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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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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不缠足会嫁娶章程 第一条本会所以立会之旨,原为同会之人互通婚姻,不致以不缠足之故,为世俗所弃。故会籍以姓分册,男女注明年岁,正以备同会择妇相攸之用。今依此意,定为同会嫁娶章程。 第二条凡同会皆可互通婚姻,除会外人亦系不缠足者仍通婚姻外,余不得与通婚姻。 第三条同会虽可互通婚姻,然必须年辈相当,两家情愿方可。不得由任指一家,以同会之故,强人为婚。 第四条同会人籍贯非一,苟平素两家相得,而两家中有一家力能远就者,即可为婚。有志之士,必能破除不肯远嫁之俗见。 第五条订婚之时,以媒妁婚书为凭,或略仿古礼奠雁之意,随意备礼物数色。无论家道如何丰富,总以简省为宜,女家不得丝毫需索聘礼。 第六条女家置备嫁奁,亦应简省,男家尤不得以嫁奁不厚遽存菲薄之意。 第七条婚姻之礼久矣废绝,古礼既不适于今,能依大清通礼固亦可矣;有时不能不从俗从宜,总择其简便者用之。 第八条不缠足之女,其衣饰仍可用时制。惟著鞋袜与男装同式,此节凡同会皆宜一律,不可独为诡异,致同会惊诧,难与为婚。 第九条凡人莫不愿其女之贤,则女学万不可不讲。己即无女,亦莫不愿其妇之贤,则应出赀,随地倡立女学塾,塾之大小惟其力,以助人之女为学,安知非即助己之妇为学。盖必女学昌明,而后婚姻之本正矣。 第十条以上章程,但择其易于遵行者,胪列质实,屏弃华藻,务使人人皆解。若并此而不能遵行,又复入会何为!故初入会时,即当揣量及此,自无后悔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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