭礼之散见者。祭莫重于尸,故先及之。 为君尸者,大夫、士见之,则下之;君知所以为尸者,则自下之。 此自散齐之日而言。“以”,用也。“知所用为尸”者,筮已从,尚未戒之。 尸必式,乘必以几。 “必式”者,敬以迓神之来依。“乘”,凭之以登车。“以几”者,尊者之动必慎也。此谓自家乡庙时。 齐者不乐,不吊。(齐,侧皆反。乐,如字。) 远哀乐以壹其心。 ▲右第四十五章。 居丧之礼,毁瘠不形,视听不衰,升降不由阼阶,出入不当门隧。 “毁瘠不形”,无备容也。专精并志以致哀而慎终,虽致毁而神气聪明常炯如也。主人位在东序西面,而升降必由西阶,绕道以行,不忍亟废人子之礼。“隧”,中道枨闑之间。 居丧之礼,头有创则沐,身有疡则浴,有疾则饮酒食肉,疾止复初。不胜丧,乃比于不慈不孝。(创,初良反。复,芳服反。胜,书烝反。) “不胜丧”,不堪终丧,或至毁死也。“不慈”,谓伤父母之慈。 五十不致毁。六十不毁。七十惟衰麻在身,饮酒食肉,处于内。(衰,七雷反。处,昌吕反。) “致”,极也。“不致毁”“不毁”,非哀不致,饮食居处稍听人调摄之。“处于内”,不居于倚庐。 ▲右第四十六章。此下五章节记丧礼。 生与来日,死与往日。 “与”,数也。“往日”,死之日。“来日”,其明日也。“生”者,成服仗之事,以死之。明日数,哀宁有余也;“死”者,小大敛之事,即死之日数之,急送终之礼也。此士丧礼也。大夫以上,敛殡用繁而用冰,则死亦数来日。 知生者吊,知死者伤。知生而不知死,吊而不伤;知死而不知生,伤而不吊。 “知”,谓与相知交。“生者”,丧主人。“伤”,哭踊也。称情以行,礼不虚设也。此亦士丧礼耳。 诸侯则邻国之孤,虽未相知交,必吊。 ▲右第四十七章。 吊丧弗能赙,不问其所费;问疾弗能遗,不问其所欲;见人弗能馆,不问其所舍。(遗,于季反。) “赙”,用车马或货贿。“所欲”,所需嗜食药。“不问”者,口惠不诚。 赐人者不曰来取,与人者不问其所欲。 畀君子曰“赐”,赍小人曰“与”。不令之来取,必往遗之,以崇君子。不问所欲,恐其欲难厌,以全小人。 ▲右第四十八章。此章因吊赙之义而推广言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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