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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泰亨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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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泰亨,字和甫,其先衢州龙游人,后徙余杭。泰亨性警敏,用举者试平江州掾。岁满,署归安县典史。白云宗沈明仁,冒名爵,官吏畏之。沈有怨家二人,其邻女为何人所杀,沈使以他辞引二人,傅致其罪。泰亨欲直其冤,吏白:“此沈公意,孰敢不从!”泰亨语之曰:“吾能死,不敢以滥杀媚人。”卒出之。明仁弟子私民妇,为其夫所欧。 适有盗杀人,僧为飞书,诬其夫及平日怨家七人,官为捕治之,狱卒凌虐,皆诬服。泰亨命去其械扭,始垂泣自言,县令以有左验难之。泰亨亲至其地。悉得七人以已物实其赃状,取其家藏布数匹,析缕以比,无不合者,釜灶及他物又合。僧乃伏罪。已而获真盗于武康,人皆叹服。 擢平阳州提控案牍,以忧去官。服除,授海道都漕运万户府提控案牍。时新法经理田赋,泰亨论田不实、役不均之弊,上之,执政大喜,使乘传白于行省。泰亨佐常州经理,又佐池州,所行一如其言,他州皆取法焉。未几,以九品官仍为本府提控案牍,兼照磨承发架阁。泰亨考漕法利弊。下至占侯探测。著《海运纪原》七卷。又条漕运之弊。当更易者十事,行省采用其七。 久之,迁建安路总管府知事,擢池州路青阳县尹。有司岁征荒田租,为田一千四百顷,人苦之。泰亨募民垦辟,因地势以为蓄泄,田熟租完,民扰。累岁饥,有告发廪粟者,吏淮强盗律,泰亨曰:“以救民而抵重禁,当用法外意可也。”笞而遗之。后谢病归。 大德二年,卒,年六十五。 同时,陈春,嘉兴路推官,有能名。民贩私盐,事觉,牵连者众,狱久不决。春往治之。释应坐者数百人,合境称为神明。时久旱,至是大雨,乡人称为陈公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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