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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志(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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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月建子为天正,建丑为地正,建寅为人正。即以人正为正月,统求所起,本于天正。若建岁历从正月始,气、候、月、星,所值节度,虽有前却,并亦随之。其前地正为十二月,天正为十一月,并诸气度皆属往年。其日之初,亦从星起,晨前多少,俱归昨日。若气在夜半之后,量影以后日为正。诸因加者,各以其余减法,残者为全余。若所因之余满全余以上,皆增全一而加之,减其全余;即因余少于全余者,不增全加,皆得所求。分度亦尔。凡日不全为余,积以成余者曰秒;度不全为分,积以成分者曰篾;其有不成秒曰么,不成篾曰ㄠ。其分、余、秒、篾,皆一为小,二为半,三为大,四为全,加满全者从一。其三分者,一为少,二为太。若加者,秒篾成法,分余满法从日度一,日度有所满,则从去之。而日命以日辰者,满旬周则亦除;命有连分、余、秒、篾者,亦随全而从去。其日度虽满,而分秒不满者,未可从去,仍依本数。若减者,秒篾不足,减分余一,加法而减之;分余不足减者,加所从去或前日度乃减之。即其名有总,而日度全及分余共者,须相加除,当皆连全及分余共加除之。若须相乘,有分余者,母必通全内子,乘讫报除。或分余相并,母不同者,子乘而并之,母相乘为法,其并,满法从一为全,此即齐同之也。既除为分余而有不成,若例有秒篾,法乘而又法除,得秒篾数。已为秒篾及正有分余,而所不成不复须者,须过半从一,无半弃之。若分余其母不等,须变相通,以彼所法之母乘此分余,而此母除之,得彼所须之子。所有秒篾者,亦法乘,不满此母,又除而得其数。么幺亦然。其所除去而有不尽全,则谓之不尽,亦曰不如。其不成全,全乃为不满分、余、秒、篾,更曰不成。凡以数相减,而有小及半、太须相加减,同于分余法者,皆以其母三四除其气度日法,以半及太、大本率二三乘之,少、小即须因所除之数随其分余而加减焉。秋分后春分前为盈泛,春分后秋分前为亏总,须取其数。泛总为名,指用其时,春分为主,亏日分后,盈日分前。凡所不见,皆放于此。 气日法,四万六千六百四十四。 岁数,千七百三万六千四百六十六半。 度准,三百三十八。 约率,九。 气辰,三千八百八十七。 余通,八百九十七。 秒法,四十八。 么法,五。 推气术:半闰衰乘朔实,又度准乘朔余,加之,如约率而一,所得满气日法为去经朔日,不满为气余。以去经朔日,即天正月冬至恒日定余,乃加夜数之半者,减日一,满者因前,皆为定日。命日甲子筭外,即定冬至日。其余如半气辰千九百四十三半以下者,为气加子半后也;过以上,先加此数,乃气辰而一,命以辰筭外,即气所在辰。十二辰外,为子初以后余也。 又十二乘辰余: 四为小太,亦曰少;五为半少;六为半; 七为半太;八为大少,亦曰太;九为太; 十为大太;十一为穷辰少。 其又不成法者,半以上为进,以下为退。退以配前为强,进以配后为弱。即初不成一而有退者,谓之沾辰;初成十一而有进者,谓之穷辰。未旦其名有重者,则于间可以加之,命辰通用其余,辨日分辰而判诸日。因别亦皆准此。因冬至有减日者,还加之。每加日十五、余万一百九十二、秒三十七,即各次气恒日及余。诸月齐其闰衰,如求冬至法,亦即其月中气恒日去经朔数。其求后月节气恒日,如次之求前节者减之。 月 气 躔衰 衰总 陟降率 迟速数 十一月 大雪 冬至中 增二十八 先端 陟五十 速本 十二月 小寒节 大寒中 增二十四 增二十 先二十八 先五十二 陟四十三 陟三十六 速五十 速九十三 正月 立春节 雨水中 增二十 增二十四 先七十二 先九十二 陟三十六 陟四十三 速一百二十九 速一百六十五 二月 惊蛰节 春分中 增二十八 损二十八 先一百一十六 先一百四十四 陟五十 降五十 速二百八 速二百五十八 三月 清明节 谷雨中 损二十四 损二十 先一百一十六 先九十二 降四十三 降三十六 速二百八 速一百六十五 四月 立夏节 小满中 损二十 损二十四 先七十二 先五十二 降三十六 降四十三 速一百二十九 速九十三 五月 芒种节 夏至中 损二十八 增二十八 先二十八 后端 降五十 陟五十 速五十 迟本 六月 小暑节 大暑中 增二十四 增二十 后二十八 后五十二 陟四十三 陟三十六 迟五十 迟九十三 七月 立秋节 处暑中 增二十 增二十四 后七十二 后九十二 陟三十六 陟四十三 迟一百二十九 迟一百六十五 八月 白露节 秋分中 增二十八 损二十八 后一百一十六 后一百四十四 陟五十 降五十 迟二百八 迟二百五十八 九月 寒露节 霜降中 损二十四 损二十 后一百一十六 后九十二 降四十三 降三十六 迟二百八 迟一百六十五 十月 立冬节 小雪中 损二十 损二十四 后七十二 后五十二 降三十六 降四十三 迟一百二十九 迟九十三 十一月 大雪节 冬至 损二十八 后二十八 降五十 迟五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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