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远书城 > 王安石 > 周官新义 | 上页 下页 |
卷十一 春官四(2) |
|
大史,掌建邦之六典,以逆邦国之治;掌法,以逆官府之治;掌则,以逆都鄙之治。凡辨法者考焉,不信者刑之。凡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有约剂者藏焉,以贰六官。六官之所登,若约剂乱,则辟法,不信者刑之。 司约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若大乱,则六官辟藏,其不信者杀。盖六官所藏约剂,有登于司约而藏焉,大史又藏焉,则以贰六官所藏及其所登者参之考之故也〔“者”下七字,据《订义》增〕。辟法,启其书。 正岁年以序事,颁之于官府及都鄙,颁告朔于邦国。闰月,诏王居门终月。 历日月以正岁年,正岁年以序事,序事以授时,颁之于官府都鄙,授事时也。岁,则冯相氏所谓十有二岁;年,则若《春秋》书年。颁告朔,亦授以事时也。谓之告朔,则诸侯以所颁藏于祖庙,朔月则告庙而受行之。月日时有常,而置闰无常。无常者,变也,一阖一辟,利用出入,有常者待是焉。 大祭祀,与执事卜日;戒及宿之日,与群执事读礼书而协事;祭之日,执书以次位常;辨事者考焉,不信者诛之。 辨法辟法,不信则刑之,尊法故也。辨事,则事有大小,不皆刑也,故言诛之而已。 大会同、朝觐,以书协礼事;及将币之日,执书以诏王。大师,抱天时,与大师同车。大迁国,抱法以前。 大祭祀言“与群执事读礼书而协事”,大会同朝觐言“以书协礼事”,祭祀所谓事,即礼事;会同朝觐所谓书,即礼书;相备而已。抱天时,谓抱以知天时之器〔“抱天时”以下,据《订义》增〕。 大丧,执法以莅劝防;遣之日,读诔;凡丧事考焉。小丧,赐谥。凡射事,饰中,舍算,执其礼事。 郑氏谓史读诔,大师帅瞽作谥,王诔谥成于天道。中,形为闾虎兕鹿之属,而凿中以盛算,明善射多算,则能胜物而制之以为用。 小史,掌邦国之志,奠系世,辨昭穆。若有事,则诏王之忌讳。大祭祀,读礼法,史以书叙昭穆之俎簋。大丧,大宾客,大会同,大军旅,佐大史。凡国事之用礼法者,掌其小事。卿大夫之丧,赐谥,读诔。 父谓之昭,子谓之穆。父子相代谓之世。世之所出谓之系。奠系世,以知其本所出。辨昭穆,以知其世序。郑氏谓小史叙俎簋,以大史与群执事读礼法为节。卿大夫之丧,即大史所谓小丧。郑氏所谓读诔,亦以大史赐谥为节,事相成。 冯相氏,掌十有二岁,十有二月,十有二辰,十日,二十有八星之位,辨其叙事,以会天位。冬夏至日,春秋至月,以辨四时之序。 叙事,春作夏讹,秋成冬易,厥民析因夷隩之属,是也。天位,星鸟星火星昴星虚之属,是也。冯相氏辨而会之,羲和之事也,而以中士为之,则世及于此,略天道,详人事矣。 保章氏,掌天星,以志星辰日月之变动,以观天下之迁,辨其吉凶;以星士辨九州之地,所封封域,皆有分星,以观妖祥;以十有二岁之相,观天下之妖祥。 掌天星者,掌天与星也。所谓“日月之变动”,五云之物,十有二风,皆天也。迁亦变动。变动,吉凶之所生,然天不因人而成,故仰以志星辰日月之变动,俯以观天下之迁,辨其吉凶。分星各有所主封域,岁无常主,异于分星,故以其相观天下之妖祥。 以五云之物,辨吉凶水旱,降丰荒之祲象;以十有二风,察天地之和,命乖别之妖祥。凡此五物者,以诏救政,访序事。 五云之物,或兆吉凶,或兆水旱。兆水旱,故以其物降丰荒之祲象,使人知而为备。气祥谓之“祲”,形本谓之“象”。以风察天地之和,和则无事矣;不和也,则“命乖别之妖祥”焉。乖别在人,而妖祥先见于风,则亦人与天地同流通,万物一气故也。丰荒之祲象言“降”,乖别之妖祥言“命”,皆命而降之也。命,谓名言之。救政,救凶荒乖别之政。序事,救政之事,所当先后缓急。诏,以诏上;访,以访下。 内史,掌王之八枋之法,以诏王治:一曰爵,二曰禄,三曰废,四曰置,五曰杀,六曰生,七曰予,八曰夺。 谓之八枋之法,则其所掌者法而已。 执国法及国令之贰,以考政事,以逆会计。掌叙事之法,受纳访,以诏王听治。 上以道制之,下守以为法;上以命使之,下禀以为令。“叙事”,事治先后也。“纳”,纳言于上;“访”,访事于下。受纳,则受其所纳之言;受访,则受其所访之对。“掌叙事之法”,所以诏听其事。“受纳访”,所以诏听其情。 凡命诸侯及孤卿大夫,则策命之。凡四方之事书,内史读之。王制禄,则赞为之,以方出之;赏赐,亦如之。内史掌书王命,遂贰之。 策,竹为之;方,木为之。命以为之节,故以策命之;禄及赏赐,则以仁之,故以方出之;名之曰方,则有义存焉。“读四方之事书”,次于“策命之”之后则事非命不立故也。言“书王命”,次于“方出之”之后,则以命非禄及赏赐不行故也。内史所掌,始于八枋之法。盖爵禄废置,生杀予夺,无道揆,无法守,而枋移于小人,则何法之能立?何令之能行?何治之能听?虽有爵禄赏赐,适足诱天下而为邪。读四方之事书,则以纳罔欺而已;书王命而藏之,则以记过恶而已。 外史,掌书外令,掌四方之志,掌三皇五帝之书,掌达书名于四方。若以书使于四方,则书其令。 命,后世所谓制也,故内史书之。令,后世所谓诏也,故外史书之。“外令”,国令也,外史掌书之,而内史执其贰。谓之“外令”,以别于女史之“内令”。“书名”者,字也,字所以正名百物,故谓之名〔此注据《订义》增〕。 御史,掌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治令,以赞冢宰。凡治者受法令焉,掌赞书,凡数从政者。 “凡数从政者”,若今御史掌班簿〔此注据《删翼》增〕。 巾车,掌公车之政令,辨其用与其旗物而等叙之,以治其出入。 “掌公车之政令”者,自庶人乘役车以上,皆非私车也。“辨其用与其旗物而等叙之以治其出入”者,等,等其上下;叙,叙其先后,则以治其出入。是故有先路缀路次路之名焉。 |
梦远书城(guxuo.com) |
上一页 回目录 回首页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