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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天官一(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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祀五帝,则掌百官之誓戒。与其具修,前期十日,帅执事而卜日,遂戒;及执事,肨涤濯,及纳亨,赞王牲事,及祀之日,赞玉币爵之事,祀大神沄,亦如□(此处原文为方框字)之;享先王,亦如之,赞玉几玉爵;大朝觐、会同,赞玉币玉献玉几玉爵;大丧,赞赠玉含玉。 大神者,昊天也。夏曰昊天,则帝与万物相见之时,故王所祀者昊天而已。五帝,则五精之君,昊天之佐也。凡在天者皆神也,故昊天为大神。凡在地者皆沄也,故大地为大沄。神之字从示、从申,则以有所示无所屈故也。示之字从二、从小〔《说文》:抃从二。三乖,日月星也,不从小〕,则以有所示故也。效法之谓坤,言有所示也。有所示,则二而小矣。故天从一从大,示从二从小。从二从小为示,而从一从大不为神者,神无体也,则不可以言大;神无数也,则不可以言一。有所示则二而小,而神亦从示者者,神妙万物而为言,固为其能大能小,不能有所示,非所以为神;惟其无所屈,是以异于沄也。 大宗伯言祀大神,享大鬼,祭大沄,而大宰言祀大神沄,享先王者,大宗伯掌建天神人鬼地沄之礼,故各正其名序其位而言之;大宰非礼官也,则其佐王事神沄祖考也以道。事神沄以道,故大沄不谓之祭;事祖考以道,故先王不谓之鬼。谓之鬼,则正名其为鬼,而弗以神事之矣,是礼而已,非道也。夫先王之王也,有圣而不可知者,及其死也,亦如斯而已。故《诗》曰“三后在天,王配于京”。然通于道乃知其为神,制于礼则见其为鬼而已。上言祀五帝,而以祀大神沄、享先王如之者,其所佐则王,其所职则宰。其为道也,适足以绍上帝而已,以祀大神沄,则为不足,以享先王,则为有余。盖能乂王家,则足以享先王矣。 戒,所谓散斋也。《礼记》曰“七日戒,三日宿”,又曰“散斋七日以定之,致斋三日以齐之”。齐之之谓斋,定之之谓戒。散斋七日,致斋三日,凡十日也〔“散斋”以下十二字,从《订义》增〕。大宰大宗伯同帅执事而卜日,而大宰独掌誓者,卜宜与众占,誓宜听于一。然戒之日又使大司寇莅誓者,犯誓则施刑故也。 大宗伯止掌建邦之天神人鬼地沄之礼,故宿眂涤濯,莅玉鬯,省牲镬,奉玉齍。大宰于六官特尊焉,故及执事然后眂涤濯,及纳亨然后赞王牲事,及祀之日然后赞玉币爵之事。六官奉牲,六官之人奉齍,则牲事尊于齍,天地不祼,祼以求神而已,则币爵之事尊于鬯。大宰掌牲事而不赞齍,赞币爵之事而不赞鬯,则亦以特尊故也。玉币、玉献、玉几、玉爵,大朝觐会同之大礼;赠玉、含玉,大丧之大事。赠在含后,而先言赠,则赠事比含,尤送终之大者。以其礼事之大,故亦大宰赞之。牲事言赞王,其下玉币爵之事,玉几玉币玉献,言赞而不言王,则蒙上言王,从可知也。赞牲赞玉币爵言事,其下玉几玉爵玉币玉献,言赞而不言事,则蒙上言事可知也。太宰言赞玉币爵之事,而小宰言凡宾客赞祼。凡受爵之事,凡受币之事,则大宰于币爵之事无所不赞,而小宰所赞,于其受之而已。 作大事,则戒于百官,赞王命;王眂治朝,则赞听治;眂四方之听朝,亦如之。 所作谓之事,所遭谓之故。故,有所因而使然者也。“眂治朝”言王,而“作大事”不言王,则作大事者大宰故也。盖命者君所出,而事者臣所作,故曰:坐而论道,谓之王公;作而行之,谓之士大夫。余官言大事未有作者,则大事独大宰作之而已。所谓治朝者,听治之朝也。巡狩四方,则无治朝,故曰“听朝”而已。 凡邦之小治,则冢宰听之,待四方之宾客之小治。 听邦之小治称冢宰,则百官总焉故也。既曰“以礼待宾客之治”,又曰“待四方宾客之小治”者,宾客之治,有诏王者矣,八统所谓礼宾是也。若其小治,则大宰专之。言四方,则非特邦国而已。宾客之小治非特邦国,则余可知矣。此亦于下举小以见大也。故曰:冢宰统百官,均四海。 岁终,则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会,听其致事,而诏王废置;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 以八法治官府,与施法于官府,曰“官府”而已。及岁终,则曰“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会,听其致事”者,正其治,受其会,嫌特治官之属故也。“正其治”者,为将受其会,听其致事,以诏王废置,故各使之先自正其治也。“受其会”者,受其一岁功事财用之计。“听其致事”者,听其所致以告于上之事,则其吏之行治可知矣。于是乎诏王废置,然此非特为废置也,岁终平在朔易之时,亦欲以知所当调制,以待正月之吉布施之也。诛则非特废之而已,赏则非特置之而已。三岁,“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不言诏王,则岁终废置,尚以诏王,三岁诛赏,可知矣。 大宰以六典佐王治邦国,其职之大者也;以八法治官府,以八则治都鄙,其职之小者也。先自治其职,然后诏王以其职。上则诏王以其职,下则任民以其职。任民以其职,然后民富;民富,然后财贿可得而敛;敛则得民财矣。得而不能理,则非所以为义。均节财用,则所以为义也。治其国有义,然后邦国服,而其财可致也。能致邦国之财,然后为王者之富;富然后邦国之民可聚。聚而无以系之则散,系而无以治之则乱。使万民观治,冢宰施典,施则,施法,大祭祀,大朝觐,会同,大丧大事,至于待宾客之小治,则皆其所以治也;受其会,听其致事,大计群吏之治而诏王废置诛赏,则其治之所成终始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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