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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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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公官刑部江苏司郎中时,西城移送一案,乃少年强污幼女者。男年十六,女年十四,盖是少年游西顶归,见是女撷菜圃中,因相逼胁。逻卒闻女号呼声,就执之。讯未竟,两家父母俱投词,乃其未婚妻,不相知而误犯也。于律未婚妻和奸有条,强奸无条。方拟议间,女供亦复改移,称但调谑而已。乃薄责而遣之。或曰:“是女之父母受重赂,女亦爱此子丰姿,且家富,故造此虚词以解纷。” 姚安公曰:“是未可知。然事止婚姻,与贿和人命、冤沈地下者不同。其奸未成,无可验;其贿无据,难以质。女子允矣,父母从矣,媒保有确证,邻里无异议矣。两造之词,亦无一毫之抵牾矣。君子可欺以其方,不能横加锻炼,入一童子远戍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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