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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二 夏官一(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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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方氏,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训方氏,中士四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形方氏,中士四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山师,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川师,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邍师,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匡人,中士四人,史四人,徒八人。 撢人,中士四人,史四人,徒八人。 都司马,每都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家司马,各使其臣以正于公司马。 大司马之职,掌建邦国之九法,以佐王平邦国;制畿封国,以正邦国;设仪辨位,以等邦国;进贤兴功,以作邦国;建牧立监,以维邦国;制军诘禁,以纠邦国;施贡分职,以任邦国;简稽乡民,以用邦国;均守平则,以安邦国;比小事大,以和邦国。 以九伐之法正邦国,冯弱犯寡则眚之,贼贤害民则伐之,暴内陵外则坛之,野荒民散则削之,负固不服则侵之,贼杀其亲则正之,放弑其君则残之,犯令陵政则杜之,外内乱、鸟兽行、则灭之。 眚,若人之瘦眚,使其强更弱,其众更寡,所以正其冯弱犯寡之罪也。“贼杀其亲则正之”者,正以服属之法〔此注据《删翼》增〕。 正月之吉,始和,布政于邦国都鄙,乃县政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政象,挟日而敛之。乃以九畿之籍,施邦国之政职:方千里曰国畿,其外方五百里曰侯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甸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男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采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卫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蛮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夷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镇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蕃畿。 方千里曰畿,则《禹贡》所谓“甸服”也。甸服面五百里,则为方千里矣。其外侯畿、甸畿,《禹贡》所谓“侯服”也。又其外男畿、采畿,《禹贡》所谓“绥服”也。又其外卫畿、蛮畿,《禹贡》所谓“要服”也。又其外夷畿、镇畿,《禹贡》所谓“荒服”也。又其外蕃畿,在《禹贡》五服之外。 凡令赋,以地与民制之:上地,食者参之二,其民可用者家三人;中地,食者半,其民可用者二家五人;下地,食者参之一,其民可用者家二人。 中春,教振旅,司马以旗致民,平列陈,如战之陈。辨鼓铎镯铙之用:王执路鼓,诸侯执贲鼓,军将执晋鼓,师帅执提,旅帅执鼙,卒长执铙,两司马执铎,公司马执镯。 “中春教振旅”者,春阳用事,非兵之时,虽如战之陈,而平列陈,则无事于战矣〔“春阳”以下,据《订义》增〕。鼓,阳也,尊者执之。金,阴也,卑者执之。铙以止鼓,与阳更用事焉,故卒长执之。通鼓、节鼓,佐阳而已,故两司马,公司马执之,谓之公,以别于私,亦称司马,所谓家司马是也。 以教坐作进退,疾徐疏数之节,遂以篸田。有司表貉,誓民。鼓,遂围禁。火弊,献禽以祭社。 社者,土沄也〔据《订义》增〕。 中夏,教茇舍,如振旅之陈。群吏撰车徒,读书契,辨号名之用:帅以门名,县鄙各以其名,家以号名,乡以州名,野以邑名。百官各象其事,以辨军之夜事。其他皆如振旅,遂以苗田,如蒐之法,车币,献禽以享礿。 中秋,教治兵,如振旅之陈,辨旗物之用:王载大常,诸侯载旂,军吏载旗,师都载旃,乡遂载物,郊野载旐,百官载旟,各书其事与其号焉。其他皆如振旅,遂以狝田,如蒐之法,罗弊,致禽以祀祊。 中冬,教大阅。前期,群吏戒众庶,修战法。虞人莱所田之野,为表,百步则一,为三表,又五十步为一表。田之日,司马建旗于后表之中,群吏以旗物鼓铎镯铙,各帅其民而致。质明,弊旗,诛后至者,乃陈车徒,如战之陈。皆坐,群吏听誓于陈前,斩牲以左右徇陈,曰不用命者斩之。中军以鼙令鼓,鼓人皆三鼓;司马振铎;群吏作旗,车徒皆作;鼓行,鸣镯,车徒皆行;及表乃止。三鼓,摝铎,群吏弊旗,车徒皆坐。又三鼓,振铎,作旗,车徒皆作;鼓进,鸣镯,车骤徒趋;及表乃止,坐作如初。乃鼓,车驰徒走,及表乃止。鼓戒三阕,车三发,徒三剌,乃鼓。退,鸣铙,且却,及表乃止,坐作如初。遂以狩田,以旌为左右和之门,群吏各帅其车徒,以叙和出,左右陈车徒。有司平之,旗居卒间,以分地,前后有屯百步,有司巡其前后。险野,人为主;易野,车为主。即陈;乃设驱逆之车有司表貉于陈前,中军以鼙令鼓,鼓人皆三鼓,群司马振铎,车徒皆作,遂鼓行,徒衔枚而进。大兽公之,小禽私之,获者取左耳。及所弊,鼓皆骇,车徒皆噪,徒乃弊,致禽馌兽于郊;入,献禽以享烝。 群吏以鼓铎旗物各帅其民而致,则皆致之大司马焉,师欲听于一也〔“群吏”以下,据《删翼》增〕。使民以其死,刑诛不如是之严,则民弗为使矣。然前期戒众庶,而后至可诛;既陈而誓,然后不用命者可斩。四时皆教,而后田。田习用众焉,言教而后可用也〔“四时”以下,据《删翼》增〕。 及师,大合军,以行禁令,以救无辜,伐有罪。若大师,则掌其戒令,莅大卜,帅执事莅衅主及军器;及致,建大常,比军众,诛后至者;及战,巡陈,视事而赏罚。若师有功,则左执律,右秉钺,以先恺乐献于社。若师不功,则厌而奉主车。 乡师致民,以司徒之大旗,则司马致民,宜以王之大常矣。凡此皆示其致民之命有所受之也〔以上据《订义》增〕。以先恺乐献于社,怒释而为恺故也〔据《删翼》增〕。 王吊,劳士庶子,则相;大役,与虑事,属其植;受其要,以待考而赏诛。大会同,则帅士庶子,而掌其政令。若大射,则合诸侯之六耦。大祭祀、飨食,羞牲鱼,授其祭。大丧,平士大夫。丧祭,奉诏马牲。 大司马于大役“与虑事”,欲知其故之可否;“属其植”,欲知其人之多寡;“受其要”,欲知其功之等差。事成而考之,以行诛赏〔此注据《订义》增〕。 小司马之职掌,凡小祭祀、会同、飨射、师田、丧纪,掌其事,如大司马之法。 军司马〔阙〕。 舆司马〔阙〕。 行司马〔阙〕。 司勋,掌六乡赏地之法,以等其功:王功曰勋,国功曰功,民功曰庸,事功曰劳,治功曰力,战功曰多。凡有功者,铭书于王之大常。祭于大烝,司勋诏之。大功,司勋藏其贰。掌赏地之政令。凡赏无常,轻重视功。凡颁赏地,参之一食,惟加田无国正。 王有天下,诸侯则有一国。《召南》言国君“积行累功”,又曰“羔羊鹊巢之功致”,《左传》云“诸侯言时计功”,则功以国功为主也〔“王有”以下,据《删翼》增〕。大烝,冬之大享。当是时,百物皆报焉,祭有功宜矣。事劳,若一时有剧易;战多若一敌有坚脆。若此属不可为常,故轻重视功〔“事劳”以下,据《订义》增〕。 马质,掌质马。马量三物:一曰戎马,二曰田马,三曰驽马。皆有物贾,纲恶马。凡受马于有司者,书其齿毛与其贾。马死,则旬之内更,旬之外入马耳,以其物更。其外否。马及行,则以任齐其行。若有马讼,则听之。禁原蚕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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