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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制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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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井田之废,董仲舒有“限民名田”之议,师丹、孔光因之,令民名田无过三十顷,期尽三年而犯者没入之。其意虽善,然古之圣君,方授田以养民,今民所自有之田,乃复以法夺之,授田之政未成而夺田之事先见,所谓行一不义而不可为也。 或者谓夺富民之田则生乱,欲复井田者,乘大乱之后,土旷人稀而后可,故汉高祖之灭秦,光武之乘汉,可为而不为为足惜。夫先王之制井田,所以遂民之生,使其繁庶也。今幸民之杀戮,为其可以便吾事,将使田既井而后,人民繁庶,或不能于吾制无龃龉,岂反谓之不幸与? 后儒言井田必不可复者,莫详于苏洵;言井田必可复者,莫切于胡翰、方孝孺。洵以川路、浍道、洫涂、沟畛、遂径之制,非穷数百年之力不可。夫诚授民以田,有道路可通,有水利可修,亦何必拘泥其制度疆界之末乎!凡苏洵之所忧者,皆非为井田者之所急也。胡翰、方孝孺但言其可复,其所以复之之法亦不能详。盖于卫所之屯田,而知所以复井田者亦不外于是矣。世儒于屯田则言可行,于井田则言不可行,是不知二五之为十也。 每军拨出五十亩,古之百亩也,非即周时一夫授田百亩乎?五十亩科正粮十二石,听本军支用,余粮十二石,给本卫官军俸粮,是实征十二石也,每亩二斗四升,亦即周之乡遂用贡法也。天下屯田见额六十四万四千二百四十三顷,以万历六年实在田土七百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二十八亩律之,屯田居其十分之一也,授田之法未行者,特九分耳。由一以推之九,似亦未为难行。况田有官民,官田者,非民所得而自有者也。州县之内,官田又居其十分之三。以实在田土均之,人户一千六十二万一千四百三十六,每户授田五十亩,尚余田一万七千三十二万五千八百二十八亩,以听富民之所占,则天下之田自无不足,又何必限田、均田之纷纷,而徒为困苦富民之事乎!故吾于屯田之行,而知井田之必可复也。 难者曰:屯田既如井田,则屯田之军日宜繁庶,何以复有销耗也?曰:此其说有四:屯田非土著之民,虽授之田,不足以挽其乡土之思,一也。又令少壮者守城,老弱者屯种,夫屯种而任之老弱,则所获几何,且彼见不屯者之未尝不得食也,亦何为而任其劳苦乎?二也。古者什而税一,今每亩二斗四升,计一亩之入不过一石,则是什税二有半矣,三也。又征收主自武人而郡县不与,则凡刻剥其军者何所不为,四也。而又何怪乎其销耗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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